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张庆伟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条。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11.09•【文号】国发[1992]66号•【施行日期】1992.11.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1992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国务院:目前,我国墙体材料产品95%是实心粘土砖,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近一亿五千万吨标煤,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量的15%。
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四百五十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二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污染环境。
因此,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以来,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联合成立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先后在哈尔滨市、成都市、江苏省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
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展慢。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项工作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难以起步;现有的政策不足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竞争能力,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配套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尚未纳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缺少资金投入,砖瓦企业利润低微,无力自我改造。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及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住宅体系的精神,特提出“八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总的奋斗目标如下:“到一九九五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折合标准砖比一九九0年净增五百亿块,占墙体材料年产量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5%;城镇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竣工面积占当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20%;到一九九三年末,严寒及寒冷地区城镇新建住宅全部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其采暖能耗在一九八0年--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水平的基础上降低30%,其中部分降低50%;一九九五年起,全部按采暖能耗降低50%设计建造。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专项基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2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
各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足额征收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入库的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效益。
严格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性项目、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鼓励农村应用新墙材等方面的投入扶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核拨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中规定的目录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进行调整后,我省进行相应调整。
河北省干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河北省干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干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建材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凡城镇建设单位在本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旧房拆除后新建),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缴纳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缴纳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五元,凭缴纳专项资金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实际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所占比例,退回部分专项资金(含利息)。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机构对建筑节能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五条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积极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冀建科[2016]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发挥示范效果,根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类型及监管和验收要求(一)省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2015年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省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应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5〕59号)印发之日起两年内(2017年3月15日前),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时,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4〕4号)提出的相关要求,填写《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申请报告》,准备验收资料。
(二)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2013年、2014年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申请验收。
2015年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应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5〕59号)印发之日起两年内(2017年3月15日前),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申请验收。
石家庄前期手续详细流程内容
石家庄内容流程图1.土地招拍挂2.国有土地使用证4.环境评估报告3.核准、备案许可5.建设三证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招标手续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墙改与建筑节能审核备案渣土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建收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9.建筑工程文档环保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墙改竣工验收防雷装备竣工验收1.土地招拍挂(一)办理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二)办理地点建胜路18号局办公室地产市场地产集团(三)办理程序(1)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2)拟定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3)市局地籍处出具宗地图;(4)进行低价评估作为确定起拍价和起始价依据;(5)将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6)公开出让公告;(7)竞买人或者投标人索取公开出让文件资料;(8)组织公开出让(招、拍、挂);(9)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10)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1)公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12)缴纳出让金、税费、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办理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二)办理地点建胜路18号局办公室地产市场地产集团(三)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建设用地批准书;(5)地籍调查成果(特殊情况);(6)出让价款及税费的支付凭证;(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9)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3.核准、备案许可(一)办理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办理地点中山东路216号窗口报件办公室监察室中心投诉电话(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三五”实施意见
全文共计4254字根据国家和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政策,结合省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状况及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特提出《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三五”实施意见》,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事业的深入健康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节约能源、保护耕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以试点示范为引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主线,优化墙体材料产业布局,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技术升级,巩固和推进“限粘禁实”,扩大农村新型墙体材料规模化应用,实现新型墙体材料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发展目标
确保新型墙体材料持续健康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非烧结墙体材料制品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超过60%。
巩固城市“限粘”和县城“禁实”成果,落实国家和省“限粘禁实”工作部署。
积极推进农村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新型墙体材料应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以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
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
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
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
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
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水平,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
设计单位应提供电子版的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全省统一的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附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利用计算机审查软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工程设计单位须使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主管部门鉴定通过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查、复核。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
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民用建筑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
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应符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推广应用、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及产品目录(可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查询)的要求,并取得使用备案证书,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与淘汰,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
对一些节能新材料和产品,各地要先通过试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保证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保温系统材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品使用备案,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保温系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保温系统材料,不得用于墙体保温工程。
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墙体保温材料及产品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否则,工程监理人员不予签字。
三、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内,要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墙体保温工程超出保修期质量问题处理的具体办法,以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外墙保温做法和主要特点。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冀建法[2007]511号•【施行日期】200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5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机构对建筑节能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0]16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0〕16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建筑节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统一协调和领导,强化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与备案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切实形成责任明确、管理闭合、协调联动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二、各级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备案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节能部分的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建筑节能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节能要求。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要求,对建筑节能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核查实体工程质量和相关技术资料,确保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要重点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装置的安装等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探索中前进 创新中发展——河北省墙材革新工作发展历程
了《 北 省 限制 生 产黏 土 实 心砖 管 理 办法 》 河 。为 增 强 出 台了 《 于 加强 黏 土 实 心砖 限 产 管理 大 力 发 展新 关 型墙 材 的意 见 》 《 、 河北 省 黏 土 实 心 砖 企 业 整 顿 实 施 细则》 《 北省新 型墙体材料 质量管理 办法》 《 、河 、 关 于加 快 我 省 墙 体 材 料 产 品结 构 调 整 的 意 见 》 《 于 、关 对新 型 墙体 材 料 生 产实 行 备 案制 管 理 的通 知》 等 一
改 工作 的 同志不 等 不靠 . 紧 时 间起 草 《 北 省 墙 体 抓 河
加 强基 础 管 理 。 新 工作 机 制 一 是 建立 了 目标 创
材 料革 新 与 建筑 节 能 管理 暂 行 规 定》 他 们积 极 主 动 责 任 管理 机 制 逐 年 下达 《 。 墙体 材 料 革新 责 任 目标 》 ,
了墙改 人 用 辛 勤汗 水 、 明才 智 、 懈探 索 和开 拓 创 法 规 的可 操 作 性 . 据 国家 “ 实 ” 聪 不 根 禁 等产 业 政策 , 制定
|i _诋 酶 _ 碡 酶 簧 j
19 9 1年 底 .河 北 省 在 省 建 材 局 成 立 了墙 改 办 .
开始 启 动 全省 墙 改 工作 。 立伊 始 . 成 省墙 改 办 主 抓 两 系列 配 套政 策 措 施 . 结 合形 势 发 展 和工 作需 求 , 并 对
件 事 . 得两 项 突破 。一是 制 定 法规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两 个政 府 令 进行 了重新 修 订 , 成 了 以政 府 规 章 、 取 形 规 是墙 改 工 作 的生 命 线 . 这一 理 念 的 指导 下 , 责墙 范性 文 件 、 策 措施 相 辅 相 承 的法 规 政策 体 系 。 在 负 政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全球气候变化引发了人们对能源消耗的关注。
而在河北省,墙体材料的革新也是建筑节能管理的一部分,因为墙体材料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建筑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本文将从河北省墙体材料的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讨论。
墙体材料的革新是建筑节能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墙体材料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保温性能,还要具备良好的隔音和防火性能。
近年来,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推动墙体材料的革新和推广。
例如,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如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复合墙板和轻质隔墙板等。
这些新型墙体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能够有效地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
除了墙体材料的革新,河北省还加强了建筑节能管理方面的规定。
首先,加强建筑能效设计的审查和验收。
建筑能效设计是指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考虑到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的设计,这对于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要求建筑能效设计单位在设计完成后,需要提交能效设计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只有通过审查和验收的建筑能效设计,才能获得建设许可证。
其次,河北省还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悬挂建筑节能管理标牌,明确建筑节能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此外,要求施工单位采用节能施工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
对于建筑材料的选择,河北省还鼓励使用环保和可再生材料,并对使用环保材料的建筑项目给予奖励。
最后,河北省还加强了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对建筑节能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要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管理情况进行独立检测和评估,确保建筑节能管理的有效性。
总之,河北省墙体材料的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墙体材料的革新也需要与建筑节能管理紧密结合,通过政策和规定的推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并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以实现建筑节能目标。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X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XX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XX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XX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6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三、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四次修正)四、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五、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六、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七、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4号公布)八、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5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去其中的“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
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县(含县级市)收取的专项资金,70%留本县使用,20%上交主管设区的市,1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设区的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设区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第八条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
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
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实心粘土砖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
尚无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
第十条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
设。
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
优先采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
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优先采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学习是成就事
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