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业在采购、委托、建设等方面,通过公开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选择最具实力和诚信的合作伙伴。
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背景介绍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旨在监督和管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方行为,维护公共利益,避免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办法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制定,并依法实施。
下面将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三、透明度和公开性1. 招投标项目应当公开公示,并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参与竞争。
2. 招标公告中应当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文件领取方式等重要内容,以便供应商了解和准备投标材料。
四、资格预审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确保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2. 预审阶段应当公平、公正,遵循一致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投标人。
五、招标文件1.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详细列明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供应商了解项目需求,能够准备合适的投标材料。
2. 招标文件应当规范、一致,并公开发布,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获得相同的信息。
六、评标和中标1.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多名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
2. 评标过程应当被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作为日后审计和监督的依据。
3. 中标结果应当公示,供所有投标人查阅。
七、监督和处罚1. 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对违反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合作资格等。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对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八、结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只有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规范管理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监督机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其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要求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包括需求公示、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文件的技术、财务等内容,并拟定评标报告。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1. 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举报处理等。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举报信息,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暂停资质等。
2. 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良好、合规经营的企业,监督机构将给予奖励,如加分、提高资质等。
2. 奖惩措施应公正、公平、透明,并依法执行。
第九条投诉处理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附则1. 本办法上述内容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改委所有。
以上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透明。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投标参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情况;(三)评标人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四)中标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履约及质量监督情况;(五)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处理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基本要求;(二)合用的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截止、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六)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甲级资质权限确定评标委员会,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资格条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了解和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对称。
2-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确保各投标人平等竞争,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执行合同义务。
4-高效便捷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与者的操作。
第二章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投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招标人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需求、评标标准和程序、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充相关细化规定。
第五条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合理合法。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将招投标文件发布到指定的平台或指定媒体,并确保各投标人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业绩、技术能力、信誉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第九条投标人对其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自查责任,如有虚假或误导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公布审查结果。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能力和承诺,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及解释:1、招标人: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直接组织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2、投标人:指招标人邀请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的用于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4、中标候选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评定的优先中标的候选人。
5、中标人:指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四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公告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有经验和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3、竞争性谈判:指在公开招标未能有效采购或者项目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或者项目特点邀请经过评估的候选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保留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咨询。
2、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印制的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标书格式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材料和设备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逾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能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投标文件。
3、委托投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2、投标人应当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负责。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确认投标人资格:1、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监督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指导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4.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5. 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6. 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认识。
第五条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 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和要求;3. 配合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招投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4. 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5. 组织开展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培训和宣传工作;6. 积极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完善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3. 程序合法、合规原则;4. 风险防控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2.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4. 招标投标评审与中标确定;5. 招投标活动的合同签订与执行;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7. 招投标活动的风险防控与问题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之一,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为了保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背景1. 招投标的定义和重要性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以公开方式征集有关工程、物资、服务的供应商或承包方,以便在合理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商或承包方。
招投标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督和管理。
2.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尽管招投标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投标信息不透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和不规范的招标程序等,这些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公共资源被侵占等。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权益保护等义务和责任,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2. 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所投标工程或服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招标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评标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4.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准确、完整,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并及时发布到指定的平台或媒体。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递交投标文件,并在评审阶段积极配合评标工作,确保评审程序的公正、严谨。
6.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前景和展望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间的公正竞争,保障招投标制度的有效运行。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三条文件编制的程序与要求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以下步骤和条件的考虑:1.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2.编制详细的技术规范,包括设计要求、施工标准、验收标准等;3.确定招标人的资质条件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明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5.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6.编制清晰、明确的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条文件编制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和招标范围的说明;2.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和评审标准;3.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4.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书价的评定标准;5.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6.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7.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章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2.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确保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3.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4.在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处罚;6.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7.其他需要履行的责任。
第四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具有以下权利:1.依法取得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的解读和理解;2.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结果等提出质疑,并要求得到解答;3.参加招标文件的开标和评审过程,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4.依法获得中标通知并签订合同;5.其他享有的合法权利。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进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程序、要求、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投标文件编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及时回复投标单位的澄清问题,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标第九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及时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样本3. 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格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招标人:指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或个人。
2. 中标单位:指在投标评审中获得合同的单位。
3.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编制的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投标文件编制等内容的文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管理的范围为落实国家对招投标的管理要求,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公正透明,防止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体系,完善招投标公开透明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过程公正、透明、有效。
第三条监管机构由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组成的联合监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当依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开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开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确保开标程序的公正、透明,并记录开标过程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并记录评标过程的情况。
第八条中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投标信息的发布和提供投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和提供投标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虚假承诺和恶意砍价。
第十条投标报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投标人应当合法合理地报价,不得存在价格垄断、倾向性定价、价格暴涨等情况。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投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如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对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拟中标人等相关主体都应当落实相应的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依法经营、诚信守法、健康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人应按照像关法规编制招标文件,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并界定详细评审程序和评标方法。
第二节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公告形式和要求进行发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一定时间,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2.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时间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必要信息。
第三节投标书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
2. 开标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实施。
第三章投标第一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节投标保证金1.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经济担保。
2. 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和金额内缴纳,并在开标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退还。
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商务条件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指定地点,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四节开标1. 开标应当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保证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2. 开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招投标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均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保证所有投标者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3. 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确保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防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4. 效率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招投标活动:1. 国家投资项目。
2. 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3.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其他项目。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1. 国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 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指导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开展。
四、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1. 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发布招标公告。
- 投标者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
- 开标、评标和定标。
- 签订合同。
2. 招投标活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完整,不得含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 评标过程应当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 定标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措施1.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建立招投标活动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 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用于监督和管理公共资源的采购招标和投标活动。
招投标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竞争力,并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1. 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背景和意义招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涉及巨额资金和关系公共利益的决策。
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防止腐败以及优化资源配置。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管管理,才能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使得各参与方都能从中受益。
2. 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招投标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竞争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力度和效果。
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建立全程监督制度,包括招标文件的准备、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投标文件的评审、项目的中标程序等环节。
3. 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1)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团队: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与行政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合理分工,确保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效果。
监督机构要建立专业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
(2)加强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招投标监督管理应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及时公告招标信息、评审结果等重要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监管,禁止虚假招标广告的发布,防止信息不对称。
(3)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件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及履约能力是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应该加以重视。
(4)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应有独立性,任命的专家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与考核。
(5)加强对中标结果的监督:招投标监督管理要建立监督机制,对中标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
如发现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监督是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我国制定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招投标法》,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级招投标活动。
这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处理投诉与纠纷;监督采购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监督供应商的资格和信誉情况;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
3.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措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3.1 信息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包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
同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方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
3.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确保中标结果公正公平。
3.3 投诉受理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投诉。
对于证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4 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专家的遴选、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处罚措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撤销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了确保《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招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人,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所称其他参预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评标人、监督人等。
第四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擅自违反相关投标规定。
对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并会对其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及登记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经营资格、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条件,并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
第六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办理投标登记,提供符合内容要求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参加后续评选和中标流程。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明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具有披露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中标公告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合理地体现投标人的专业素质与商业承诺,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按时、按规定提交,否则,将不予受理,投标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评标及中标第十二条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应当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预,评审程序应当明确,并应当贯彻“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中标合同,并按时按质交付合格产品、完成合格工程。
第十四条拟定评标方案时,应当对采用的评标方法、评审节点等重要环节进行评审并确定专家咨询团队。
第六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完善,监督人应当公正、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目录: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三、合同标的四、合同价款五、履行期限六、履行地点七、履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十、合同生效十一、附件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1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1.2 合同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3 合同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投标。
1.4 招标方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方。
1.5 招标方应在确定中标方后及时通知投标方,并向投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1.6 合同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签订合同。
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2.1 招标方: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2.2 投标方: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三、合同标的3.1 合同标的为_______。
四、合同价款4.1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五、履行期限5.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履行完毕。
六、履行地点6.1 合同履行地点为_______。
七、履行方式7.1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八、违约责任8.1 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9.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10.1 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2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招标公司经营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业务的招标公司。
第三条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公司设立与备案第五条招标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招标业务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符合招标业务要求的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公司设立程序:(一)向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颁发《招标公司资格证书》;(四)取得《招标公司资格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招标公司设立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招标公司业务范围与资质管理第八条招标公司业务范围:(一)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三)接受招标人委托,对招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提供招标咨询服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招标公司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招标公司资质等级评定标准:(一)甲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3年以上招标业务经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乙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有2年以上招标业务经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丙级: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有1年以上招标业务经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 为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三条监督机构
1. 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是主管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 各级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监督内容
1. 监督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监督投标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竞争性。
3. 监督评标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五条监督方式
1.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 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3.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招投标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四章监督措施和处罚
第六条监督措施
1.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单位进行改正。
2. 对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3. 暂停或撤销违规单位的招投标资格。
第七条处罚方式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或撤销招投标资格。
4.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公司招投标是企业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司制定了本《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公司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项目招投标、产品采购招投标等。
3. 招投标监督管理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招投标信息公示的公正、准确和及时;采购文件编制要明确需求、预算等重要信息,并提前向可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公示;评标过程要公开、公平,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
3.2 公正竞争原则要求招标方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向某一供应商提供特殊待遇;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和范围,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正竞争。
3.3 诚信守法原则招标方和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骗、串标、串通等违法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严禁提供虚假信息。
4. 招投标监督管理流程4.1 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方明确项目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方向可能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公示招标信息,并提供采购文件;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2 投标阶段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确保开标过程的透明;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4.3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比较和排名;评标结果报监督部门核查,并公示评标结果。
4.4 中标阶段招标方根据评标结果进行中标确定,并签订合同;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续操作。
5. 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5.1 信息公开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及时公开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监督部门应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公开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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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八条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案。
第九条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
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
第十六条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招标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唯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容: 1、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容说明; 2、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 4、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 5、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他合法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位收取投标报名费。
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施工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及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确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相关招投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含三个工作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到招标站办理中标结果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含十五个工作日)完成。
其他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实名投诉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
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
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应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30日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到区合同管理站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行为的法人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在区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在区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在区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下容是某公司的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围第五条公司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