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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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利润管理制度
一、综合性公司的利润中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制订利润中心有关的基本精神、组织原则、管理方式、资产划分及酬金分配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本公司推行利润中心制度,旨在激励员工发挥自动自发精神,工作更加勤奋,使全体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报酬,勤奋的员工获得合理的酬金,借以提高敬业的精神,从而加速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第三条利润中心制度的推行。各部(中心)均须制订必须完成的年度盈利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人员个人的能力,同时注重整体管理,这样就能发挥以公司为主体的团队精神。
第四条凡本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均依本准则制订的各项业务执行标准。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所属单位依产品类别分成若干部,以部为单独盈利的利润中心,依据董事会的决策,总经理的指示及董事会分配的盈利目标,经营该中心所属资材,执行盈利活动。
第六条各部设经理,负责该部投资的经营及业务的经营。
第七条部以下视业务需要设科,执行各项业务活动。
第八条总公司设秘书室、稽核室、人事室、电脑室、总务部、会计部、财务部,支援各利润中心的经营。
(1)秘书室统筹管理全公司文书收发及资料管理。
(2)稽核室专门分析各部的经营管理状况,研究更新的经营管理方式,协助各部提高其生产力,并协助推行年度经营计划,公司章则制度,各部室办事细则,及新产品开发投资计划的审核。
(3)人事室统一掌管全公司有关人事资料、考勤、招聘并支援协助各部的人力。
(4)电脑室掌管统计分析各部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5)总务部统筹管理与规划全公司共同性的工作。
(6)会计部除统筹掌管与记载全公司的各类账务外,并按月分别提供各中心的资产负债及盈余损益等经营分析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7)财务部除掌管公司现金、证券等统收统支外,并协助各部的财务调度。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九条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年度投资报酬率目标。
第十条各部(中心)经理向总经理负责,指挥各利润中心,负责执行各该部的年度盈利目标,并负责该部财务的经营。
第十一条以部(中心)为盈利单位,以其资产负债计算其损益。
第十二条利润中心相互间物质的收缴、人力的支援,均视为内部交易,若某中心的索价高于外购价格时,其他中心可以请求某中心以外购价格让渡或自行外购。
第十三条各部(中心)为经营所需资金,可经总经理的批准后,向财务部贷款,利息计算如下。
(1)各部当月利息,以上月份流动资金账面余额的1%计算(依银行利息变动)。
(2)各部当年度累积盈余及累积亏损,亦并入流动资金计息。
(3)配合各部内营业计划实施,向银行专项贷款(限进口机器及外销贷款),依原贷款利息拨该中心使用。
第十四条各部(中心)的现金票据、存款、有价证券等均由财务部保管,内部交易用“内部往来”凭证。
第十五条会计部每月十五日前列报各部(中心)前月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计算,供各部(中心)经理及总(副)经理经营参考,同时需列报各部的成本费用分析,供各部经理作管理措施的参考。
第十六条秘书室、稽核室、人事室、电脑室、总务部、会计部、财务部的费用预算分由各部(中心)依投资额(或服务)多少的比例,按月定额分摊。
第十七条各部除营业活动外,一切对外的承诺、签约及财务的借贷,均由总公司代表统筹办理。
第四章资产划分
第十八条各部(中心)成立之初,各部均依下列方式分配资产与负债。
(1)总公司的现金由各中心申请贷为周转金,账面划拨后,现金由财务部统一保管。
(2)设备依各部(中心)实际所需,划分给各部。
(3)材料、半成品、成品依实存量拨归各部(中心)。
(4)土地除各部占用及必需的空地处,划归财务部。以后各部使用时,计收租金或重新划归该部。
(5)公司现有的负债,依资产与负债比例分配于各部(中心)。
(6)各部不需要的资产(设备)统归总务部处理,除成品外,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自行变卖。
第十九条各部必须新添设备时,可拟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向财务部贷款,利息按第十三条第1款计算。
第五章奖励及分配
第二十条年度终了结算盈余时,应按盈余先减除所得税,税后剩余额优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再计提公积金,然后方可发放股息、员工奖金等。
第二十一条各事业部应得的员工奖金,由各部经理全权分配。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应于次年2月底前,发放各部当年度结算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年度进行中,以预支或暂支名义发放奖金。
第二十四条各部经管财物于年终盘点时,如发现有短缺,需在发放奖金时扣回。
第二十五条有关事业部的目标编定及绩效评估另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二、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认营业收入,必须以企业各项服务已经提供,同时已经收回相应的足额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合法证据为标志。
第二条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计算,发生的各种折扣、回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各级领导应严格按规定的折扣权限签单。需对外付出佣金的,应由经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再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支付。如需代领,代领人应由主管领导认定。
第三条企业的一切营业性收入均需经财务部门收入账核算,各收银点当日收到的现金、支票、信用卡消费单等票据经夜间核算员核准后,于次日上午应全部上交财务部门;各营业部门预收的包餐、包房定金也应及时如数上交财务部门。
第四条营业收入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记账,与同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起反映,预收的房租等应按预付期分期计入当期营业收入中。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法令计提各项税金、基金,并按时纳税。
第六条企业的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利润=营业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