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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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

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类贷款需求日益增长,包括房屋装修、教育、医疗等方面。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消费类贷款产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贷款客户的风险程度、还款能力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如何科学分类管理这些客户,是银行风险管理和经营的关键。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消费类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贷款、教育贷款、医疗贷款等。

三、客户分类

1.优良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可被划分为优良客户:

•有良好的还款记录,近半年内无逾期;

•收入稳定、履约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还款能力并有较高还款意愿;

•有一定的资产积累,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风险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应被划分为风险客户:

•近期经常出现逾期或拖欠现象;

•履约情况较差,存在还款能力短缺的情况;

•收入来源不稳定或经常变化。

3.可疑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应被划分为可疑客户:

•已经逾期90天以上,拖欠金额较大;

•有涉嫌欺诈的情况;

•有被法院列为失信人的记录;

•有被列入金融信用黑名单的记录。

四、管理措施

1.业务审核阶段

在业务审核阶段,要认真核实客户的收入来源、资产情况、债务负担等信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管理,避免不良贷款发生。具体措施包括:

•在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和还款记录中进行核查;

•对风险较大的客户实行额外审批;

•对申请人的收入、贷款数额和还款能力进行核对和评估。

2.贷后管理阶段

在贷后管理阶段,要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XX年x月x日

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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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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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 章、47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

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家庭用车以及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对以自助贷款方式申请的,除按本操作规程执行外,还应遵照《ⅩⅩ银行ⅩⅩ卡自助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贷款要素

2.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个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3)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5)贷款用途符合我行消费贷款用途规定;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期限及额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

2.3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用于以下消费用途:

(1)购买耐用消费品,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2)购买家庭用车;

(3)用于家庭房屋装修;

(4)用于家庭旅游消费、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其他指定用途的消费。

2.4贷款担保

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人须符合《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 章、47条;[3]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

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文U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我县农村信用社在岗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员工消费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社在岗正式员工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其他消费贷款。

第四条员工消费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并严格落实担保措施,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得发放员工消费贷款:(一)员工本人或员工配偶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二)员工本人为他人担保未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员工消费贷款的管理

第六条申请员工消费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本人购买房屋、汽车、其他消费用品的证明。

(二)提供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前两年及当年工资收入的证明。

(三)提供两名以上(含)员工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

第七条贷款用途。

员工消费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等盈利性业务。

第八条贷款年限和额度。

(一)根据员工借款的用途和员工年龄确定贷款年限(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退休日期)。

(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额度:

员工消费贷款的额度=本员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以申请贷款时前两年的工资平均计算)×贷款年限。

上述额度是一位员工贷款的最高额度,不是某种贷款用途下必须发放的额度。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多种消费贷款合并额度不得超出该员工上述最高额度。

第九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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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规范???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管理的化水平,构建和谐,(以下简称“”)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等法律法规起草。[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与、与审批、与、支付管理和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银监会主席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自之日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营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了积极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满足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定义:

3.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婚嫁、教育等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3.2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利丰村镇银行。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4.规范要求:

4.1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4.1.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4.1.2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1.3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

4.1.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1.5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

4.1.6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4.1.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4.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4.2.1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应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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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的信贷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在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保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嘉定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嘉定区、镇直属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含内退、退职、退休人员,即将改制撤消机构人员),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二)金融机构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三)企业高管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担任中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运行正常,借款人个人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同等条件下,入股本行的股东贷款优先;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以保证担保的方式办理,对条件较好的优质客户也可采用信用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

(二)汽车、旅游消费;

(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用于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用于建房、装潢、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七条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八条综合消费贷款贷款利率参照本行相关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按其行政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

借款人为处级(含)以上级别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

借款人为科级(含)以上级别的(处级以下),每户最高贷款额为150万元;

借款人为一般正式工作人员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二)金融机构人员:按其工作岗位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的分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沪的总行及在沪的村镇银行总行的经营班子成员,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

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的支行(或分行部门负责人);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沪的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及在沪的村镇银行的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户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三)企业高管人员: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企业中层以上人员(部门负责人),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条为培育、壮大本行客户群体,对在单位工作中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高级职称参照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处级人员额度限额标准执行;中级职称参照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科级人员额度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统一授信的程序

第十一条授信金额在各支行(部)权限以内的,由各支行(部)按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等操作流程完成,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第十二条授信金额超过各支行(部)权限的,按照下列操作流程办理:

(一)授信调查。各支行(部)对客户的资产、资信、身份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拟定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授信额度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社会地位,年工资收入额度及配偶的工资收入;借款人的各项资产总额(如房产、汽车、投资等);借款人的家庭其它收入等。交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

(二)授信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上报的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提交贷审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批准。本行贷审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行长审定。

(四)授信额度使用。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后记入客户档案,由各支行(部)内部掌握。根据客户需要,可一次性全额发放统一授信额度,但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可循环使用信用。各支行(部)在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内,在最高额借款合同内,能够循环使用该核定额度内的信用,随借随还。

第五章贷款的流程

第十三条首次贷款申请可以和授信一并报送,授信后的循环用信(贷款),只需报送用信(贷款)材料。

第十四条首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 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身份证件;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的相关资产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意见材料;

(五)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八)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九)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担保资料:本办法各贷款对象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同工作性质、级别和经济实力相当、具有相应的保证担保能力和意愿的自然人,同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同意保证意见书;

(二) 保证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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