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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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
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打造河南农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
第二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是经工商部
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
第三条基地种类范围为: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水果、茶叶、花卉、渔业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
第四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其中: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300吨。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3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8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周围不得有“三废”未达标排放的企业。
第六条基地必须有生产标准。
基地必须具有相关农产品生产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七条基地必须实行统一生产管理。
基地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基地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基地产品不得检出高毒剧毒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成分。
第九条基地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档案。
基本生产单元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开展
质量检测。
有条件的基地要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把好产品入市关;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必须建立质量检测计划和检测制度,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
检测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一条基地产品必须实行包装销售。
出售的产品必须有商标,并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
第十二条基地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做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或技术规程;
5.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须提供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
第十五条省农业厅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六条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
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资金;优先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获得上级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奖励;优先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十八条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
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满3年后,可应基地要求进行续认定。
续认定时实行简易程序:即由基地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农业厅认定组或委托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赴现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
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省农业厅将食用农产品基地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范围,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使用禁用农药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将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件2
基地标志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