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述国防义务和国防权利的关系
论述国防义务和国防权利的关系所谓国防义务,是指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它要求一切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绝不允许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
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所谓国防权利,是指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统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国防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有的国防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都不会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公民只有认真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就没有资格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国防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各项国防权利,并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严格履行各种国防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相互促进、相互转化。
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
展,也就越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而公民真正享有了相应的国防权利,就能激发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提高其履行国防义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
例如,接受国防教育、服兵役等,这些既是公民的国防权利,又是公民的国防义务。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冯佳芮2016221478一.权利(right)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
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
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
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
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权利与义务的辩论赛稿子
权利与义务的辩论赛稿子在人们的观念中,对个人权利和义务都是比较熟悉的。
但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及态度却是有很大的差异。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制度或道德标准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都是有利于个人实现其主观意识或获取个人利益的;而义务则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出自己应当做的事或付出应有的代价,其中还包括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因为两者的这种差别,权利是有利于个人的,而义务是需要个人去付出的。
因此,一般人们都比较关注、追求和维护权利,但对履行义务则往往比较忽视、淡忘,甚至是故意逃避。
从理论上说,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相成的,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
一个人因为履行了某种义务则可以要求某种权利;或者既然享受到了某种权利,则必需履行相应的某些义务。
此两者本为一体,不可独立存在。
在现实中,对于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及各种思想论断层出不穷。
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三种:一是以中国战国时期思想家杨朱为代表的,宣扬“不可拔一毛以利天下”,这是完全的将个人权利放在主导地位而忽视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二是以墨子、孟子为代表的,宣扬“节用而兼爱”、“生与义不可兼得,舍身而取义”,即将个人的利益置于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之后,强调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三则是典型的中国儒家思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将个人利益与对社会的义务融合在一起,协调平衡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这三种思想在现实的生活与工作中都有崇拜和追随者,但从整体上说,追求和践行“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平衡”更符合人性与现实的状况。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其他一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思考:1、从生物进化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出:越是低等的动物,如蚂蚁、蚯蚓等,主要以获取食物、维持生命为主要的行为。
而较高等的动物则逐步有追求个体利益之外的行为,如鸟类的群居、灵长类动物的等级等,即有了群体意识和个体服务团队的义务。
人类作为最为智慧的物种,更要有这种团队、社会和利他的意识,不能只注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忽略对社会应该履行的义务,至少应该两者兼而顾之。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保障和权益,而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承担言论的负面后果和责任。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实施诽谤、诅咒等违法行为。
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但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需要国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去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和促进。
第三,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同时要履行税收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资源。
公民的义务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最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和保障。
法律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红线,通过法律的引导和监督,可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就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她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与工具,必然在其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
概括言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就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
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就是对等的。
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就是对等的。
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与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就是对等的。
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就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
法律功能常常就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就是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与社会权利本位。
所谓权利本位就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
以权利为重心就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就是设定权利与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
(2)人权受到了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权利就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权利与与义务申论作文
权利与与义务申论作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权利是指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而义务则是人们在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的社会。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首先,人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而不受他人的干扰或压制。
这种权利不仅有助于促进思想交流和知识传播,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其次,人们还拥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无论是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实现,不仅对于个人的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公正和谐社会的基础。
另外,人们还享有财产权利、隐私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利等。
这些权利不仅保障了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也是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履行相结合。
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和责任。
首先,人们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其次,人们有义务为社会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这意味着个人不仅要关注个人利益,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此外,人们还有责任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等。
综上所述,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权利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履行相结合,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制约下,人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公正、法治和谐的社会。
论道德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以德治国”的实践活动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可忽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理论上困惑和道德实践中矛盾,不少正是由于对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认识不清,处理不当而造成的。
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探讨。
一、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两大基本属性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是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
例如,古训日:“子不教,父之过。
”说的是做父亲的要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不然,会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舆论及谴责;商贸交往的道德义务则讲求买卖公平、诚实守信,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转。
正是有“道德义务”的存在和规范,使得不同行为主体的各种活动受到相应约束和限制,避免产生无序及混乱。
所谓道德权利,涵盖两层意义:一是指人们有权学习和掌握道德理论及观念,培养和实践道德隋操及品质。
二是指人们学习和实践道德所获得的道德地位、道德信誉及道德权威。
例如,做父亲的要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就必须学习道德及行为规范,树立应有道德地位.才能履行好教育孩子的义务;商贸活动的主体执行道德义务,也必须掌握相应的道德权利。
了解商业道德规范及要求,努力培养优良的道德信誉和形象,才能使得利益和道义“双赢”。
掌握道德权利才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履行道德义务又是道德权利的体现。
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只讲道德权利不讲义务,道德权利所指的“学习道德思想和获取道德地位”则是空中楼阁,虚无缥缈。
而只讲道德义务不讲权利,道德义务所要求的“承担对社会和他人道德责任”只能流于形式.无法从“他律”转向“自律”。
其次,道德权和与义务之间相互作用,不断推动道德成立、丰富和发展。
现实生活里,若要使某种道德秩序和规范的确立.就必须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它和拥护它,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并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约束。
那么,这种道德才会富有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例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的新型道德观念及思想,就需要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去了解它、掌握它和履行它。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王海明3(北京大学 哲学系 北京 100871)[摘 要]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
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亦即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
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亦即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的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关键词] 权利 义务 完全义务 不完全义务 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B82-0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5)06-0005-07 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的关系,包括每个人与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每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包括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社会的权利与其自己的义务的关系,以及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与它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权利义务的这种复合的二重关系简化为: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一 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必然相关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论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论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医生和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医生和患者作为医疗关系的主体,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对于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至关重要。
以下将从医生和患者的角度分别探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义务1. 权利:(1)医生有权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医生有权要求患者提供详细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等信息,以便做出准确的诊断。
(3)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以获得更全面的诊断信息。
(4)医生有权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和教育,以帮助患者了解疾病和治疗过程。
(5)医生有权拒绝未经合理理由的患者要求,如超出医学范围的治疗或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
2. 义务:(1)医生有义务保持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2)医生有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尊重患者的决策权。
(3)医生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疾病的性质、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以便患者做出知情决策。
(5)医生有义务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和困惑。
二、患者的权利义务1. 权利:(1)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的平等待遇。
(2)患者有权获得医生提供的准确、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3)患者有权知情,即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
(4)患者有权拒绝或中止治疗,包括手术治疗和药物治疗等。
(5)患者有权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不受非法侵犯。
2. 义务:(1)患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病史,配合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2)患者有义务遵守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医生和医护人员的工作。
(3)患者有义务按医嘱进行治疗,如服药、接受手术等,并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
(4)患者有义务尊重医生的建议和决策,如治疗方案和转诊等,不进行不合理的要求和干预。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关系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关系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公民拥有的自由和保障的权益,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力。
公民义务是指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参与公共事务、尊重他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德等。
公民义务是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彼此相辅相成。
公民权利的行使需要建立在公民的义务履行的基础上,而公民义务的履行也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条件。
首先,公民权利的行使需要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要承担言论自由的边界和责任,不能违法或诽谤他人。
公民享有选举权,但也要履行选举的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其次,公民义务的履行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例如,公民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保障提供条件。
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稳定和公民的生活安全提供保障。
公民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互动关系。
只有在公民尊重法律、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理应
享有的权利;而只有通过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才能为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作出积极贡献。
教师该如何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论文
教师该如何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论文首先,教师应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指导者,有权利根据自身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教学计划、选择合适的教材、设计适应学生的教学方法等。
同时,教师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时备课、认真授课、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等。
教师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贯彻到教学实践中,以确保教学的有效性和质量。
其次,教师应注重平衡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应该注重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教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创造性,行使相应的教学权利,以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
另一方面,教师要始终关注学生的需求和利益,承担起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的义务。
教师应该把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既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又保护学生的利益。
再次,教师应注重沟通与合作。
教师作为教育实践的主体,应与学生、家长和同事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通过与学生的沟通,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困惑,及时调整教学策略,使教学更加精准有效。
与家长的沟通能够增强家校合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与同事的合作可以互相借鉴经验、分享资源,提升教学质量。
教师通过沟通与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最后,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发展。
教育领域的知识更新迅速,教师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教师可以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研讨会等相关活动,获取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
同时,教师可以通过撰写教育论文、参与教育研究等方式积极参与教育领域的学术探索,推动教育和创新。
通过专业发展,教师可以更好地运用自身的权利,履行教育事业的义务。
综上所述,教师应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既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又承担起相应的教育义务。
要注重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注重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专业发展。
只有如此,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才能得到提升,学生的学习成长才能得到有效推动。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By squnfeng 发表于2008-8-21 9:37:00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1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DD说到底A是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
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权利与义务2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
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央视国际 2005年06月14日 10:29 来源:CCTV .com郑成良: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
论文: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周其为什么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为什么不对等?首先我们来看它们的界定: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矛盾,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仅既互相区别和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相辅相成)。
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 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
”那么从这个角度看权利与义务本是对等。
但是问题是权利与义务都是社会分配的产物,倘若分配不均,就会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1】但我们知道社会分配是没有绝对平等的,所以也就注定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律上来看: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义务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那么当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大于或者小于义务时,不对等就体现了。
以上是社会分配的原因。
现在我们来说说人自身的原因。
这个原因分为两点,一是个人,二是个人与他人。
从个人角度看,人是行使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所以在行使权利与义务时有三种情况:一是权利多于义务,二是义务多于权利,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等。
【1】但我们知道,人非圣贤,只有圣贤或者不行使权利和义务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但我们知道那是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里的人所做不到的,因为人始终是要与社会发生关系的。
所以作为个人来讲,是做不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
从个人与他人的角度看,法学家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思想家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于是思想家罗斯做了这样一个结论:“A对B有权利意味着A对B有义务,A对B有义务意味着A对B有权利。
”他的理解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的范畴,所以当一个人他“贡献”了即他履行义务了,那么作为社会里的其他人就“索取”了即履行权利了。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不对等因素,当一个人的“索取与贡献”与他人的“贡献与索取”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也就不对等了。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初中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初中在初中的政治课或者品德课上,咱们肯定都接触过权利和义务这两个词儿。
这就像是一个天平的两端,缺了哪一头,这个天平都没法平衡。
咱先说权利吧。
权利是什么呢?就好比是你手里的一把钥匙,这把钥匙能打开好多扇门。
比如说,你有受教育的权利,那就像你拿着一把能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
你可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听老师讲课,学习各种各样有趣的知识,从语文的诗词歌赋到数学的几何代数。
你还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像你有个小喇叭,在合适的范围内,你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
这时候你是不是觉得权利像个宝藏,让你能做很多自己想做的事儿?那义务呢?义务就像是你为了保管好这把权利的钥匙,得遵守的一些规则。
你想啊,要是每个人都拿着自己的钥匙乱开门,今天去破坏这个,明天去抢夺那个,那这个世界不就乱套了?你有受教育的权利,相对应的,你就有好好学习的义务。
这就好比你拿到了知识宝库的钥匙,那你得用心去探索里面的宝贝,而不是把钥匙一扔,在宝库门口睡大觉。
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你不能用这个权利去伤害别人,就像你吹小喇叭的时候,不能对着别人的耳朵使劲儿吹,把人家耳朵震坏了。
其实啊,权利和义务是紧紧绑在一起的,谁也离不开谁。
这就像一双鞋子,权利是左脚的鞋子,义务是右脚的鞋子。
你只穿一只鞋出门试试,能走得稳吗?肯定不行啊。
你光想着自己的权利,不管义务,那就像你只穿左脚的鞋子,蹦跶两下就会摔倒。
反过来,你光尽义务,不去享受自己的权利,那就像只穿右脚的鞋子,虽然也能站着,但是走起来多别扭啊。
在生活里也有好多这样的例子。
你看那些在公园里随意践踏草坪的人,他们觉得自己有在公园里游玩的权利,可他们忘了自己有爱护公共环境的义务。
这就好比他们拿着进入公园的钥匙,却把公园的门都给拆了,那后面的人还怎么进去玩呢?再看看那些认真交税的公民,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像干净的街道、明亮的路灯,这就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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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 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目录摘要 (1)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参考书目 (12)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
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
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
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
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
网上热议的明星代言事件一度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
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
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
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
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
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
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
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
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
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
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
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
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
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
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
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
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
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