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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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完整版)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

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系受害方之X )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X交警大队或(X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 _________ 路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 _______ 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______ 交警队赶

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X元医疗费。

(三)、X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X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__________ 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___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X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X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2011 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省统计局2011年3月2日公布的《2010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陕西省2010 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 元;

陕西省2010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 元;

陕西省2010 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陕西省2010 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1.9 元

3、国家统计局2011 年5月3日公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陕西省2010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

4、《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 号)

住宿费省外150 元/人天省内130 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 元。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

下:

1、医疗费:X元。

、医药费、住院费等、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外50元/天,省内30元/天):共X天共,计XX 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

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1)、住宿费(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共X天,共计XX

元。

(2)、伙食费X元。

省外50元/人天,省内30元/人天)

共X天,共计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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