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平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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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作业
一、简答
1.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意识不同。
(4)司法中注重的重心不同。
(5)法律结构不同。
(6)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3.简述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对成立条件的规定。
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
(1)行为人有过错;
(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
(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4.什么是情事变更?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1、须有情事之变更
2、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
3、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
4、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5、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5.什么是汇票的背书?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粘贴单上签名和注明背书日期后,把该汇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票据行为。汇票背书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被背书人为目的的行为。
(2)背书是附属的票据行为。即使
出票行为无效,背书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即使第一个背书行为无效,也不影响第二个背书行为的有效性。
6.什么是票据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7.什么是专有技术?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对专有技术的称呼、含义及解释不尽一致,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是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会议上由匈牙利代表团提出的:“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专有技术是技术的一种,除具有一般技术所具有的共性外,它还具有自己的特性,它区别于一般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技术的非专利性。专有技术是未取得工业产权的人类智力成果,是人们在生产、经营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由于某些原因,此项技术没有获得专利权,不具有专利所具有的独占性,是一种非专利技术。这一特性是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区别的界限,但并不是说专利技术中就不会有专有技术。
(2)专有技术的秘密性。秘密性是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指该技术仅为持有人以及相关的少数人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持有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经过正常的合法渠道他人无法获悉。一项专有技术一旦丧失其秘密性.为公众所知,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应用而不付任何费用,这一技术也就丧失。
(3)专有技术的实用性。这一特征要求专有技术必须具有独特性,它和专利技术一样必须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能够应用于实践。实用性是理论变为实践的条件,也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基础。
(4)专有技术的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可传授性是指专有技术可以被同等专业人员所掌握,他们应用专有技术可以获得与持有人相同的经济效益。对于持有人所特有的功能不能为他人所掌握则不属于专有技术。
(5)专有技术的动态性。专有技术作为技术的一种,不是静止不变的。研究人员在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改进、更新,特别是在当今技术爆炸时代,技术更新更加频繁。专有技术和其它技术一样要求其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实践需要,这样也可以保证专有技术的新颖性,提高其经济价值。
8.什么是提单?提单具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收货人提取货物
9.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简述其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
第三,封闭性既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
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