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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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合同案例分析

常用合同案例分析

常用合同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对小年轻,小明和小红。

他们打算租个房子开启甜蜜的同居生活。

他们在网上看到了一套看起来很温馨的小公寓,房租也还合适,就联系了房东李大爷。

李大爷拿出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上面写着租金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明和小红觉得没啥问题,就签了字。

住进去一个月后,发现厨房的水龙头老是漏水,卧室的空调制冷效果也特别差。

他们就找李大爷来修。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李大爷拿出合同说:“合同里可没写我要负责维修这些东西啊。

”小明和小红就傻眼了,他们觉得房东应该要保证房子基本设施是好的呀。

从这个案例来看,这里面存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问题。

一份好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明确租赁双方对于房屋设施维修的责任。

正常情况下,像这种非租客故意损坏的设施,房东是有责任进行维修的。

这就告诉我们,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每一条条款,对于那些模棱两可的部分,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最好还能补充在合同里。

二、买卖合同案例。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他和老李的水果种植园签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上说老张以每斤3元的价格购买老李种植园里的1000斤苹果,在一个月后交货。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快到交货日期的时候,老李的果园遭遇了一场罕见的冰雹,好多苹果都被砸坏了,根本凑不齐1000斤。

老李就跟老张说:“老张啊,实在对不住,我这苹果不够数了,你看咋办?”老张不乐意了,他觉得合同都签了,老李就得按合同来。

这里呢,其实涉及到一个“不可抗力”的因素。

冰雹这种自然灾害是老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

在这种情况下,老李虽然不能完全按照合同交货,但他应该及时通知老张,并且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明,比如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

而老张这边呢,也不能太不近人情。

他们可以协商重新确定苹果的数量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里,一定要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这种特殊情况,并且在合同里约定好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出租房租赁纠纷,原告(甲方)张某与被告(乙方)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张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住房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但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体验大打折扣。

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及后续处理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可抗辩事由,导致合同解除?2. 甲方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3.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是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可抗辩事由,不应导致合同解除。

(二)甲方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张某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三)押金退还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李某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并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体验下降,张某应当退还李某押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篇1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融资租赁来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以其拥有的物资作为抵押,向承租方提供资金支持,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案例,需要进行细致的评析和分析。

一、案例背景: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欲向B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一批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作为出租方,需要向B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即将一批货物租给B公司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租赁物的种类、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双方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租赁期限的延长、提前终止等情况,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资金的运作和物资的使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可能的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四、合同执行: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需要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分歧,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以上就是对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的评析,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帮助,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融资租赁合同。

希望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能够认真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篇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在商业领域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允许一方(出租商)将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商)以换取租金。

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各类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出租屋法律问题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广大租赁双方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某(出租人)与乙某(承租人)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租赁甲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中约定,乙某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乙某应将房屋退还给甲某。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某因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1. 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某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乙某支付欠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甲某有权要求乙某支付欠租。

3. 关于乙某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甲某可要求乙某支付欠租及利息。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乙某支付甲某欠租及利息。

二、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一)案情简介丙某(出租人)与丁某(承租人)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某租赁丙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丁某有权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间,丁某因工作原因需搬家,遂向丙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丙某认为,丁某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拒绝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8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8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8篇篇1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融资租赁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的评析,旨在探讨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风险防控及争议解决机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概述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评析(一)合同订立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对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关键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被告因经营问题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风险防控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防控。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对被告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因经营问题出现违约行为,这表明风险防控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四)争议解决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原告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举证、质证,并接受法院的裁决。

四、法律分析(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一、案例背景。

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小李,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2000元,按季度支付。

在租了一年之后,小李突然说要提前解约,原因是他工作调动到了另一个城市。

小张不同意,认为小李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完剩下的租期,不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小李则觉得自己是特殊情况,不应该承担那么重的责任。

于是,两人就闹上了法庭。

二、争议焦点。

# (一)小李提前解约是否构成违约。

1. 小张的观点。

小张觉得合同就是一种约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租赁期限是两年。

小李现在才租了一年就要走,这明显就是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就像两个人说好一起跑一场马拉松,结果跑了一半你说你不跑了,那肯定不行啊。

在他看来,小李的工作调动是小李自己的事情,不能成为随意打破合同的理由。

他还指出,自己当初把房子租给小李的时候,是基于两年的预期的。

他可能拒绝了其他想要长期租赁的租客,而且自己也可能根据这个两年的租约做了一些财务安排,比如提前还了一些贷款之类的。

现在小李突然要走,给他造成了很多麻烦和损失。

2. 小李的观点。

小李觉得自己的工作调动是不可抗力因素。

他说自己也不想这样啊,工作调动又不是他能控制的。

他被公司突然调到另一个城市,那边的工作马上就要开始,他根本没办法继续在这里租房子。

他认为这就像突然发生了地震,房子不能住了,租客肯定要搬走一样,是一种特殊情况,不应该被算作违约。

而且他还提到,自己在知道要调动后,第一时间就和小张商量了,也表示愿意多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他觉得自己已经很厚道了,不应该再被追究违约责任。

# (二)如果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1. 小张的观点。

他还说,合同里明确写了违约责任,小李在签合同的时候也应该知道这个后果。

现在不能因为小李有自己的理由就随便改变这个规定。

2. 小李的观点。

小李觉得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太多了。

他说自己虽然提前解约,但是已经提前通知了小张,而且房子也没有什么损坏。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民事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系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张某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居住。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人民币五千元,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而是擅自继续居住。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并搬离房屋,但被告张某拒绝支付,并声称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租金每月人民币五千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2. 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但擅自继续居住。

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并搬离房屋,但被告张某以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为由拒绝。

3. 原告李某于2022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要求被告张某搬离房屋。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2. 逾期租金的计算3.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四、案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且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逾期租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费用。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租赁期满后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擅自继续居住,构成逾期租赁。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租金为每月五千元,自租赁期满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张某搬离房屋之日止。

3.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

关于租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关于租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某(以下简称“承租人”)与李某(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6月,张某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屋顶漏水、地板变形等。

张某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维修房屋。

李某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自己无力承担维修费用,且房屋已经超过保修期,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二、纠纷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2. 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3. 双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承租人可以拒绝接受。

”在本案中,出租人李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租赁期间内修复房屋,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本案中,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出租人李某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出租人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二)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困难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出租人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张某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房屋,符合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

因此,承租人张某有权要求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的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需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双方关系融洽,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金,甲方也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

然而,在2013年10月,乙方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市,遂与甲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乙方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及押金。

乙方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且甲方已收取了押金,因此甲方应退还押金并免除剩余租金。

由于双方对押金及租金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合法?2. 甲方是否应退还押金并免除剩余租金?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提前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市,并非甲方违约,因此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二)甲方是否应退还押金并免除剩余租金1. 押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应当及时接受履行。

对方未按照约定接受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已履行出租人的义务,乙方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

租赁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租赁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案,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商业区的商场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经营商场。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商场亏损严重。

2018年,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继续支付租金,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3. 案例启示(1)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商场亏损,但未能依约支付租金,最终承担了违约责任。

(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以下简称“房东”)拥有一套房产,欲出租。

经与邻居王某(以下简称“租客”)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客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等。

租赁期满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二、案件经过租赁期满后,房东发现房屋内部设施损坏严重,经询问租客得知,在租赁期间,租客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包括更换了门窗、墙体粉刷等,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

房东要求租客赔偿损失,但租客拒绝赔偿。

房东遂将租客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租赁物。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设施损坏,给房东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租客赔偿房东房屋设施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房东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租赁物的维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房东在租赁期满后发现房屋设施损坏,要求租客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3.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启示1.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维护责任,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案例分析例子(3篇)

法律案例分析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严重影响居住。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李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或者减少租金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因租赁物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李某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入住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关于李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出租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张某某入住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李某应当赔偿张某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两千字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两千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李四未按时交付房屋。

经协商无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的义务。

然而,李四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无法实现租赁房屋的目的,因此张三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租赁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租赁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为A公司,被告为B公司。

A公司是一家从事工程设备租赁的企业,B公司是一家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2018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起至2020年4月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万元,租赁期满后设备归A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B公司使用。

二、案情分析1. 合同签订及履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租赁期限、租金、设备交付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B公司使用,B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2. 纠纷产生2019年5月,B公司因项目资金紧张,导致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B公司辩称,由于项目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认定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社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社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李某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和押金,并于5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房屋天花板渗水、墙壁开裂、卫生间漏水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以房屋已出售给他人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张某无奈之下,于2020年4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李某是否应予以赔偿?三、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

在张某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渗水、开裂、漏水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居住,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上述问题是在张某入住前就已经存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此,李某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李某是否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精神损失等。

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未能及时维修房屋导致张某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房屋租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乙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及押金,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多次拖欠租金,甲多次催促乙支付,但乙始终未支付。

2019年8月1日,甲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乙在收到通知后未支付,甲遂于2019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 乙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多次拖欠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有权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甲在多次催促乙支付租金无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2. 乙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多次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案例分析及思路(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思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优先续租权。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未与张某某续签合同,而是自行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张某某发现后,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李某某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优先续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本案中,合同约定李某某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续租权,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3. 转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取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思路分析1. 事实认定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李某某是否取得张某某同意转租,以及李某某是否支付了违约金等。

2. 法律适用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确定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调解与判决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融资租赁法律案例分析(3篇)

融资租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的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置一批先进的生产设备。

然而,由于资金短缺,甲方无法一次性支付设备的全部价款。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帮助甲方解决资金问题,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提供设备,甲方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二、案情简介1. 甲方与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提供价值500万元的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600万元。

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了首期租金。

3. 在租赁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产无法顺利进行。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降低租金,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4. 甲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2. 乙方的违约责任3. 甲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四、案例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方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生产,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设备或降低租金。

3. 甲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由李某负责维修保养,张某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2018年5月,张某发现房屋内的热水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多次联系李某要求维修,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维修。

张某无奈之下,自行花费2000元购买了新的热水器,并更换了房屋内的其他一些损坏的设施设备。

此后,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退还其垫付的维修费用,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2018年11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本市,于是向李某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某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

张某认为,由于李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义务?2. 张某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维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维修义务由李某承担。

因此,李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李某未能及时维修损坏的热水器,导致张某的正常居住受到影响,其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违约责任。

2. 关于剩余租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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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案例分析篇一: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酒泉分校——冯小云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XX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XX年房租10000元。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

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XX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

20XX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XX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XX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

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XX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甲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XX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XX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

”20XX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丙公司承担经营的所有费用(税金,管理费,水、电、暖费)必须每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费用。

丙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所有维修费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由此引发争议,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致三楼出于空置状态;诉讼中,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费、可得利益、办公用品等各项损失共计518000.00元。

案件焦点1、甲公司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的问题;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转租,且乙公司有拒绝支付租金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的违约、违法行为,甲公司得行法定解除权,所以甲公司有权行使行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是乙公司自主的经营行为,甲公司作为出租方无权干涉乙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

甲公司因干涉乙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并错误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结论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两个焦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是否具备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甲公司有权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关于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20XX年6月12日,乙公司作为甲方与维修部(乙方)签署了一份《联营协议》,细究《联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和实质内容,笔者认为,《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即乙公司的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转租行为。

首先,衡量一个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拘泥于合同“名称”。

这是一个为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基本的民事原则,也是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基本精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法复【1996】16号实际上确立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这一基本的民事司法原则。

虽然法复【1996】16号是针对经济合同作出的规定,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在今天,仍然具有广泛的普适性。

所以,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来确定。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

我们只要看看《联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丙公司承担经营的所有费用(税金,管理费,水、电、暖费)必须每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费用。

丙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所有维修费用。

《民法通则》第51—53条,规定了三种联营的方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但不论哪种联营,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共担风险是联营的一个基本特征。

而通过《联营协议》的上述约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乙公司作为联营的一方,既不参与经营,也不负担任何经营的费用,且不论盈亏均坐享利益,乙公司联营的唯一资本是三楼的场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将三楼以年租金70000元租给乙方,所以,该《联营协议》虽有“联营”之名,并无“联营”之实,是一个典型的出租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可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篇二: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报告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报告一、案情概要本案第三人谭建华与被告冉隆彬曾是多年的同居关系,于20XX年2月份双方自愿解除关系,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中对红湖宾馆房屋进行了分配,谭建华占有60%的份额,冉隆彬占有40%的份额。

被告冉隆彬与被告孙小萍与20XX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0XX年3月1日,二被告与原告杨华江在石柱县黄水镇街上达成口头租赁房屋(红湖宾馆)的协议,当日原告杨江华从黄水农村商业银行取款人民币一万元交给被告孙小萍作租房订金,同年3月8日,原告杨华江与二被告在石柱县农业银行与被告冉隆彬的办公室订立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将订立协议的时间打印成“20XX年3月1日”,便于计算租赁期限),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即从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为止),租金每年交三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二被告经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交纳“红湖宾馆”转让费五万元,并承诺将经营红湖宾馆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转交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原告杨华江按协议约定,于3月8日的当天给二被告交了租金三万元以及转让费五万元,第三人谭建华对二被告与原告租赁转让红湖宾馆之事不知情,于20XX年3月10日与王玉芹(女)订立买卖房屋(红湖宾馆)的协议,同年4月12日到石柱县黄水镇经旁人讲并调查核实,才发现“20XX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租赁转让红湖宾馆”之事,对原告与二被告的租赁转让宾馆行为表示追认同意,只要求二被告按60%的份额给她(指谭建华)分配租金及转让费,之后第三人谭建华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由于二被告拒绝,导致未果。

20XX年5月4日,谭建华将红湖宾馆属于她所有的60%份额范围的宾馆房间上锁,造成原告杨华江无法营业,再者,二被告自协议签订后一直没有将相关证书交给原告杨华江,也导致了原告营业受阻。

之后,杨华江多次找二被告前往黄水协调解决,二被告不予理睬。

遂导致纠纷。

二、分析1、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与原告之间的租赁转让宾馆的协议,虽然只有原告与被告冉隆彬的签字,但客观事实上被告孙小萍自始自终在场,而且还给原告杨华江出具了五万元的红湖宾馆转让费(由书证中这五万元转让费收据可以证明),所以本案的主体包括孙小萍在内。

第三人谭建华虽然对原告与而被告之间的租赁转让宾馆之事开始不知情,订立协议时也不在场,但在20XX年4月12日发现经查证属实后,对原告与二被告于同年3月8日签订租赁房屋及转让宾馆的行为表示同意追认,至始至终只要求二被告给其(指谭建华)按60%的比例分配租金及转让费,因此,谭建华也是租赁协议的主体。

本案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一个真实合法有效的协议。

本案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第三人谭建华是否追认及追认效力的问题,尽管追认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0日房屋买卖之后,但谭建华在20XX年4月12日才发现并查证核实20XX年3月8日的租赁行为,谭建华并非以20XX年3月10日出售房屋的行为来否定其租赁行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符合此情形。

本案中,第三人谭建华是红湖宾馆的权利人,谭建华与王五芹之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生效,不影响谭建华对原、被告租赁房屋协议行为的认定效力,更何况于被告冉隆彬及第三人谭建华在把房屋宾馆出售时,未让杨华江知晓,也未提前通知杨华江,剥夺了杨华江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合同法》第230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之规定。

总而言之,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租赁转让宾馆的行为,谭建华已追认,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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