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分析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分析高校基建项目是指以校园为背景,为了满足高校教学、科研、生活等需求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高校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的财务决算工作。
本文将从财务决算管理的必要性、程序及其分析等方面,对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进行分析。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必要性。
高校基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涉及到资金、材料、设备等众多方面。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支出进行及时、准确的记账,对于高校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基建项目的决算结果对于后续资金的调配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为高校下一阶段的规划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程序。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预决算编制、决算审核和财务决算表报送。
预决算编制阶段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项目情况进行预算编制工作,确定预算收入、支出和资金结余等内容。
决算审核阶段是指对于预决算编制结果进行审核,包括核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支出,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决算表报送阶段是指将决算结果通过财务报表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送。
对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果进行分析。
通过对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果进行分析,可以评估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支出情况,同时也可以为高校下一阶段的规划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在分析过程中,可以比较项目的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的差距,并对差异进行分析,找出造成差异的原因,为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还可以通过财务指标分析项目的财务健康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能力等,为高校决策提供参考。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教财函[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教财函[2013]55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和流程,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并经财政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3年6月7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事业资产使用(一)办理流程1.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教人[2014]6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4.11.17【实施日期】201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2014]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教育财务干部队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财务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在转变作风、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4%目标的实现,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经费总量快速增加,经费来源渠道日益广泛,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财务管理、监督任务越来越重。
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队伍建设,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强化财经工作管理和监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各单位要把财务队伍建设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二、切实落实单位领导班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财务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应从事业发展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度定位财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财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提高单位领导班子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平安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前期论证,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强化主体责任、主体意识。
把财经纪律作为高压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等。
做到对重要财务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财务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
教育部有关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开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建工程、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强弱电管沟和管井、雨污水管道等)、景观绿化、供水、供电、燃气、消防、弱电等涉及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工期影响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主要是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设计错漏,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或因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参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变更内容,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编制变更清单,并经设计、监理、代建、用户等相关责任单位审查会签确认。
第四条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30%且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重大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30%或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30万元。
第五条一般变更1. 对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10%(含10%)且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变更,由基本建设处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2. 对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10%或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5万元的变更,由基本建设处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进行重大变更。
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后,经校长或校长工作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教育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三)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核算、审计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资金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安排,依法筹集基本建设资金。
(二)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合同,合理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三)资金结算: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资金监督: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高校应当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包括:(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
(二)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措施。
第十条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分析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分析
高校基建项目是指高校为了提升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条件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竣工
财务决算管理分析是指对高校基建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管理。
下面将从几个
方面对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进行分析。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财务状况合理、透明和稳定。
在项目竣工后,需要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包括项目的投资成本、资金来源、
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通过决算管理,可以及时发现资金使用情况中可能存在
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项目的资金来源透明化管理。
高校基
建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高校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
在决算管理中,
需要对这些资金来源进行清晰明确的记录和分类,以便于管理者和相关利益方了解和监督
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于高校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来源,还需要关注其合规性和
合法性,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合规。
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总结项目的财务状况和投
资效益。
综合分析项目的财务数据,可以发现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后续
项目管理提供经验和教训。
还可以通过对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的评估,为高校管理层提供决
策依据,为未来的基建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经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教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加入时间:2007-10-25 9:01:30 来源: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 〕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 〕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附件 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4]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4]19号)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
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
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
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
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2023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基建项目的经费使用,提高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原则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高校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与其他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监督、检查和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高校基建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自筹资金等。
第八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进行,并经过严格审批和预算控制。
第九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进行每日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资金支付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账务管理第十一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账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账务管理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正确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账务管理应当保证账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账务管理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五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账务管理应当进行定期审核和抽查,确保账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六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依法进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和收支情况的监控和检查。
第十八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察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提供专业的监督和审计服务。
第十九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财务监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2024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支出和资金使用,提高基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应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推动绿色低碳的基建模式,提升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四条高校基建项目资金筹措应遵循稳定可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筹措机制。
第五条高校基建资金应首先满足保障性和支持性项目的需求,优先保障学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第六条高校基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明确,不得将基建资金用于其他非基建领域的支出。
第七条高校基建资金应精确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审计透明。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高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等环节应公开公正,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高校基建项目的招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中标单位,确保中标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条高校基建项目的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管理规范进行,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高校基建项目的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监督第十二条高校基建项目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高校基建项目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高校基建项目违反本规定的,由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正文:----------------------------------------------------------------------------------------------------------------------------------------------------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党的十八大以来,直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的巡视、监察、审计等发现,直属高校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究其原因,主要是财务管理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追究不严格、有制度不执行现象严重。
新形势下,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是直属高校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经规矩的重要举措。
为此,现就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直属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真抓真管,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总会计师委派工作,选好用好财务机构负责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支持总会计师(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琼教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二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各二级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厅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章》(财政部第81号令)、《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6〕1636号)等规定,组织对《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琼教财〔2018〕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11月23日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三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第四章资产交付使用第五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职责分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17〕1228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8〕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省教育厅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2024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6篇)
2024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发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考虑中小学校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及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平衡事业发展需求与资金供给,协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编制完整准确的决算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筹措教育经费,严格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强化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学校财务管理权不变。
即在指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等,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教育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单位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直属单位的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建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管理,确保预算编制合理、执行到位。
(三)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基建投资,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责任追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基建资金安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基建项目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合理、可行的预算。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提出预算编制需求,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等。
(二)项目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算编制,包括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材料清单等。
(三)项目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由项目单位进行修改。
(五)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执行。
第六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基建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资金拨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二)项目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下达资金拨付指令。
(四)项目单位按照拨付指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合理控制成本。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2024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样本(3篇)
2024年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样本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旨在强化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特色及科学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学,平衡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国家、学校与个人三者利益。
主要任务包括编制预算、控制预算执行、编制决算、筹集资金、节约支出、建立财务制度、加强核算、实施绩效评价、管理资产、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采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负责。
设立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二级财务机构,接受学校财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实行会计委派制。
学校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财会人员的调动和任免由财务处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校级预算和校内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校党委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财务处负责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组织执行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预算编制应坚持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和重点性原则。
预算具有约束力,财务部门和各单位应维护预算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按规定编制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收入管理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校内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费规定。
第五章支出管理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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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教发[2008]2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
通知
(教发[2008]2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实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送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八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
各类账表。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5.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6.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情况;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质保金情况说明;
9.历次审计、核查、稽查及整改情况;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2.招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时需附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三)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3)、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5)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评审,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教育部或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第十四条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规定的委托竣工决算评审付费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建竣决01-04表)
2. 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
3. 待摊投资明细表
4. 转出投资明细表
5. 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
6.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1: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编报日期:年月日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建竣决01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