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经营行为,推动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 用于满足个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严格控制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投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向XX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合法有效居住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上;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7.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特别是“成长型经营业主”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用于个人或个人拥有、控制的经营实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贷款。
授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以及符合我行标准(附件一)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条各分、支行(部)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进行的信用审查审批及相关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其经营领域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二)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恶意拖欠、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三)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四)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五)经我行信用评级系统测评,个人信用评级及公司信用评级均符合我行规定;(六)借款人为企业业主的,原则上其管理的经营实体应在我行开设基本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方式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
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抵押物为本地住房、商铺及商业用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清晰、易于变现;2、如房屋附带出租合约,放款前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书面承诺: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同意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无条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3、房屋无被抵押、查封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一)积极发展对象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2等。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2)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6)第四章贷款规格 (9)第五章风险缓释 (10)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2)第七章审批授权 (12)第八章贷后管理 (12)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2)第十章附则 (15)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所有人或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经营者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依法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经营机构调查认可的自然人。
第三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审慎原则。
建立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模式;(二)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
有效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在稳健发展业务、提高收益水平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容忍度内;(三)属地管理原则。
原则上只允许经营机构在所辖地开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和用途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等。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房地产抵押方式的除外;(二)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如非当地常住户口,则需在当地经营三年以上。
年龄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居民)。
港澳台居民应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家庭主要生活地在大陆;(四)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原则上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经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经营;(六)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或经营业主具备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最近一年经营正常,主营突出,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用途应用于满足借款人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资金投向应符合本行年度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的相关规定;(八)贷款投向不得为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进入的行业,不得投向歌舞娱乐、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九)能提供我行认可合法有效的担保;(十)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依法规范和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及申请第一条借款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申请书及经营计划书等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银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批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条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流程,保证审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利率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扣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和还款本金,避免逾期。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管理和催收,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关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贷款风险加强管理和监测。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控制,实行合理的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担保物的管理,保证贷款担保物的价值充足,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借款人加强担保要求。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追索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中的内容未做出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2、自然人保证: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质押方式: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四条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第十五条接受咨询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通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收入来源等,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住证明和婚姻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
(二)经营资料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近半年银行流水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必要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单和缴纳社保记录;(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说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必要时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凭证;(6)实物资产清单等;(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抵押房屋共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含承租人)出具的同意设定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我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2、以法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等资料;3、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一)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重点加强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总体调查,包括该商圈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式等,从总体上评价该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1、对单个借款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的调查;2、对借款人公司和产品进行安全、污染、能耗方面的评估,考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3、对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合法合规性、公司业务、工艺流程、经营盈利状况及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4、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调查其平均的资金流量,估算平均经营收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5、对贷款用途调查,主要了解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6、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7、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根据物业类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及评估的技术线路和方法是否得当;商业用房的各项参数(预期收益、收益期限、资本化率)设定是否合理,数据采集是否有充足的依据;用于比较的样本是否合理;估价报告是否根据房屋的具体条件(包括楼层、朝向、结构、成色、交通、配套等)进行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等,同时参考二级市场成交案例,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等;以抵押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租赁房产所处地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租赁价格的影响等情况。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的撰写。
结合贷前调查的情况,客户经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和贷款风险收益等,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三)偿债能力分析;(四)结论。
是否同意发放本笔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贷款资料采集贷款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章贷款审批和发放第二十条审批人接受贷款资料后,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批责任。
审批人要判断贷款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贷款风险是否可控。
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授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经办行贷款审查人审查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证明实物需移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并采集影像资料,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借款人指定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或供货方指定结算账户中,贷款的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本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定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借款人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抵押物、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融资和负债等情况,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经办行要将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担保资料、收贷收息凭证、贷后检查资料以及相关附件实行编号登记,建立信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