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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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液压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榆次液压协会;英文译名:YUCI HYDRAULICS ASSOCIATION。
缩写YUCI H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由榆次地区从事液压(含液力,下同)、气动、密封产品经营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以发展我国液压气动密封工业为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代表和维护地区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液压气动密封行业的发展提供
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榆次区科技局,登记主管机关是榆次区民政局。
本协会同时接受晋中市科技局和晋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液压气动密封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液压气动密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
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职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划、技术培训、联合攻关、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以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榆次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及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理事长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榆次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榆次区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榆次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榆次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榆次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