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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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障资产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第三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非运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资产估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按照规定开展,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中涉及机密的,应当严格保密,确保评估结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九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主要单位为各级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单位资产的评估和备案登记。

第十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进度。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程序包括:资产评估申请、评估机构选择、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备案登记等环节。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对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其具备资格和能力进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资产评估法与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法与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法与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资产评估法是指国家对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和计价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资产评估是指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计算其价值、风险和潜在收益,并给出评估报告和证明书。

资产评估法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格与监管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和监察,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一、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修订意见稿提出了严格的资产评估师资格与职业规范标准,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备案、资质认证等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工作。

此外,加强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明确监管职责的分工和机构设置,并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二、加强资产评估信息公开修订意见稿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开其评估报告和证明书,为社会公众提供资产评估信息查询和服务。

此外,对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对外公示,并加强对行业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资产评估服务为了满足市场和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修订意见稿提出了拓展和创新资产评估服务的思路,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创新评估服务方式和产品,扩大服务领域和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此外,鼓励在资产评估业务中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例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评估效率和准确性,降低评估成本和风险。

总之,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强化行业监管,创新评估服务方式,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活力注入新动力和新活力。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筹办案操作手册一、前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市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筹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特编写此操作手册。

本手册旨在援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评估项目核筹办案的要求和流程,并提供操作指南,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畅进行。

二、评估项目核准筹办工作1. 项目筹办阶段在项目筹办阶段,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的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 企业基本状况报告- 评估范围和目标的说明- 评估目标的财务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2. 初审阶段初审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详尽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筛查,确保材料齐全。

(2)初步评估申请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确认是否满足评估项目标要求。

(3)如有不满足的状况,向申请人发出初审意见,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4)审核通过后,下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筹办意见》。

3. 材料筹办阶段依据初审通过的意见,申请人需做好以下筹办工作:(1)详尽填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筹办表》。

(2)提供评估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的申请材料。

(3)提供评估任务分工和时间规划的申请材料。

(4)提供评估费用和预算的申请材料。

(5)提交申请人和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

4. 核筹办案阶段核筹办案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详尽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筹办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完整,信息准确。

(2)核对评估费用和预算,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3)评估管理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向核准机关提出《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筹办意见书》。

(4)核准机关收到意见书后,依据状况决定是否核准评估项目。

(5)核准机关核定评估费用和评估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筹办案书》。

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1. 申报阶段:申请人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评估项目标材料。

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通用

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通用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第二部分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2。

体。

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4.5.1。

2。

3.4。

济行为。

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

下列经济行为经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的.(1(2(3)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

经**人民**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负责核准;2。

经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负责备案;3.经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

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级子企业批准1.时,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项目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

项目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

项目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项目风险评估与备案工作,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管控和备案,以保障企业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掌控。

2. 评估与备案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市场推广项目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备案。

3. 项目风险评估流程3.1 风险识别项目启动时,项目经理和相关团队成员应利用各种方式(如经验总结、专家咨询、市场研究等),全面识别项目可能面对的各类风险,并进行记录。

3.2 风险评估针对识别出的风险,项目团队应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每个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数据和信息,如历史数据、市场情形、技术可行性等,并订立评估指标和模型。

3.3 风险分析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项目团队应对风险进行分析,确定风险的关联性、倚靠关系以及对项目整体目标和进度的影响程度。

风险分析结果应充分反映风险的优先级和紧急程度。

3.4 风险应对针对评估和分析得出的风险,项目团队应订立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计划。

应对策略包含但不限于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缓解和风险接受等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3.5 风险掌控项目团队应依照风险应对策略和计划,乐观采取措施掌控和管理风险。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跟踪,及时更新风险信息和评估结果,并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

3.6 风险备案项目经理应将项目风险评估和应对的整个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和备案。

备案文件应包含识别出的风险事件、评估结果、分析报告、应对策略和计划、掌控措施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时间节点等信息,并应定期进行归档和更新。

4. 项目风险评估与备案的要求4.1 专业本领要求项目经理和相关团队成员应具备专业的技术、管理和沟通本领,能够娴熟运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和方法,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4.2 信息共享与沟通项目团队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确保评估和应对信息及时转达给相关利益相关方,提高项目风险管理的透亮度和有效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1.14•【文号】财办企[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4日财办企[200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国有金融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人民团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现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各省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资)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及时将印模报我部企业司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部企业司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认真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职能,正确处理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与评估项目管理的关系,正确对待评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的关系,杜绝以各种方式设置部门和地区壁垒干扰评估市场的现象,保证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资产评估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是指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为经济行为当事方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前述中央企业集团子公司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转让股权投资涉及的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备案。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所指业务,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公路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报财政部同意后,批准具备承接监管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二)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三)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进行的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各市财政部门要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示例:
•母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结果,而三个子公司选用收益 法评估结论 •根据母公司评估说明中描述,其目前主要职能是“指 导、服务、监督”各子公司和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未考虑母公司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案例
某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A公司)拟收购C公司持有的F 公司的股权 经评估,F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39,500 万元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19号令)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 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
•无股东会决议 •未办理增资验资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章程中未约定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对审计报告的要求:
审计报告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备上报资料之 一,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对企业进行价值评 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 报告。 但少数股权可以不要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不要审计 报告 需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或专 项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 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 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 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 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 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 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正文:一、建立目的建立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的流程,确保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建立内容1.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流程(1)评估客户申请报备:评估客户向事务所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风险评估及报备:事务所对评估客户进行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报备审核:事务所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备相关部门。

(4)报备公示:相关部门将审核结果公示给评估客户。

2.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范围(1)资产类别:包括房屋、土地、汽车、机器设备等。

(2)资产类型:包括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等。

(3)业务范围:包括尽职调查、资产估值、资产审计等。

3.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要求(1)报备资料:评估客户需要提供各类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

(2)报备时间:报备资料需要及时提交,且在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报备方式:评估客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报备资料。

4.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制度(1)制定报备制度:事务所需要制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制度,明确报备流程、报备范围、报备要求等。

(2)严格执行报备制度:评估客户需要严格执行事务所制定的报备制度,确保报备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定期检查:事务所需要定期检查评估客户的报备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拓展: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规范事务所的资产评估业务,还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风险,确保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制度还需要与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制度

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制度

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制度一、绪论备案管理制度是公司组织规范,信息管理的法定要求,也是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的重要环节,对公司内部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备案管理制度的评估,确保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评估报告,以便全面了解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保障备案管理制度的健康运作。

本评估报告涉及备案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况、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以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等。

二、评估目的本次备案管理制度的评估旨在全面了解备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准确找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修订和完善备案管理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通过评估,发现和总结优化备案管理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促进备案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备案工作的流程化和精细化。

并为公司未来的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评估范围本次备案管理制度的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备案申请流程、备案材料审核、备案结果查阅、备案结果审批、备案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

评估的对象包括备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部门、备案工作的组织架构、备案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工作的执行进度、备案工作的执行效果等。

四、评估方法本次备案管理制度的评估采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方法,对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多角度、立体化的全面评估。

具体的评估方法如下:1. 查阅备案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备案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程序、备案资料目录等,了解备案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

2. 实地走访备案管理制度执行部门,与备案管理人员、备案审批人员亲切沟通,深入了解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进行问卷调查,邀请受评估单位的相关人员填写备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问卷,借此了解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4. 举行座谈会,邀请受评估单位的领导、备案管理人员和备案审批人员,就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促进备案管理制度的改善和完善。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一、政策依据(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一)委托1、委托的权限。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其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宁波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流程说明一、评估受理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应资料。

市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受理单”(附表1):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包括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文件、决议或纪要。

涉及企业改制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核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核准)、决议或纪要文件应载明产权转让(转移)的形式,如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等转让形式或作价对外投资等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评估项目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应以企业相关经济行为得到产权持有单位批准或由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纪要的前一个月为基准日。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应与企业经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涉及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未列入评估范围需剥离的福利性资产(如职工住宅、职工食堂、幼儿园等)及市政红线规划内土地、房产等,应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包括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涉及国有资产帐面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评估项目,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涉国有资产帐面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或特殊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产权持有单位采用招投标等形式,在市国资委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市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备选库成员单位名册,详见甬国资统[2006]11号文件。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二、过程管理资产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机构确定后,企业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国资委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论证和现场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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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上级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申报备案
同意转报备案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通 讯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备案(受托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 章
上级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Hale Waihona Puke 建 筑 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 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 上级单位。
附件2
资产评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各级分子公司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 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交易作价的参考依据,当对外转让交易价格 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须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同意 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简 称“专用章”)由总部财务部保管,仅限用于由总部负责备案的、经公 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管理 要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统计台帐,妥善保管评估项目的备案资 料、并按规定时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公司总部负责所备案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终了后30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上报国资委。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受托备案评估项目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年终了后 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资料汇总上报公司总部(格式 见附件2)。 七、在此之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文为准。原《中国联合 通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制度》(中国联通计财字 [20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须在一张A3规格上正反面打印,不得 分页打印) 2.资产评估基本情况汇总表
产:
四、 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 资产
调整后帐
面值(万
元)
资产
负债
评估结果 (万元)
评估机构 名称
主要评估方法
资质证书编号
净资产
注册评估 师编号
占有单位 联系人
集团公司(有关 部门)
资产所在 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一、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
设 中外合作企业
经 立:
济 行 为
二、 企 业:
合并 破产
分立 解散
股权比例变动
租赁
产权转让
类 三、 型 资 出资 重组 转让 租赁 拍卖 涉讼
②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 子文档);
③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④其他有关材料。 (3)对备案项目的审核: ①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②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③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 业资格; ④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⑤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 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作出承诺。 ⑥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规定。 3.经公司总部授权省级分公司审批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 项目,由省级分公司负责备案,并于每年终了后将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 统计资料汇总上报。具体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可比照总部备案管理内容 进行。 (1)作为非法人机构,各级分公司在产权转让项目实施前,必须 按公司决策管理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及法人授权手续,一律不得在无公司 总部授权情况下擅自进行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2)为提高资产运用效率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效率,各级分公司 与其他单位针对实物资产(除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以外)进行出售、出 租、转让、收购等行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审批并负 责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其备案管理,总部不另行授权。其中因内部控制缺 陷、管理疏漏、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核销 及处置,仍依照《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中国联通审字〔2006〕131号)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在此文 规范之列。 ①拟进行出售、出租、转让、收购等处置的单台资产账面净值或批 次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内; ②拟对外处置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帐面价值,资产处置损失在50万 元以内; ③拟出租资产的出租期限在十年以内。 4.各省分公司不得向下级分公司委托授权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 理。 (三)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年。
原股东以不同比例增资扩股
公司分立合并
清算
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拍卖
资产租赁
资产置换
接受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其他
各子公司有关资产评估,由子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
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职 责,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及专业人员; 3.与经济行为双方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持有资产产权的分子公司应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 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资产权益构成的实际情况,公司资产评估 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项目 我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 委负责核准。 按照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公司集 团内部各级公司需核准项目的核准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须逐级上报至 总部,经总部初审同意后以公司集团名义向国资委报送。 (二)备案项目 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遵循“谁批准行为,谁备案评估结果”的原 则,采取分级备案管理方式: 1.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 责备案。 按照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公司集 团内部各级公司需由国资委负责备案项目的备案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 须逐级上报至总部,经总部初审同意后以公司集团名义向国资委报送。 2.经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公司总部负责备案。 (1)备案程序: ①持有资产产权的分子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将 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公司总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②公司总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2)需报送的备案文件材料: ①“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制度(修订稿)
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 规范公司涉及资产转让行为中的评估工作,正确体现公司资产价值,保 护所有者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出资的各级分、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均适用本制度。 二、公司资产评估的范围 (一)各级分、子公司与公司集团以外的单位之间发生以下经济行 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公司集团以外企业投资; 3.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4.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租赁; 7.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收购公司集团以外单位的资产; 10.接受公司集团以外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各级分、子公司发生以下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 产进行评估: 1.经公司批准,资产在同一法人下分公司间实施无偿划转; 2.公司集团下属独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 划转; 3.不影响公司资产权益的产权变动行为。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当各级分、子公司与公司集团以外的单位之间发生上述二(一)条 所列行为时,应由该行为涉及的目标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司总部有关资产评估,由公司总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 各级分公司有关资产评估,由公司总部授权持有资产产权的省级分 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省级分公司不得再 向下授权。
附件1 备案编号:
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签字):
填 报 日 期: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 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评估项目类型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备案项
目数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净资产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对外投资
其中: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 司
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 司
以非货币资产追加投 资
认购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
组建中外合资合作
年月 日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 日: 年 有 效 期: 年
项 目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月 日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 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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