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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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1. 概述
本导则规定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测范围、检测周期及检测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各风电企业变电站及场内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
3. 定义与术语
3.1. 保护装置protection equipment;relay system
一个或多个保护继电器和逻辑元件按需要结合在一起,完成某项特定保护功能的装置。
3.2. 主保护main protection;primary protection
电力系统中预定优先启动切除故障或用作结束异常情况的保护。
3.3. 后备保护backup protection
由于主保护动作失效或不能动作或者相关联的断路器动作失灵,导致系统故障在预定的时间内未被切除或异常情况未
被发现时预定动作的保护。
3.4. 自动重合闸装置automatic reclosing equipment;automatic reclosing relay
在相关回路的保护动作后,预定起动断路器重合的自动装置。
4. 执行标准和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5. 监督范围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继电保护装
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通道、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等几大类。
a) 继电保护装置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容器、
母线、线路等保护装置。
b) 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故障录波器等相关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
置。
c) 保护通道应包括:应包含光电接口、光纤等;高频通道应
包括专用收发信机、阻波
器、结合滤波器、耦合电容器、
高频电缆等。
d) 二次回路应包括测量表计回路、操作电源回路、断路器
控制回路和信号回路、中央信号回路、继电保护和继
电装置回路等。
e) 直流系统包括:充电装置、直流测控装置、蓄电池、故障
录波器用的备用电源UPS
等。
f) 综合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微机继电保护、远动终端、
当地监控系统。
6. 监督内容及要求
公司所属各风电企业应重点对工程设计、基建阶段,交接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监督。
6.1. 工程设计、基建阶段监督
6.1.1. 规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场、站一次接线时,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设备和二次装置的协调、配合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经济、合理。
6.1.2. 继电保护装置设计选型、配置方案、技术规范书、标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制定的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及反措的要求,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征求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继电保护选型、配置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订货清册和参数定购,不得擅自更改。
6.1.3. 对首次进入各风电企业的继电及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风电企业要调查了解其性能、参数、指标,必要时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6.1.4.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并应保证安装、调试质量。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行业和集团颁发的继电保护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安装、调试质量。
6.1.5. 负责现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风电企业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和二次回路按规程、制
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6.1.6. 负责现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风电企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验收签字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基建工程中不能做到继电保护装置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时,有权行使安全否决权。
6.2. 交接验收监督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a) 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b) 全部继电保护、监控、直流装置和电缆回路接线正确,
竣工图纸与实际相符;
c) 装置定值设定符合定值通知单要求;
d) 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
准的规定;
e) 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和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载满足误差
要求;
f) 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
齐全、正确;
g) 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
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
h) 新建工程投入,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要求的全部继电保护
装置必须同时投入;
i) 生产厂家是否提供与实际装置相符的技术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出厂调试报告、合格证及原理、安装接线图;
j) 是否按规定提供或购置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门工具等,数量及参数是否满足现
场实际要求。
6.3. 继电保护运行监督
6.3.1. 各风电企业应制定继电保护、直流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调试、事故分析、缺陷处理、季度报表、年度总结、反措落实情况等技术档案,并推荐采用信息化管理。
6.3.2. 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6.3.3. 根据系统运行安全需要投入相应的保护,严禁一次设备无保护运行。
光纤及高频保护遇缺陷停用,必须在24 小时内处理,超过24 小时的按电网调度部门及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6.3.4. 按运行规程要求,检查保护、直流等装置运行数据、状况,记录保护差流、蓄电池各种状态下的充电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检查保护压板是否为规定的断合位置,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录波器、监控系统、综自系统等其他站内自动化系统应经卫星统一对时,同一变
电站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录波器、监控系统、综自系统等其他站内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同一时钟源。
6.3.5.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和调度运行规程,并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
6.3.6. 对新类型保护投运,风电企业应及时编制该保护的调度运行说明、现场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否则应视为该保护不具备投运条件。
6.3.
7. 微机保护动作和装置故障输出的打印报告、微机录波器的录波文件和打印录波图应
及时处理
归档。
6.3.8.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保护及二次回路缺陷时,须根据缺陷管理规定填报缺陷通知单,并及时上报风电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及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6.3.9. 继电保护屏上下前后必须有明显的被保护设备的间隔标志,对屏上一经触动后会直
接导致保护误动的开关、按钮等应有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