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

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

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

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2、自然人保证: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质押方式: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四条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通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收入来源等,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住证

明和婚姻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

(二)经营资料

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近半年银行流水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必要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单和缴纳社保记录;

(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说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

(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

(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必要时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凭证;

(6)实物资产清单等;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