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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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1、资产处置的形式: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
2、资产处置的主体: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但法院判决和执行除外。
3、资产处置的组织:
①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镇财政所调帐或销帐,并报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②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两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镇财政所调帐或销帐,并报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委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随同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村委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镇财政所调帐或销帐,并报镇“三资”监管小组办公室备案。
④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