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0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为发展有组织的劳务市场,保障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包括综合劳务市场、行业劳务市场、专项劳务市场和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务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有计划地在本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劳务市场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开办综合或专项劳务市场。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开办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开办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开办劳务市场。
第五条开办综合、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必须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劳动市场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三)有固定的场所;(四)有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六)有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批准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无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兖州煤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2015年2月2日-1-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2-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
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员工,一切行为依法遵纪,服从公司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是公司运营的重要依据,是确保公司顺利运营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学习,不得违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能力、水平和知识,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客户服务部。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整体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事宜。
第十条市场部负责开拓市场业务,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资金预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部负责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为客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员工。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部负责对客户的反馈进行处理,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的具体岗位职责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明确,每个员工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岗位职责可能会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发生变动,变动前需提前通知员工。
第十六条员工在进行具体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违反。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工作流程都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对于员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可向部门领导进行咨询和求助。
第十九条工作流程要不断进行优化,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公司要求员工要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包括: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
第二十一条在工作中,员工不得私自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宁政〔1994〕89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0【实施日期】1994.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5月20日宁政〔1994〕89号)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西宁市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
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市为职业介绍中心,县(区)为职业介绍所。
第五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个人)双向选择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范、管理劳动力中介活动,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境内外劳动力交流。
第六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健全规章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改善服务手段,为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提供周到、便捷、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制定劳动工作信息规范,建立信息网络,运用微机管理手段做好劳动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求职人员谋求职业和用工单位(个人)的各种形式用工,均须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十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向用工单位(个人)推荐和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力,要贯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及“先城镇、后农村,先待业青年、后其他待业人员”的原则,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
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用工经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
第三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规范地经营管理。
第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用工有关的职责,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职能。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招聘、培训、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项目的管理及执行。
第八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团队,负责劳务用工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九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招聘劳务用工人员,不得歧视应聘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了解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十二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时制度,不得违法加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诉求。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章安全与防护第十七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八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在公司范围内, 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集约提效为目标,通过构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运用组织行为或模拟市场机制开展员工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供需平衡的内部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内部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坚持“集约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统筹规范、流动有序;优化配置、双效提升”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内部市场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建设、维护、完善公司内部市场信息平台。
(四)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管理、技术和技能岗位人才帮扶;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跨单位调入省公司、省公司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省公司的审批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公司系统单位内部市场的建设运营。
(六)负责公司安排的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董事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岗位竞聘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岗位竞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挂职、挂岗锻炼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挂职、挂岗锻炼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跨单位人才帮扶工作。
(四)负责总(分)部及直属单位人员借用的审批,以及公司系统员工借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审批。
(五)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的审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应干部的退出管理工作。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市场和劳动力管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就业机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合作关系,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劳务管理1. 劳务经纪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和业务能力,通过合法途径与劳务需求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为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和相关服务。
2. 劳务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保障劳务者的权益,提供合法、稳定、安全、卫生的就业环境和条件,并及时支付劳务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劳务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劳务需求单位与劳务者的信息对接平台,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良好配置。
三、劳动力管理1. 劳动力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资源统计机制,及时了解劳动力的总量、结构和需求情况,为劳务需求单位和劳务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2. 劳动力市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力市场准入条件和劳务合同签订规范,明确劳动力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劳动力合法权益,维护劳功劳行经济秩序。
3. 劳动力市场应当加强对劳务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务经纪机构进行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4. 劳动力市场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劳动力市场应当建立劳务需求单位与劳务经纪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合作机制,促进劳动力的科学分配和优化配置。
四、监督与处罚1. 劳务经纪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劳务信息。
2. 劳务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吊销劳务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劳动力市场对违法违规的劳务需求单位进行曝光和处罚,限制其招用劳务者的权利,并追究法律责任。
4.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经纪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力纠纷和矛盾,保护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6【实施日期】200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00一年八月六日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零工劳务市场管理,规范零散务工交易行为,保障务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有序的零工劳务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工,系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私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劳务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零工劳务市场择业求职的劳务人员及从事零工劳务介绍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零工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委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
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零工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选择有利于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的地点,建立封闭的设有服务性设施和有利于交易的零工劳务市场或分市场。
分市场最多不应超过3个。
第六条开办零工劳务市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二)不影响周边的市容环境,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三)有市场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序;(四)有明显的业务范围;(五)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办申请书;(二)主办单位的证明;(三)工作章程;(四)业务场所使用证明。
劳务保障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保障制度是指为确保劳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劳务市场秩序,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劳务人员进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劳务保障制度及管理规定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务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劳务人员的基本权益保障(1)工资保障:劳务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休息休假保障:劳务人员享有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年休假等权益,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安排休息休假。
(3)社会保险保障:劳务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保护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劳务市场秩序保障(1)劳务中介机构管理:对劳务中介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
(2)劳务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劳务市场准入条件,对从事劳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3)劳务合同管理:劳务合同应依法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3. 劳务人员培训与职业发展保障(1)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2)职业资格认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劳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职业发展通道:为劳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其职业成长。
三、劳务保障管理规定1. 政府管理(1)完善劳务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工作。
(2)建立健全劳务保障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
(3)加强劳务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劳务保障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劳务保障的认识。
2. 用人单位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务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劳务人员权益保障措施。
(2)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规定。
(3)加强劳务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劳务工作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管理工作,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劳务招聘、培训、使用、考核、待遇、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劳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2. 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3. 提高劳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4. 促进劳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劳务招聘:1. 招聘劳务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2. 招聘信息应提前发布,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待遇等;3. 招聘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条劳务培训:1. 对新招聘的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2. 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六条劳务使用:1. 劳务人员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任务合理分配,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2. 劳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3.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劳务考核:1. 建立劳务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遵守纪律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务人员待遇、晋升、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待遇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待遇:1. 劳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奖金、津贴等;2.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拖欠;3. 劳务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第九条劳务福利:1.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2.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务人员提供住宿、交通、餐饮等福利;3. 用人单位应关心劳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
企业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激励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激励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市场高效规范运行,提升人力资源效率效益,进一步支撑公司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内部市场评价与激励,激发公司系统各单位及广大员工参与内部市场优化配置的积极性,促进公司范围内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第三条内部市场评价与激励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科学评价,控总量。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单位内部市场运行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评价,准确评估人员配置水平,鼓励人员精简配置,提升劳动生产率。
1(二)激励引导,促优化。
建立双向激励机制,健全内部市场运行看板及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引导员工广泛参与,实现人员优化配置,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支撑。
(三)着力提升,重成效。
以提升效率效益为根本目标,督促各单位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控制成本,通过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促进人岗匹配,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根据内部市场中“员工”、“单位”两大主体特点,分别进行评价与激励。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评价与激励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激励考核管理规定。
(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内部市场建设运营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市场激励考核管理规定。
2(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内部市场建设运营工作。
(三)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改进提升。
第三章员工激励管理第八条通过实施薪酬激励、荣誉激励、积分激励、职业生涯发展激励等措施,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内部市场。
第九条经组织安排的挂职锻炼、人才帮扶、人员借用、劳务协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配、岗位竞聘方式到异地工作人员,首次从派出单位到接收单位时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标准,由接收单位报销。
公司内部待岗管理规定.doc
xxx公司内部待岗管理规定1
xxxxxxx公司企业内部
劳务市场待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实行企业员工内部待岗制度。
企业内部待岗人员范围:
(一)生产任务不足,人员结构调整后无合适岗位;
(二)员工自愿申请待岗,经批准同意的;
(三)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岗位的富裕人员。
第二条企业内部待岗人员待遇
(一)内部待岗人员的待岗工资以本人待岗前工资标准减除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根据其待岗期限按不同比例计发,即待岗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按70%计发;待岗1个月至2个月的(含2个月),按60%计发;待岗2个月至3个月的(含3个月),按50%计发,最低工资不低于xxxx市最低保障工资,暂定为1500元。
(二)内部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实际收入计入个人台帐,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按国家规定由企业和内部待岗人员共同缴纳。
(三)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内部待岗人员,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
标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3个月。
工资标准按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条凡内部待岗人员均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内部待岗协议书》。
内部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零工市场管理办法
零工市场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务工者、用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零工劳务市场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处零工劳务市场提供以下务工服务:1、为有意愿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信息。
2、为用工、务工双方洽谈提供平台、场所、合同样本、薪资代管等、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3、与有关部门结合,为务工者开展就业前培训。
4、向企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劳务。
第二条:本处零工劳务市场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末成年人介绍就业;2、不得为务工者提供、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3、不得为没有身份证明的人员介绍就业;4、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强迫用工、务工双方签订务工合同;5、不得向需要专业技能的岗位介绍没有专业资质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劳务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用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用工单位介绍信登记。
第四条:用工和务工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交易。
协商成交后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条:对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1、脱离市场从事零散务工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取缔务工登记;2、从事与劳务合同无关或超越规定范围务工的、不按规定收费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取缔务工登记。
3、)以欺诈、暴力、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务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罚。
4、劳务交易成交后应按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劳务人员应主动予以解决或赔偿用户损失。
对不予及时解决或赔偿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缔务工登记。
5、对在市场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劳务人员克扣工资或出现其他虐待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市场规章制度文字
劳务市场规章制度文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劳务市场。
第三条劳务市场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务岗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市场。
第四条劳务市场规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劳务市场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劳动力资源情况和用人需求信息。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九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用工和失业问题。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歧视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不受歧视。
第十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触犯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劳动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劳动部门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延续有效。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劳务及劳动力管理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劳务外包企业、劳务派遣机构、劳动力供应商等。
第三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提供的劳务及劳动力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以违法、不正当手段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和权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八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条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及时提供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并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四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劳动纠纷。
第十五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建立劳动监督机构,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监管和检查。
第四章劳动力培训管理第十六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劳务及劳动力管理机构应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时组织培训。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务工管理,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务工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务工的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以个体形式自愿提供劳动力,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由用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劳务工享有与本单位直接雇用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劳务工享有下列权益:1. 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工与用工企业约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协议支付劳动报酬,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休假等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3. 社会保险和福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务工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4. 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保护设施;5. 劳动纠纷解决:劳务工享有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的权利;6. 其他权益:劳务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义务:1. 根据劳务工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协议;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务工的权益,支付合法劳动报酬,并保证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4. 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5. 依法与劳务工解决劳动纠纷,确保劳务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6. 其他依法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达到法定标准;3. 有权利进行劳务派遣的书面授权证明;4. 设有与劳务派遣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5. 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
国有企业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有资本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与调控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化用工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出资人依法管理与企业用工自主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根据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提出年度用工计划,出资人依法监管企业人工成本,统筹企业收入分配水平,按出资关系履行监管、指导职责。
(二)坚持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控制企业用工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促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用工机制建设。
二、强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一)完善岗位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科学调整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推行定岗、定员、定薪,减少企业管理层级,严控管理人员数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职级清楚,职责明确、利于考核,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管理体系。
(二)建立以能力和绩效为导向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国企单位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采用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管理人员。
建立管理人员素质能力评价体系,注重人岗匹配,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强化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评价,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
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三)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国企单位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
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化分配机制、薪酬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签订聘任和绩效协议,明确聘任期限、职责和业绩目标要求,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引进和退出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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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企业标准版本号:C 修订状态:0G RZ/CYLL2.4.6-2006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2006-09-01发布 2006-09-19实施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待岗、培训、调动的管理程序。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关于印发“五定”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零烟[2005]119号)及相关政策解释《常德卷烟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规定》(常烟规字[2006]5号)G QG/CYLL13.2.1-2006 综合考核规定《工资考勤管理办法》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接收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以及对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进行管理。
3.2 各部门负责处理待岗员工的人事关系。
4 管理内容4.1 内部劳务市场员工的接收4.1.1 接收对象4.1.1.1 待岗员工竞岗中失岗、受厂规厂纪处分且规定到内部劳务市场待岗、经厂部研究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自愿申请辞岗、请(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均属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对象。
4.1.1.2 托管员工申请缓冲待遇人员、离岗培训人员、新招聘未定岗人员、借调人员均属进入内部劳务市场托管员工。
4.1.2 接收程序内部劳务市场根据待岗调令或有关规定接收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待岗或托管。
4.2内部劳务市场员工的管理4.2.1 待岗员工的管理4.2.1.1 待岗期限4.2.1.1.1待岗最长期限为三年(受违纪处分员工处分期包括在内)。
4.2.1.2 工资待遇4.2.1.2.1待岗员工的工资按零烟[2005]182号文件执行,待岗期间不享受任何奖金。
受违纪处分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处分期间待遇按常烟规字[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4.2.1.2.2待岗员工的工资待遇调整根据调令时间确定。
在10日(含)以前进入内部劳务市场,于当月调整工资;在10日以后的,于下月调整工资。
4.2.1.2.3待岗员工根据内部劳务市场安排选择从事临时岗位工作的,按厂部规定发给相应报酬。
待岗期间被借调其他部门工作的,其借调期间生活费标准不变,奖金按借用期间岗位标准执行,但奖金系数不超过1.0。
4.2.1.3 管理要求4.2.1.3.1待岗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须如实填写《内部劳务市场待岗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内部劳务市场待岗协议》。
4.2.1.3.2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内部劳务市场通知的活动,内部劳务市场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4.2.1.3.3待岗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厂部相关规定执行。
4.2.1.1.2待岗员工必须每周一、三、五到内部劳务市场签到,否则作旷工处理。
4.2.1.1.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达到提前退养年龄时,根据本人申请可按待岗前岗位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待岗期间合同到期的按零烟[2005]119号文件中《富余员工分流分置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1在厂部提供竞岗机会的情况下,经三次竞岗仍不能上岗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2.1.3.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被借调其它部门工作的,由借调部门进行此时段的管理、考勤、考核。
4.2.1.4培训4.2.1.4.1员工自愿离厂进行学历教育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签订外培协议,其劳动关系转化为内部劳务市场托管。
4.2.1.5竞争上岗4.2.1.5.1内部劳务市场根据用工需求情况,为待岗员工提供竞岗信息,待岗员工视自身条件选择拟竞岗位并填报《待岗员工择岗申请表》,内部劳务市场根据待岗员工的择岗意向和择岗人数的多少,灵活选择方式为待岗员工培训。
待岗员工通过考核后可参加竞岗,并视为提供一次竞岗机会。
4.2.1.5.2待岗员工竞争上岗后,内部劳务市场凭调令办理岗位异动登记,与内部劳务市场脱离关系。
4.2.2托管员工的管理4.2.2.1属托管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内部劳务市场建立其个人基本信息档案。
4.2.2.2托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厂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3自愿申请缓冲待遇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员工不得再要求上岗;根据零烟[2005]119号文件规定,在其达到退养、提前退养年龄时,按零烟[2005]119号文件办理手续。
5 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图见图1,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标准表见表1。
图1 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2G RZ/CYLL2.4.6-2006表1 内部劳务市场进入、培训、调动流程标准表6 附录附录A 内部劳务市场员工待岗协议书附录B 违纪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协议书标准提出单位:人力资源部标准归口单位:人力资源部标准起草人:黄秀娟标准审核人:熊丽萍标准审批人:陈东平3附录A编号:内部劳务市场( ) 号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员工待岗协议书甲方名称: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原工作部门: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内部劳务市场员工待岗协议书甲方: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待岗员工):为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匹配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甲方根据《劳动法》及厂部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在甲方待岗,经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对象仅指竞岗中失岗、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自愿辞岗而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待岗的员工。
一、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劳务市场最长待岗期限为三年。
二、劳动纪律(一)乙方必须自觉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违者按《常德卷烟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规定》(常烟规字[2006]5号)进行处罚。
(二)乙方必须积极参加内部劳务市场通知其参加的培训和活动,接受甲方的各项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乙方竞争上岗的参考依据。
(三)乙方必须每周一、三、五到内部劳务市场签到,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劳动保险和待遇(一)劳动保险1、乙方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2、乙方待岗期间可享受法定假、婚丧假的权利。
(二)待遇(1)乙方待岗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政治待遇。
(2)乙方待岗期间待遇调整根据调令时间确定。
在当月10号(含)以前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从当月套发新工资待遇标准;在10号以后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于下月套发新工资待遇标准。
工资待遇按700元/月加年功工资计发,不享受任何奖金。
(3)乙方重新上岗的,于下月套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新岗位奖金标准。
(4)乙方待岗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按厂部有关规定发给相应报酬。
(5)乙方待岗期间被借调其它部门工作的,其借调期间奖金按借用期间岗位标准执行,但奖金系数不得超过1.0。
(6)乙方待岗期间可根据厂部规定及内部劳务市场提供的岗位信息参与竞争上岗。
(7)乙方在企业提供空缺岗位竞争的情况下,三次不接受内部劳务市场通知其参加的培训,企业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乙方因享受生育假而进入劳务市场托管的,按《湖南零陵卷烟厂关于计划生育假期管理的规定》(零烟[2000]50号)中相应条款执行。
如超过生育假期继续在内部劳务市场,则其劳动关系转换为待岗,按待岗员工进行管理。
如厂部有此方面新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
(10)乙方待岗期间,若遇企业工资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待岗协议的终止、解除和变更(一)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二)乙方待岗期间,自愿办理了退职、辞职和调离手续或与其它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含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六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乙方因各种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乙方调离劳务市场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乙方自愿参加厂外培训的,按厂部有关规定进入离岗培训程序。
(六)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厂部的有关政策调整,所涉相关条款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相应老条款自行废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文本涂改无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录B编号:内部劳务市场( )违字第号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违纪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协议书甲方名称: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原工作部门: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违纪员工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协议书甲方: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内部劳务市场乙方(违纪待岗员工):为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匹配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甲方根据《劳动法》及厂部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受处分期在甲方托管,经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限最长为三年,处分期包括在内。
二、劳动纪律(一)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违者按《常德卷烟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规定》(常烟规字[2006]5号)处罚。
(二)乙方必须每周一、三、五到劳务市场报到(借用期由借用部门考核),直至发生本协议的终止、解除和变更程序中的相应条款发生为止。
(三)乙方享受法定假及厂部规定的各类假期,但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四)乙方解除处分后仍未能上岗的,按待岗员工进行管理,必须遵守《内部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三、劳动保险和待遇(一)劳动保险1、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2、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可享受法定假、婚丧假的权利。
(二)待遇(1)乙方的待遇调整根据调令时间确定。
在当月10号(含)以前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当月执行新工资待遇;在10号以后进入内部劳务市场的,于下月执行新工资待遇标准。
工资待遇根据常烟规字[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内部劳务市场期间(处分期内)被借调其它部门工作的,其工资待遇仍按(1)执行。
(3)乙方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表现,以本人申请、部门考察、人力资源部建议、经厂违纪违规员工处分或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呈报厂办公会议批准后提前解除处分的,可按厂部有关规定重新参与竞争上岗,其待遇按竞岗有关规定执行。
五、待岗协议的终止、解除和变更(一)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二)乙方待岗期间,自愿办理了退职、辞职和调离手续或与其它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含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六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乙方因各种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乙方在待岗期间合同到期的,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即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