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解除贷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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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营业部:
xxx同志系我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整),特此证明。
xxxx元(xxxx元 xxxx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篇二:贷款结清证明贷款结清证明
借款人******公司于**年**月**日在**银行**分行借款***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人已于**年**月**日还清本息,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特此证明
***担保公司
年月日篇三:银行信贷证明书
银行信贷证明书
湖北天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出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含)的信贷证明,供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腰水河电站更新改造项目行车设备中标后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信用额度证明之用。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大写):2014年1月6至2014年7月5日。
我行以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承诺:在上述有效期内,我行将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的前提下,对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在上述限额内提出的信贷申请予以满足,且保证:该银行信贷未包括在我行对其现有信贷余额当中。本《银行信贷证明书》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自动失效: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农业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由签开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签开行公章后生效。
签开行:农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公章)
签发日期:2014年1月6日篇四:银行贷款还款证明
银行贷款还款证明
产权处抵押证明(产权证上无抵押字样需盖单)篇五:银行贷款证明
贷
款
银行证明
借款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调/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季/年)调整,分段计息。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3.2 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项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
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2.1 年月日,金额(大写)
6.2.2 年月日,金额(大写)
6.2.3 年月日,金额(大写)
6.2.4 年月日,金额(大写)
6.2.5 年月日,金额(大写)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6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小写)
7.1.2.2 (小写)
7.1.2.3 (小写)
7.1.2.4 (小写)
7.1.2.5 (小写)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