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八章 合同与合同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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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概念题
1.合同[华中农大2015年研]
答: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有: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名合同[人大2009年研]
答: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③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浙大1999年研]
答:(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2)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表现在:
①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
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②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是,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属于单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答: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以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来划分的,对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要式合同,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5.主合同与从合同
答: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二者的关系体现为:①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②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具有哪些特征?[浙大2004年研]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具体内容为:
①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会涉及整个民事关系。
②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具有相对性。具体内容为:
①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②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③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2.简述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答:(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概念
①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别
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单务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②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在单务合同中,则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3.简述合同自由原则。
答: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仅表现在当事人的合意能够严格地拘束订约的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表现在当事人的合意具有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简单地概括就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法设定了许多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加以改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在性质上是一部任意性的法律。合同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效力,并使当事人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充分贯彻了合同自由原则。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缔约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此种自由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或者说自由决定订立合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的前提是必须要有自由竞争。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合同的内容。换言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那么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而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权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