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拓展个人信贷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其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医疗保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生活消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
借款人信用评分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表1),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评分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零首付等中国人民银行严令禁止发放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八条除个人信用方式外,借款人申请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
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第三章贷款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保护贷款人权益,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
三、贷款类型本行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1.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汽车贷款3.个人装修贷款4.个人教育贷款5.个人医疗贷款6.其他经批准的消费贷款。
四、贷款流程1.客户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应资料。
2.风险评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评估客户的贷款风险。
3.合同签订:客户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确认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条款。
4.放款: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本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客户账户。
五、贷款利率客户获得贷款的利率将根据客户的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利率。
六、还款方式1.划扣还款:客户在贷款合同中指定本行在还款日时从其账户中自动划扣还款金额。
2.现金还款:客户可以在还款日到任意一家本行网点进行现金还款。
3.转账汇款:客户可以使用转账汇款的方式还款,须在还款日前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4.其他方式:客户与本行协商后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还款方式。
七、逾期还款若客户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按时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
本行将根据客户逾期的时间和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发送提醒通知:本行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客户及时还款。
2.罚息计算:本行将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对逾期贷款按日计算罚息。
3.信用记录受损:客户逾期还款的行为将会对其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4.追究法律责任:若客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八、提前还款客户可以在贷款期间内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由贷款人向借款人退还。
九、贷款管理费贷款管理费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广州市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市农村信用社城乡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消费,满足城乡居民贷款需求,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对城乡居民发放的用于除楼宇按揭、汽车、装修、助学外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三条城乡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在广州市有固定住所,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担保;(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在我社开立存款帐户;(六)符合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城乡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我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第五条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一)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人须从以下范围中选定:1、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在广州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以村经济组织作保证的,村经济组织限于借款人所在村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经济发展公司;(2)以担保公司作保证的,须为我社选定范围内的担保公司。
2、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广州常住户口,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公务员、村干部、教师、医生或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在职专业人士;(2)供电、供水、交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等企业的在职正式职工;(3)能提供我社认可的财产作不完全抵押的自然人。
已分户的借款人兄弟姐妹可以充当保证人,但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消费需求,充分体现xx银行特色,优化我行的贷款结构,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明确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遵循简便、快捷、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的种类暂定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房屋装修贷款、个人汽车贷款、购置大件商品贷款、助学贷款。
个人贷款额度授信、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第六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二)贷款用途合法明确;(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确定。
第八条个人消费贷款的金额根据每一贷款品种确定其具体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我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该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担保方式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
第十一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行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备我行认可的担保资格,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XXXX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当地个人综合消费需求,完善本行个人信贷产品,简化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大件耐用消费品、购置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装修、旅游、教育等在内的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行规定。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限于1年期(及1年以内的)贷款,抵押类贷款、特别优质的担保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3年,抵押类装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具有巴中(通江县、南江县、巴州区、平昌县)境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三)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民间大额借贷;(四)在本行开立账户;(五)能够提供消费项目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担保;(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发展目标(一)巴中地区种、养殖大户;(二)巴中地区各类农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的领头羊;有三年以上(含,下同)经营历史的农业加工企业的企业主;(三)巴中地区境内的行政村村级主要领导;(四)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五)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金融、电力、烟草、电信等垄断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等;(七)巴中地区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无不良记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本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六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巴中境内的房产。
本担保方式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消费用途,具体要求为:(一)房屋性质以变现能力较强的普通住房、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对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以及商业房屋要审慎介入;(二)抵押房屋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主体结构良好,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三)取得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四)抵押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流通。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信贷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本市市民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各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二)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个人职业证明。
(三)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四)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有关证明。
(五)有经营实体的,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下列人员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人员(二)公安机关有案底记录的人员(三)有贷款不良记录的人员(四)家庭成员中已婚成员在本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除外)支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代替。
贷款严禁用于经营生产投资、严禁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九条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用途、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及企业资金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实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行业转型、升级,银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金融业务,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银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保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规、有序发展,各大银行均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供各大银行参考。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定1.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所拥有的收入稳定、信用记录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和家庭状况稳定等方面的评估,向其提供短期或中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
2.贷款类别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根据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类。
(1)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消费分期等。
(2)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
3.贷款额度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济实力、家庭状况及所需资金用途等因素,设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限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贷款利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并将其纳入公示范围,对外公布贷款利率及相关手续费用。
银行应制定不同类别、不同额度、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并不得因个人借款人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等因素进行歧视性定价。
三、贷款审批流程1.申请贷款个人借款人可通过银行网站、客户端、快捷通等电子渠道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也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受理。
2.初审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评估,并在法定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给个人借款人。
3.征信查询银行可以请求个人借款人授权,查询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以辅助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操作,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其主要规定重新整合制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贷款总体要求一、个人消费贷款必须要严格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用途,禁止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可以不指定具体的消费用途,但贷款用途只得用于消费,不包括住房、汽车及求学等三类消费品及服务。
二、贷款审核时应要求提供真实可信的贷款用途凭据,同时在个人消费贷款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上的贷款用途栏必须填写。
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3、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6、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人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期限和利率:1、个人消费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2、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只能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其中,以抵押物担保的,不接受第三方抵押担保。
质押物担保方式仅指第三方质押担保保(以本人质物担保的贷款业务按“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或“个人其他财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办理),贷款成数和期限按照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补充第三方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相关公证等证明。
3、个人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个人消费贷款利率严格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操作细则(暂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对执行利率进一步下浮的,必须逐笔上报总部个金部。
第二章贷款申请、审批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根据贷款人所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借款人身份、婚姻、收入状况及担保证明资料清单,和真实消费用途的合同或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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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
定。
[1-2]
《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经过,于
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2]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