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贷款通则2020最新版本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2020最新版本贷款通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行《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五条经办行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贷款对象包括个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私营企业的个人股东;非法人资格的项目承包人或承租人,可提供承包协议或承租协议的,纳入个人经营贷款对象范围。
第八条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符合我行规定;(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可用于各种合法的经营活动等资金需求,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金额。
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 1 -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9.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2)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6)第四章贷款规格 (9)第五章风险缓释 (10)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2)第七章审批授权 (12)第八章贷后管理 (12)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2)第十章附则 (15)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设备、原材料、支付工资、税费等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审慎经营,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四)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一)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的;(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的;(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五)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得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
第八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银行风险定价原则确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营许可证;(四)经营计划书;(五)贷款用途证明;(六)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报告;(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经营类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经营类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征信报告期内逾期记录连续不得超过三期,累计不得超过五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采用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或租赁性质,租赁期限应大于额度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七)采用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抵押的,除一楼外,其他楼层不可以单独抵押;(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所有人或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经营者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依法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经营机构调查认可的自然人。
第三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审慎原则。
建立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模式;(二)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
有效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在稳健发展业务、提高收益水平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容忍度内;(三)属地管理原则。
原则上只允许经营机构在所辖地开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和用途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等。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房地产抵押方式的除外;(二)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如非当地常住户口,则需在当地经营三年以上。
年龄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居民)。
港澳台居民应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家庭主要生活地在大陆;(四)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原则上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经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经营;(六)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或经营业主具备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最近一年经营正常,主营突出,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用途应用于满足借款人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资金投向应符合本行年度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的相关规定;(八)贷款投向不得为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进入的行业,不得投向歌舞娱乐、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九)能提供我行认可合法有效的担保;(十)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依法规范和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及申请第一条借款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申请书及经营计划书等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银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批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条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流程,保证审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利率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扣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和还款本金,避免逾期。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管理和催收,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关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贷款风险加强管理和监测。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控制,实行合理的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担保物的管理,保证贷款担保物的价值充足,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借款人加强担保要求。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追索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中的内容未做出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2020年(财务知识)各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基本条件
(财务知识)各行个人运营性贷款基本条件个人运营贷款☆业务简述个人运营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客户合法运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产品特色1.贷款额度高: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2.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5年;3.担保方式多: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多种方式;4.具备循环贷款功能:壹次申请,循环使用,随借随仍,方便快捷,且可通过商户POS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的自助发放。
☆申请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于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壹年且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3.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运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仍款意愿,借款人及其运营实体于工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6.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7.借款人于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于运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于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4.能反映借款人或其运营实体近期运营情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5.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6.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关联资料;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小额贷款☆产品简介个人小额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合法运营活动所需小额、短期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适用什么规定
个体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适用什么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户进行经营活动的,是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因资金需要的,可以申请贷款,那么个体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适用哪些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个体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适用什么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的办理程序1、准备好相关的手续:一般贷款需要提交的手续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书、客户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户,还需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需要出具抵押物的产权证;如果是免担保贷款的客户,需要良好的信用记录。
2、向银行提出申请: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客户可以到银行或银行委托的事务所向银行交验相关资料和客户交纳各项费用后,客户需要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
3、银行做贷前审批:如果是购房贷款,首先由银行委托的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如果合格则由银行进行最后的贷款审批;如果审查不合格,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相关资料并向客户说明情况。
4、办理其它法律手续:除合同之外,客户还需办理一些法律手续。
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银行贷款利率网,客户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和备案,以备将来查询。
5、银行放款:客户的相关手续料理完毕之后,银行会根据对借款人的评定,进行借款审批或者报送上级审批。
然后,工作人员会告知客户贷款数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相关细节,并签发贷款指令,将贷款项划入客户帐户。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循环贷款是指ⅩⅩ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用于个人消费或商业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循环贷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循环贷款实行业务授权制,各经营单位经分行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对于循环贷款用途用于个人购房的,其操作规程需按ⅩⅩ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个人循环贷款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诚实守信、能提供有效担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产品须成长性好、有市场、有效益。
第七条个人循环贷款分为纯自然人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商用循环贷款。
申请个人循环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 1 -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稳定,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二)在贷款行开立相应的还款账户;(三)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信用记录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恶意欠款记录和其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若借款申请人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贷款人核实后做出判断。
(四)对于申请贷款的个人信用评分须在80分(含)以上;(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用于正常、合法的个人消费或个体经营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七)借款人同意从其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八)申请办理个人商用循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股东均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所经营经济组织成立两年及以上,经营不亏损,具备良好的商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九)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对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需出具人事部门开立的收入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对于国有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其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正式收入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循环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 2 -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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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
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
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负责对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牌建设和推广等,并具有营销管理和贷款权限内审查、审批职能。
4.4 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设置。
4.5 零售银行部、分行、支行(营业部)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经办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要对受理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出具明确的贷款调查意见,要对上报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6 总行将根据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对分(支)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综合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并将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5 政策5.1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5.2 不得向关系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5.3 不允许异地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5.4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需要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选择,由总行按照“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统一组织评审、统一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评审监测和退出机制。
6 流程图6.16.26.36.46.56.66.7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8.1.1 贷款对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8.1.2 借款人条件8.1.2.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8.1.2.2 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资格证明。
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借款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其他相关经营资格证明;8.1.2.3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8.1.2.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8.1.2.5 贷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8.1.2.6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1.2.7 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8.1.2.8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8.2 贷款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8.2.1 本行个人经营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8.2.2 贷款期限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其中,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得超过2年,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
8.2.3 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2.4 罚息率、复息率的规定发生贷款逾期时,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逾期利息按照罚息率计收复息。
具体罚息率由各贷款经办行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8.2.5 还款方式本行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法、定期结息不定期还本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8.3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和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应符合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8.3.1 担保方式个人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
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8.3.2 担保范围贷款担保范围由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8.3.3 担保责任期间担保责任期间包括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
我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8.3.4 抵(质)押品管理8.3.4.1 抵(质)押品是指抵押或质押给本行,为个人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的物品。
8.3.4.2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进行抵、质押品管理,负责对担保手续办理的监控,负责与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权证交接,由结算部门负责将抵、质押物列于表外科目核算。
8.3.4.3 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内容至少要涵盖贷款编号、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合作方名称、抵、质押办理机构、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时间、应办妥产权证时间、应办妥抵、质押登记时间、抵押办理责任人员等内容。
8.3.5 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本行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本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及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3.5.1 抵押物抵押物应产权清晰、具有较强变现能力、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抵押物。
具体抵押物范围按总行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8.3.5.2 抵押物的评估:抵押物应由本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8.3.5.3 抵押率的确定:抵押率是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抵押率标准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8.3.5.4 抵押登记:本行与抵押人签署有关合同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与借款人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3.6 质押质押担保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并移交本行占有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处分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本行可接受的质押物:8.3.6.1 存入本行的人民币存款。
8.3.6.2 财政部发行,由本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
8.3.6.3 其他符合要求的质物。
8.3.7 保证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本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
8.3.7.1 连带保证责任包括阶段性保证和全程保证。
阶段性保证指担保责任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前满足一定条件后,保证责任即时解除的保证方式;全程保证指保证责任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另加两年的保证方式。
8.3.7.2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a)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本地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b) 保证人为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信誉状况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强的代为清偿能力,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无限制性规定。
c) 保证人为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必须在本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符合我行有关专业担保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总行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8.3.7.3 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a)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b)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章程;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稽核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