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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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拓展个人信贷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其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医疗保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生活消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

借款人信用评分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表1),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评分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零首付等中国人民银行严令禁止发放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八条除个人信用方式外,借款人申请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保护贷款人权益,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

三、贷款类型本行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1.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汽车贷款3.个人装修贷款4.个人教育贷款5.个人医疗贷款6.其他经批准的消费贷款。

四、贷款流程1.客户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应资料。

2.风险评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评估客户的贷款风险。

3.合同签订:客户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确认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条款。

4.放款: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本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客户账户。

五、贷款利率客户获得贷款的利率将根据客户的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利率。

六、还款方式1.划扣还款:客户在贷款合同中指定本行在还款日时从其账户中自动划扣还款金额。

2.现金还款:客户可以在还款日到任意一家本行网点进行现金还款。

3.转账汇款:客户可以使用转账汇款的方式还款,须在还款日前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4.其他方式:客户与本行协商后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还款方式。

七、逾期还款若客户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按时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

本行将根据客户逾期的时间和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发送提醒通知:本行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客户及时还款。

2.罚息计算:本行将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对逾期贷款按日计算罚息。

3.信用记录受损:客户逾期还款的行为将会对其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4.追究法律责任:若客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八、提前还款客户可以在贷款期间内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由贷款人向借款人退还。

九、贷款管理费贷款管理费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积极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满足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婚嫁、教育等消费的人民币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利丰村镇银行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4规范要求: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应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低于40%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保证、质押担保等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担保机构担保、公司担保、个人担保提供保证的担保公司必须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应先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贷款程序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单身提供单身证明;共有权人同意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证明;职业和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借款人以房产做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须提供房产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件、抵押授权书,如贷款银行认为确有必要,借款人需办理公证手续;与贷款实际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装修需提供装修计划或装修预算、旅游需提供基本路线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本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贷款实行双人调查,主要内容如下: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借款数额是否准确;核实抵押物情况,评估抵押物价值、变现能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提交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查和审批信贷审查岗对信贷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意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发放应包括以下程序:要求借款人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的登记;要求借款人落实用款条件,签发借据通知会计部门记账,对入账贷款进行信贷登记等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卡或储蓄账户,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借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督贷款本息的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需在村镇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中,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由贷款人按期扣款借款人需委托贷款人从其融兴普惠卡或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按约定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附则。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当地个人综合消费需求,完善本行个人信贷产品,简化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大件耐用消费品、购置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装修、旅游、教育等在内的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行规定。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限于1年期(及1年以内的)贷款,抵押类贷款、特别优质的担保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3年,抵押类装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具有巴中(通江县、南江县、巴州区、平昌县)境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三)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民间大额借贷;(四)在本行开立账户;(五)能够提供消费项目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担保;(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发展目标(一)巴中地区种、养殖大户;(二)巴中地区各类农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的领头羊;有三年以上(含,下同)经营历史的农业加工企业的企业主;(三)巴中地区境内的行政村村级主要领导;(四)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五)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金融、电力、烟草、电信等垄断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等;(七)巴中地区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无不良记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本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六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巴中境内的房产。

本担保方式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消费用途,具体要求为:(一)房屋性质以变现能力较强的普通住房、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对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以及商业房屋要审慎介入;(二)抵押房屋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主体结构良好,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三)取得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四)抵押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流通。

消费贷款业务制度汇编范本

消费贷款业务制度汇编范本

消费贷款业务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费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三)有明确的消费用途;(四)具备还款能力。

第五条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收入证明;(三)消费用途说明;(四)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消费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七条消费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年收入的两倍。

第八条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消费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水平。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贷款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贷款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调查和审查,确保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

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机构)向单位职工发放的用于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本细则所指综合消费贷款,按借款方式分为单位职工综合消费信用贷款、单位职工综合消费担保贷款和单位职工综合消费组合贷款。

本细则所指综合消费,是指借款人及家庭的消费,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消费用途,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出国留学、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房产购置、住房装修以及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不包括住房、汽车按揭消费。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借款人(保证人)是指在县辖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或质押、抵押、保证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借款人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评定。

第六条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信用社)经营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执行本细则.第七条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用评级和授信第八条信用评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信用方式贷款(包括组合方式中的信用方式)的,信用社应对申请人首先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信用社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为AAA、AA、A、BBB、BB、B、C 七个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条件:(一)在县辖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同时贷款期限与年龄相加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除外);(四)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无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无赌博或其他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罚;(五)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六)原则上夫妻双方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得分别对其进行评级授信。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信贷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本市市民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各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二)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个人职业证明。

(三)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四)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有关证明。

(五)有经营实体的,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下列人员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人员(二)公安机关有案底记录的人员(三)有贷款不良记录的人员(四)家庭成员中已婚成员在本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除外)支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代替。

贷款严禁用于经营生产投资、严禁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九条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用途、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

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

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一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象是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职工。

试行期间,贷款对象仅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内地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

第二条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个人信用状况和社会记录良好。

(三)在当地连续工作满一年,具有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来源。

(四)具备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对外担保倍数应控制在10以内(含)。

(五)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BB级。

(六)同一人可以同时在我行办理不超过5个单笔授信,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循环授信。

上述第(四)款内,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税后收入;对外担保倍数的计算公式为: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年均税后收入。

其中,应针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合并计算税后收入、其他债务和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本次贷款为循环授信的,月还款额按照拟申请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

第三条严禁受理我行信用评级为B级或C级的业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本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为禁入类的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严重违约客户,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经营性个人贷款客户(含结清贷款客户)、其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企业合伙人。

第四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制如下:(一)只能用于借款人家庭成员购买住房,购买车位,购买乘用车,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但对于我行信用评级低于AA级的借款人,不得用作我行各类购房贷款的首期购房款。

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我县农村信用社在岗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员工消费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社在岗正式员工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其他消费贷款。

第四条员工消费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并严格落实担保措施,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得发放员工消费贷款:(一)员工本人或员工配偶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二)员工本人为他人担保未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员工消费贷款的管理第六条申请员工消费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本人购买房屋、汽车、其他消费用品的证明。

(二)提供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前两年及当年工资收入的证明。

(三)提供两名以上(含)员工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

第七条贷款用途。

员工消费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等盈利性业务。

第八条贷款年限和额度。

(一)根据员工借款的用途和员工年龄确定贷款年限(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退休日期)。

(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额度:员工消费贷款的额度=本员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以申请贷款时前两年的工资平均计算)×贷款年限。

上述额度是一位员工贷款的最高额度,不是某种贷款用途下必须发放的额度。

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多种消费贷款合并额度不得超出该员工上述最高额度。

第九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我县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的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随同调整。

员工消费贷款原则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或金额比较小(低于3万元)的贷款可采取一次还本方式还款。

第十条担保方式。

员工消费贷款一并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一)员工本人提供工资质押,并与县级联社签订《委托扣收协议》,该协议中要明确信用社可以从员工工资账户扣划贷款本息。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及企业资金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实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行业转型、升级,银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金融业务,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银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保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规、有序发展,各大银行均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供各大银行参考。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定1.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所拥有的收入稳定、信用记录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和家庭状况稳定等方面的评估,向其提供短期或中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

2.贷款类别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根据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类。

(1)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消费分期等。

(2)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

3.贷款额度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济实力、家庭状况及所需资金用途等因素,设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限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贷款利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并将其纳入公示范围,对外公布贷款利率及相关手续费用。

银行应制定不同类别、不同额度、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并不得因个人借款人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等因素进行歧视性定价。

三、贷款审批流程1.申请贷款个人借款人可通过银行网站、客户端、快捷通等电子渠道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也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受理。

2.初审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评估,并在法定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给个人借款人。

3.征信查询银行可以请求个人借款人授权,查询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以辅助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4,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消费,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社会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综合消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贷款可用于购买个人商业用房、住房装修、购置汽车、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等其他个人综合消费支出。

禁止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消费性及投资性支出。

第四条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拥有符合我行规定的消费协议或合同;(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具有不少于消费总额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使用;(六)愿意按照我行、保险公司和抵押登记各部门关于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七)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第八条我行在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且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二)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综合消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其中:1、用于房屋装修支出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同时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2、用于购置汽车的须提供购车合同;3、用于购置商业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4、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等其他用途的须提供相关的合同、买卖协议;(四)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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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的信贷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在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保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为:(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嘉定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嘉定区、镇直属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含内退、退职、退休人员,即将改制撤消机构人员),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二)金融机构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三)企业高管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担任中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所在单位运行正常,借款人个人工资发放正常;(二)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同等条件下,入股本行的股东贷款优先;(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以保证担保的方式办理,对条件较好的优质客户也可采用信用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二)汽车、旅游消费;(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用于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用于建房、装潢、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七条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八条综合消费贷款贷款利率参照本行相关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按其行政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借款人为处级(含)以上级别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借款人为科级(含)以上级别的(处级以下),每户最高贷款额为150万元;借款人为一般正式工作人员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二)金融机构人员:按其工作岗位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的分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沪的总行及在沪的村镇银行总行的经营班子成员,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沪的支行(或分行部门负责人);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沪的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及在沪的村镇银行的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户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三)企业高管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企业中层以上人员(部门负责人),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条为培育、壮大本行客户群体,对在单位工作中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高级职称参照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处级人员额度限额标准执行;中级职称参照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科级人员额度限额标准执行;第四章统一授信的程序第十一条授信金额在各支行(部)权限以内的,由各支行(部)按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等操作流程完成,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第十二条授信金额超过各支行(部)权限的,按照下列操作流程办理:(一)授信调查。

各支行(部)对客户的资产、资信、身份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拟定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授信额度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社会地位,年工资收入额度及配偶的工资收入;借款人的各项资产总额(如房产、汽车、投资等);借款人的家庭其它收入等。

交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二)授信审查。

风险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上报的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提交贷审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批准。

本行贷审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行长审定。

(四)授信额度使用。

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后记入客户档案,由各支行(部)内部掌握。

根据客户需要,可一次性全额发放统一授信额度,但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可循环使用信用。

各支行(部)在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内,在最高额借款合同内,能够循环使用该核定额度内的信用,随借随还。

第五章贷款的流程第十三条首次贷款申请可以和授信一并报送,授信后的循环用信(贷款),只需报送用信(贷款)材料。

第十四条首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1) 个人贷款申请表;(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身份证件;(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的相关资产证明资料;(四)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意见材料;(五)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八)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九)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担保资料:本办法各贷款对象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同工作性质、级别和经济实力相当、具有相应的保证担保能力和意愿的自然人,同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同意保证意见书;(二) 保证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身份证件;(三)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保证人及配偶的相关资产证明资料;(四)保证人配偶同意保证的意见材料;(五)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六)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一)核定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二)调查借款人、保证人,单位资信状况和个人收入来源情况,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额度是否准确;(三)核实借款人、保证人是否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住房,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人是否有影响代偿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核实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了解家庭主要支出情况;(五)形成调查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审批(一)贷款审查岗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支行(部)权限范围内的,报各支行(部)审批。

(二)各支行(部)对超权限的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本行贷审会审议。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一)贷款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二)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六章授信期限内的再次用信(贷款)流程第十九条客户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再次申请用信(贷款)时,需对照客户授信基本材料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客户情况无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再次用信(贷款)的申请材料(一)用信(贷款)申请书(二)授信批复(三)借款人身份证(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查及审批(一)支行(部)客户经理收到客户提交的用信(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批复的时效、额度及相关落实条件是否到位或发生变化,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

确定无异议后在客户提交的用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提交支行(部)负责人审批。

(二)支行(部)负责人负责客户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再次用信(贷款)的发放(一)用信(贷款)材料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二)用信(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用信(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二十三条贷款收回(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及时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处罚;发现贷款有风险的,并及时处置收回贷款,以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每季末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承诺存款账户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异常情况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连续出现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各支行(部)要加紧催收;并按借款相关承诺,依法对其关联账户进行扣划,情世严重的依法进行诉讼清收。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部)按规定建立健全综合消费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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