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合同管理办法
编号:ASYC/ZH-QD-GL-41
版次:B/0
受控状态:
控制文件
编制:法规科审核:万春华批准:胡茂强
2010年10月10日发布2010年10月15日实施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安顺市烟草公司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3.0 定义
3.1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2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要约、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4.0相关部门职责
4.1以公司相应部门牵头进行的合同管理活动,该部门即为合同的经办部门。各县(区)分公司因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参照为经办部门执行。
4.2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4.2.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4.2.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4.2.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2.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4.2.5及时向合同审查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4.2.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4.2.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4.3合同审查部门为公司法规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3.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4.3.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4.3.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3.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4.3.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4.3.6负责公司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3.7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4.3.8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4.4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4.4.1申购部门负责向经办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经办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4.4.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标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4.4.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标的办理入库手续;
4.4.4配合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5.0合同的订立
5.1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5.2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5.2.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5.2.2标的或标的物(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5.2.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5.2.4价款或报酬;
5.2.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2.6违约责任;
5.2.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5.2.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5.2.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5.3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5.3.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5.3.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5.3.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6.0 合同的审查
6.1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6.1.1社会信誉和履约能力;
6.1.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6.1.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6.1.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6.1.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1.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6.2经办部门同时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6.2.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6.2.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6.2.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6.2.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6.2.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6.3 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6.3.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3.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6.3.3条款是否有冲突;
6.3.4条款是否有歧义;
6.3.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3.6条款是否完备;
6.3.7其他需要审查的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
6.4 提交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6.4.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6.4.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未成立生效;
6.4.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6.4.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6.5合同审查部门在收到合同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6.6 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6.7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授权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6.8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自行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6.9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0合同的履行
7.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