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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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个人生产经营性
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合理经营性信贷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玉泉蒙银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基本流程为: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其中,合伙人及共同借款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及共同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对同一小微企业,只能由1名小微企业主申请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
第六条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经授信委员会审批,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分;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
(七)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并可组合使用。
第八条抵押担保。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居住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条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商户联保、信用担保机构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或其它法人保证担保。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额度执行董事会授权。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核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能够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贷款到期前15天,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不限次数,但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执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申请、调查及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本资料,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婚姻证明、住所证明、家庭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等。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征信报告。
(三)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的其它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伙企业合伙人须提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2.公司主要股东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对于能够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网站查询企业验资情况的,可不提供验资报告);
3.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还款能力证明。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或销售(进货)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