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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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要肩负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和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书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重要载体和形式之一。如何正确使用检察建议,并使其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本人试从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适用范围和条件、程序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不同情况下适用抗诉及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因此,检察建议是抗诉监督的前置程序,现在与抗诉同样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监督方式,并且是人民检察院对非抗诉监督最直接、最灵活的方式。它不象抗诉那样需由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发出,而是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

(二)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二、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

(一)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在其未作出判决、裁定前,发现可能有错误时,及时通过检察建议书,把问题解决在判决、裁定前。这样做能有效的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发生,减少负面影响,树立司法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高监督效率。通常我们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这样,不仅监督重心上移,造成了监督环节的增加、监督效率降低,而且办案周期太长。而检察建议书则不受审级的限制,与做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既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的效率,又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可以弥补抗诉之不足。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建议书不仅可以使法院容易接受,改正快,有效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发生,而且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而不像抗诉一,定要在判决、裁定、调解作出后才可以提出。相对而言,检察建议可以更及时有效地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改进法院工作。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法院的审判书因为审判人员的疏忽大意,在套用文本格式时,忘记修改文书的编号、当事人的姓名、判决书的时间、以及给检察机关的回函不规范等。利用检察建议不仅可以使法院改进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实践中,我们可以灵活运用检察建议,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快速启动诉讼监督程序,以达到缩短办案周期,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减少诉累的目的;如发现违法情形,可以采取建议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督促其自行纠违;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还可以及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等。

三、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同级检法两院之间。同级检法两院之间,由于工作关系较为密切,人员彼此也比较熟悉,便于沟通与协调,同时也使法院易于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行检察工作也应顺应随之而来变化。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中,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一般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这既便利了当事人,同时也便于同级人民检察院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申诉案件。诸如,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程序不当,但实体判决并无错误的小额诉讼,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使人民法院更容易接受。这也解决了我们民行实践中的人手和力量不足的一个难点,既节省了司法资源,简化了程序,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较好的将检察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形式,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从而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适用于同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判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促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对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不能使用检察建议。

(三)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有程序违法行为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序不当,但并不影响实体判决的,应依法发出检察建议。201X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适用于人民法院错误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一经提出,必然引起再审。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往往人民法院加大执行的力度,使有些抗诉案件,抗诉再审改判后,无法实现执行回转,使抗诉再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建议,中止或暂缓原错误裁判的执行。

(五)适用于对人民法院存在对某类案件或某种问题的处理不当;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法、制度等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以促进司法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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