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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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满足高端客户消费需求,提高我行个人信贷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可的优质单位正式员工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以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优质单位主要指全行性战略客户、国内大型金融企业、政府机关、邮电、通信、电力、交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烟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专业性强、效益好且员工收入稳定、流动性小的优质行业单位。

属于民营性质的战略客户,要严控准入门槛,优中选优,原则上仅限于公私联动的高管层员工。

第四条对于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经营机构须就优质单位的准入和授信方案(包括合作单位的员工范围、担保方式、授信金额等)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审慎办理直客式优质单位员工贷款业务,针对同一优质单位办理5笔以上直客式优质单位员工贷款的,经营机构须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准入,所有直客式贷款均应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在当地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

(三)已与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为正式编制人员),已在所就业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

(四)信用记录良好,人行征信报告显示近24个月内无超60天的逾期记

录或6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或能提供合理证明的;

(五)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以外,其他人员年收入应稳定在8万元以上;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六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个人年收入的5倍;

(二)借款人家庭所有负债(包括本次申请的贷款额度)的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如支出收入比超出55%,借款人须提供财产证明(包括房产、金融资产等),贷款审批人根据借款人资质、财力等情况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充足、稳定的还款能力。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条担保方式

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原则上采取同单位、同职级或更高职级员工担保的方式,不得互保,每人只允许担保一次。采用非同一单位员工担保的,要严格审查其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消费,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不得

用于购买住房用途。监管规定另有调整的,以监管规定及总行要求为准。

借款人需按我行规定提交贷款用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途为购车,须提交购车合同等材料。

(二)用途为教育的,须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及学杂费总额的收取通知或证明资料。

(三)用途为装修住房的,须提交房产所有权证明和装修合同或装修所需购买材料的证明。

(四)用途为购买大额消费品、旅游等其他合法消费的,须提交相关购买凭证或服务合同。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投资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领域,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

申请人向经营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借款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开立的收入证明(含岗位、职位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借款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借款人与就业单位有劳务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担保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五)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应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用途的合法合理性,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情况,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员负责审查授信申请的合规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调查意见的准确性,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授信申请应要求原经营机构补充调查。

审查审批人员根据授信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根据审批意见,通知相关人员面签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

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在放款中心进行集中放款操作。放款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同意后进行放款操作,贷款划入借款合同约定账户。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

(一)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应定期与合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借款人有无被开除、降级、降职、处分、辞退等重大不利情况。

针对有上述变动的借款人,经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信审查,根据借款人工作变动后的还款能力,确定是否终止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或追加房产抵押等有效担保。

(二)贷款检查和监督:对正常类贷款每月按差异化标准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10%;对当前无逾期的贷款可由经办客户经理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进行,核实借款人家庭、职业、财产及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如发现贷款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或存在其他风险隐患,应根据合同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等措施。

第十九条其他贷后管理操作、催收清收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按照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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