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
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同志们:大家好!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
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
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
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
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
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
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
可见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
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 第三类:侵权性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犯罪。刑法规定共有7种犯罪,分 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刑讯 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 复陷害罪。
• 另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 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两会计贪污42万
甘肃某市电力局一个科 室集体贪污160万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5000元,缺乏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立案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 〔1〕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2〕个人贪污数 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应 予立案。
村电工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侵吞 收取的用户电费,构成贪污罪
李军、张发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
3、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 罪。
• 国家工作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 有的,以受贿 论处。
成克杰
李友灿2006年4月26日被执行死刑
•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 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 以受贿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离职前后收受局部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福建某电力公司商业贿赂窝案
4 行 贿 罪
一个县教育局长收受的礼品
财物包括四方面
金钱, 物品 财物 财物包括 物质利益
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
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今天我培训的主题是一一谈谈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特点及其预防措施职务犯罪概述:公司、企业职员的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如果职务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资产,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等职务犯罪,就会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仅给公司、企业造成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更因触犯刑法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终生。
因此,多方了解和熟悉与公司、企业职员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对身为公司、企业员工的我们来说,是十分有用而且必要的,所以我希望今天的这个讲座能够使大家有所受益,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既是对我们所在的公司、企业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人生负责。
一、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
电力企业(公司)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材料
电力企业(公司)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材料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键是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
但是,我们清楚认识到: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都需要一个根本性的转变,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路子,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作风整顿的力度,不断地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同时,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供电企业也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的用电市场、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特别是在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需要各级纪检、检察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多年来,我们两级供电单位和两级检察机关相互支持、真诚协作,协调共建,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具体汇报如下:一、立足防范、教育先行,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
二、完善制度、从严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路子。
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遏制腐败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公司自2002年以来,相继开展了“从严治企,整顿作风”、“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规范服务”满意工程活动和“规范化管理年”等活动,努力实现各项管理规范化、经营法制化、工作标准化。
坚持教育引路,全员参加,严格整顿,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从严考核的原则,组织全体干部员工,立足本职,对照标准找差距,整顿职业纪律,规范职业行为。
在推进本单位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规范服务的同时,通过法律咨询、开展“检企共建”活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讨等形式,依法完善了企业的各项制度,制定出台了《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明确了违反行业纪律的八条高压线等方面的处罚共十二章七十二条,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试行了三年后2022年正式实行,成为公司干部员工人人皆知的企业内部法规,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及《责任追究办法》,《选拔干部公示制度》、〈企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中层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关于加强对中层及以上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基建、大修、技改工程执法监察实施办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增强,期间,我们不断寻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检察机关的法律支持,定期总结和分析企业管理中尚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不断完善了企业相关的制度,保证企业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业管理日趋规范,增强了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管理行为的公开化,依法经营的规范化。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预防电力行业职务犯罪法制讲座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
此项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必须是在党委的共同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
我们县上在县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负责日常事务。
所以今天来的目的,主要旨在通过今天的讲座,除了给大家起到预防的作用、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以外,最主要的还是希望全社会共同行动,联手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职务犯罪及预防1、犯罪及其构成要件《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社会危害性,即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具有触犯刑法的行为,三是应刑罚性,即具有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体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2、职务犯罪及危害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腐败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
法制教育讲座:预防职务犯罪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我们我来以案说法,作一次的法制宣讲,目的是让大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
“不负责任(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中,对原刑法作较大修正,补充了很多内容。
其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共有53个罪名,其中经济类12个罪名,渎职类34个罪名,侵权类7个罪名。
第一,贪污犯罪。
贪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发案率高,危害性很大。
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二,贿赂犯罪。
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构成本罪;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
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预防职务犯罪辅导讲课稿同志们:按照会议安排,今天由我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谈几点个人体会,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电厂预防职务犯罪课件XXXX
第三讲
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腐败是社会的大蛀虫,背离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自十八大后,国家大力打击贪腐现象,令无数贪官 落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 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 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 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五)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 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机制方面 虽然干部监督机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
薄弱环节,即存在临时应急的多,完善配套的少;治标的多,治本的少; 一般硬性规定的多,具体可操作的少;正面规定的多,逆性规定的少等 问题。
再者在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连续性,导致对重点 人、重要岗位把握不准,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 员长期占据在重要岗位上。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处罚:
另外,预防工作仍然是零打零敲,不呈系统性和机制性。
2、心理方面
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材料
---------------------------------------------------------------最新资料推荐------------------------------------------------------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材料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材料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材料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圣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园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啶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狺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沓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莠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百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ゲ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蚴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诘为的总称。
一、职务犯罪哔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傣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偌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琬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邶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骜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钱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哀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1 / 18具体表嗜现为:㈠危害多数人的生袭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若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瑶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笳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裉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如有关姻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胀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灏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砼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g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溶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ヨ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率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战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电力行业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演讲稿
电力行业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同事们: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做关于电力行业中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的演讲。
在有限的时间内,我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电力行业的法律合规意义、风险防控的重要性、电力行业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的主要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让我们来理解电力行业的法律合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电力行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电力行业的运营与管理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法规约束。
法律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法合规的行动,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合规的企业能够增加自身竞争力,并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经营效率。
接下来,我们来强调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电力行业的运营面临着众多潜在的风险和挑战,例如供电中断、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
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电力行业必须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
第三,让我们来探讨电力行业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的主要挑战。
电力行业具有复杂的运营环境和庞大的系统,因此在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存在一些独特的挑战。
首先,电力行业的政策法规繁杂,难以理解和应用。
其次,电力行业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利益的平衡也是一个挑战。
另外,技术创新使得电力行业的运营更加复杂,对法律合规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让我们来展望电力行业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将在电力行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电力行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工作。
只有通过合作与创新,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电力行业所面临的法律合规和风险防控挑战。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同事们,电力行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提纲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二、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四、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让我们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西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军2012年6月18日同志们:今天,县委在这里组织全县村干部开展法制讲座,县委领导要我讲一下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就站在检察机关这个角度,从五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和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电力廉洁从业守规矩演讲稿
电力廉洁从业守规矩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在今天的演讲中与大家一起探讨电力廉洁从业守规矩的话题。
作为一名电力从业者,我们必须严守规矩,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职业信誉和企业的稳健发展。
下面,我将就此话题展开阐述。
电力行业的特点电力行业具有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等特点。
首先,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国家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基本利益。
其次,电力行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
最后,电力行业还具有公益性质和稳定性,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电力行业的廉洁从业作为电力从业者,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廉洁从业的问题。
廉洁从业是指在工作中不接受贿赂,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持职业操守,为国家和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是电力行业的基本准则和工作要求,也是实施“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
在廉洁从业中,我们应该注重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增强廉洁从业信念和自律意识。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标准和纪律要求。
最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坚决打击,依法处理,确保廉洁从业的红线不被越过。
电力行业的守规矩守规矩是指要求电力从业者在工作中牢记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态度,确保工作稳妥有序,做到清廉从业,规范操作。
守规矩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本要求。
在守规矩方面,我们应该重视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自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正确的行业观念和价值观念。
同时,坚持科学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环保、节能等规定,确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对于那些在工作中违反规定、违法行为的,我们应该依法处理,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和企业形象。
结语作为电力从业者,我们要时刻牢记职责和使命,坚守廉洁从业和守规矩的工作原则,投身于电力行业的事业发展中。
希望大家能够关注电力行业的廉洁从业守规矩问题,加强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素质,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职务犯罪预防》范文
《论职务犯罪预防》篇一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及普遍性不断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职务犯罪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职务犯罪预防的策略和措施,以实现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清正廉洁。
二、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危害职务犯罪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一方面,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
此外,职务犯罪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
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必要性针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预防职务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通过预防措施,可以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预防职务犯罪是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需要。
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能够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最后,预防职务犯罪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四、职务犯罪预防的策略和措施(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
应通过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知晓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同时,应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建立健全审计、监察、检查等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同时,应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加大惩治力度,严惩不贷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不贷。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望而却步。
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2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2篇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2篇时间:20XX-11-08栏目:公众演讲预防职务犯罪演讲稿(一)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来自泰兴建信村镇银行的***.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是预防职务犯罪,共赢明日辉煌。
如果说把中国经济比作一棵参天大树,那么银行业就是这棵大树粗壮的树干。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和枢纽地位日益明显。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职务犯罪高发行业中,银行业赫然居于首位。
由此可见,银行业职务犯罪是金融职务犯罪的核心部分。
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银行业职务犯罪的势头也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重大案件还是时有发生。
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抱着"我拿青春赌明天"、"富贵险中求"的心态,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造成资金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银行业职务犯罪日益成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我想,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腐败,是道德底线的扭曲造成的。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加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价值体系正经历着一个与日俱新而又痛苦嬗变的过程。
个别银行从业人员在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下,利用职权之便以身试法,满足私欲,从而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如某行出纳员黄某贪污22万元,犯案时年仅25岁,此人平日里个人生活放纵,花钱大手大脚,向往"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
正是由于其思想上的腐化导致他最终走上歧途。
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腐败,这已为古今中外的实践所证明。
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很多大案要案都是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职务犯罪的"自由王国"恣意妄为的恶果。
电力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发言大纲
电力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发言大纲
一、背景随着发展,电力行业的工作规模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非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
为了确保电力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防止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有必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二、宣传教育主题
1. 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有关非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法》等。
2. 非职务违法犯罪:具体讨论非职务违法犯罪的种类、危害和预防措施,如盗窃、诈骗、贪污腐败等。
3. 合规经营行为:倡导合规的企业经营行为,如规范招投标、廉洁办公、反腐倡廉、节能减排等。
4. 社会责任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培养良好的防控意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提升电力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宣传教育方式
1. 组织讲座: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律专家主讲,让员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非职务违法犯罪的知识。
3. 组织培训: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让员工深入了解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4. 网络宣传:利用网络的形式,推出有关非职务违法犯罪宣传视频,让员工了解有关知识。
四、总结电力行业非职务违法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加强预防教育,营造廉洁清正的良好氛围,确保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
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
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电力系统法制教育讲课稿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珍爱美好家庭远离职务犯罪##市检察院预防科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
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市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市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谨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是指管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责任。
“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职者所具有的权限、责任和任务。
2、职务犯罪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
这种特定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电力行业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①《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②《刑法》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③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案件。
构筑服务网络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上传)
构筑服务网络预防职务犯罪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年5月26日,我受邀请参加了我们供电公司召开“的廉洁自律与科学发展观讲座”,与大家有了很好的沟通交流,今天我又在这里和大家见面了,因为今年自治区开展的“服务企业年”活动,要求党委政府所属各级部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保持我区经济稳定、发展,积极探索服务企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的新途径。
我们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相应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主要是以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目标,促进检察机关向服务职能的转型,以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达到这个目的,XX县人民检察院和XX供电有限公司成立服务企业和职务犯罪预防网络服务站,我和我们XX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来参加今天的成立大会。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加强我们检察院和供电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为供电公司以后的工作开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下面,我就如何与供电公司共同构建服务网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讲几点看法和意见:一、在供电公司开展服务企业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供电公司是保障我们全县居民和各行各业生产、生活用电这一命脉的公用性服务企业,保证它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我们检察机关也要不遗余力地为供电公司提供全面、到位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支持,对公司的涉法涉检问题努力运用检察机关构建的组织网络关系进行解决,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给供电公司开展工作,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时,要按照自治区院对检察系统服务企业提出的“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的原则进行。
近些年来,我们XX供电公司认真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各项工作一直做得很好,很少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树立了供电企业良好形象。
这是公司上下全体员工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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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电力系统法制教育讲课稿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珍爱美好家庭远离职务犯罪##市检察院预防科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
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市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市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谨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是指管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责任。
“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职者所具有的权限、责任和任务。
2、职务犯罪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
这种特定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电力行业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①《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②《刑法》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③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案件。
④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但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二、对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一)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1、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就端出一窝,带出一串来,这显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
在贪污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这一点在各地查处的乡镇供电所的贪污截留电费、伪造单据套取工程款等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而在电力系统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行贿人往往在销售电力设备材料等电力物资过程中,层层向握有采购权力的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导致行、受贿串案比较明显。
2、从犯罪类型看,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大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而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3、从犯罪主体看,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从所查处的案件来看,电力行业职务犯罪中,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案比较突出,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中,也多为拥有一定职权的出纳、会计和收费员、保管员、电管员及等工作人员,他们的年龄多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而且向年轻化发展,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原来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大,而现在是大专、本科学历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4、从犯罪后果来看,影响严重,危害巨大由于电力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电力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如广东省广电集团番禺供电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何崇基,与番禺区供电局局长黄彪互相勾结,利用负责审批、土建装修、发包承包、车辆购买、建筑材料购买等业务的职务便利,疯狂侵占国有资产,触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给单位带来了难以估算的损失。
(二)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1、高官利用基建工程、干部提拔收受贿赂如:2004年10月27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因涉嫌受贿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堂受审。
二人于2004年2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捕。
该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28日,该案被移送起诉。
林孔兴一案,系近几年强劲的审计风暴“卷”出的电力系统腐败窝案之一。
据了解,当年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查出5起大要案,其中难度最大、最曲折的就是审计林孔兴一案。
林案牵涉到“原国电”高层30多人,此外还牵出12起案件,目前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已超过35人,其中还有副部级、正厅级干部。
最高检察院将有关案件指定湖北省检察院办理。
林氏家庭非法牟利900余万元。
主要是在“中天山庄”项目争取上一次受贿200万、装修购材料、设备上虚报,再给回扣等。
林孔兴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在1995年至2000年任职华中电管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的原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熟视无睹,错误地认为这些是小事,无碍大局。
这是我犯罪的内在原因。
其实,我们家并不缺钱,党和政府给了我们很高的工资待遇,我自认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贪财之徒但我还是在经济上出了问题,犯了替人办事收人财物的受贿罪。
”“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是林孔兴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另一认识。
“我平常很少学习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以至于违法,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我违反了党纪,犯了法,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和法律的惩罚。
但请审判机关能对我给予从轻处理,减轻处罚。
”2005年,原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王文学因收受贿赂人民币208万元,美元61万元,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当年59岁的王文学,1996年1月任陕西省农电局局长,1998年7月兼任陕西省农电局农网改造领导小组组长,2004年3月任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
王文学受贿犯罪主要包括:①在办公楼基建中受贿32万美元。
②在农网改造中受贿29万美元。
③在干部提拔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元。
2、利用对电力工程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贪污受贿。
由于长期以来对电力工程的垄断经营、电力工程技术要求比较高及电力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供电安全与效益,电力部门对有关电力工程实行从立项、设计、预算、发包、材料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的一条龙式管理。
因此电力工程基本上是在电力行业系统内运作,外界介入很少。
而且实践中,一些电力公司的计划建设部门承担了对电力工程从立项、预算、发包、材料采购到组织验收结算等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模式工作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是其中隐藏的腐败风险也比较大。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程资金管理上随意性比较大,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执行预算不严格以及存在以付工程款为名等手段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情况;二是工程发展承包环节不严格进行招投标,内部指定施工单位比较普遍,这样既不利于节省工程建设资金,而且容易诱发职务犯罪;三是一些施工单位采取虚报工程承包费,虚增工程量,虚开票据贪污工程款;四是一些供电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供电所以高于市场价格从本公司下属的物质或服务公司购买电力材料,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中分得好处。
五是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收受贿赂。
如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贪污工程款获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治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治平于1998年2月至2006年1月,在担任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费,套取、截留工程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45.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全部追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利用改制进行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系统经历了深刻的企业变革,如发营电分开、主辅业分离、城农网同价管理、三产改制等,电力系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在电力企业改制变革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电力系统三产和多经企业的人员,资产和财务没有真正与电力部门相分离以及客观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内部垄断等原因,使得电力系统的很多职务犯罪都与电力公司的三产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有关。
如:(1)利用改制贪污公款四川雅安电力公司原董事长贪污受贿被判无期2007年9月,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雅安电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德刚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一案,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处刘德刚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改制过程中,刘德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不将控股的名山县、芦山县、宝兴县电力公司和雅安市大石板电厂的会计报表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造成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漏报4800多万元。
改制后这部分资产流入改制后的企业中,刘德刚又以其在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13.66%的股份比例,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少申报的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660多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9年至2001年,刘德刚在担任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雅安地区水利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雅安电治厂厂长肖某等人现金19万多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4年至2006年,刘德刚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后,在担任雅安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销售经理江某等人现金共17万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利用改制私分国有资产如:2005年4月20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私分国有资产及王元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一案公开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元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易金旭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