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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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0]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闽价服〔2010〕8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仅对土地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
与,下同)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其中,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的交易价格总额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价格总额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并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能以最后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的,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其交易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其他情形的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