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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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是什么?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8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串通投标及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条例不仅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批、资格审查、招投标及评标程序、招投标投诉及监管、违反招投标条例的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对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由于招标项目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串通投标现象在建筑招投标市场并不少见。本文尝试从现行法规角度归纳分析串通投标具体情形,以及串通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串通投标定义.串通投标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定中标价格价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社会上俗称“围标”、“内部指定中标”等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滋生腐败,为法律所禁止。招标投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招标投标条例就投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17种串通投标情形进行了界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

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2 串通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串通投标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的,中标无效,导致重新招标,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或其他合法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行政责任。串通投标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一、罚款.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人中标的,处以按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串通投标

人未中标的,对串通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串通投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市场准入限制。串通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他人合

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

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吊销营业执照。串通投标人在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串通投标情节严

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

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法规文号】公发(2001)11号)串通投标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

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

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至今已有30年,相对于西方国家200多年招投标历史和成熟机制而言,

我国招投标制度尚处在幼年期,招标投标条例实施后,对串通投标的情形规定较

为详尽,增强了查处串通投标的可操作性,但招标投标条例并未就招标代理机构

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

规定,如何依法对参与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与处罚有待国家及地方配套法规出台。 3 鉴于不少建筑市场参与方对招标投标法规理解存在盲区,加上社会监管约束惩戒机制的不健全,在重大利益的驱动之下,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的现象并不少见,部分串通投标参与人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是不知法不能成为任何人逃避法律的借口,如建筑市场参与方不注意串通

投标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等到风险真正降临时,悔之晚矣。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

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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