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doc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发布日期:2003-7-10执行日期:2003-9-1生效日期:1900-1-1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沿海航标管理,保持沿海航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水域、被海港覆盖的通海河口以及用于为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设置航标的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活动,但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除外。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航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第二章航标规划第四条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委):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有效地标示我国沿海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SN/Circ.259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我局制定了《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更有效地标示在我国沿海发生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为标示新危险沉船而紧急设置的应急沉船示位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管理的主管机关。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航标管理机关,分别按照航标管辖范围负责管辖水域应急沉船示位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途、特征和技术标准第四条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危险沉船之上,或尽可能靠近新危险沉船的地方,标示新危险沉船所在,船舶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谨慎航行。
第五条应急沉船示位标(见下图)的特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颜色│浮标表面是等分的蓝黄垂直条纹(最少4个条纹最多8个条纹)│├───────┼────────────────────────────────┤│形状│柱形或杆形│├───────┼────────────────────────────────┤│顶标│如装有,为直立/垂直的黄色十字│├───────┼────────────────────────────────┤│灯质│黄蓝光互闪3秒,蓝光和黄光轮流各闪1秒钟,中间暗0.5秒│││Bu 1.0s + 0.5s + Y1.0s + 0.5s= 3.0s│├───────┼────────────────────────────────┤│其它│如果为标示同一危险沉船设置了多个标,其灯质必须同步闪光;可以考虑│││加设雷达应答器(莫尔斯编码“D”)和/或AIS应答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适用于2002.7.1以后建造的船舶:供电要求:总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船舶,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总吨位在5000吨以下的船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GPS既属于航行设备,又属于无线电设备,应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无线电蓄电池24V供电。
电罗经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驾控台DC24V电源供电(DC24V电源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电源)。
风速风向仪和气象传真接收机未做强制要求配备。
一:所有船舶,不论大小,均应设有:(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航海出版物也可采用电子版的形式,但应具有备份装置)。
(5),GPS系统1个。
(6),1部声力电话或者1个航向罗经复示器,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二、15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
(5),GPS系统1个(6),1部声力电话,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7),备用磁罗经1个。
(8),白昼信号灯1个,用于在白天和夜晚通过灯光进行联络,使用电源,但非唯一依靠船上电源供电。
二、30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一、总则作为海事领域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海事船舶的配备管理,提高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能力,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海上航行的商船和非商船。
二、航行设备配备1. 导航设备船舶应统一配备GPS导航装置,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在导航装置故障时,船舶应配备备用导航设备(如罗盘、声纳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导航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在船舶维护日志中。
2. 通信设备船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台、卫星通信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
通信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确保航行期间能够及时沟通。
3. 船舶管理系统船舶应配备完善的船舶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定位系统、船舶航行记录仪、船舶健康监测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具备数据记录和报告功能,以确保船舶运行情况能够及时掌握和监控。
4. 救生设备船舶应配备适量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筏、救生衣、救生浮具、救生艇等。
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5. 消防设备船舶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消防设备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三、船员配备1. 船员数量船舶的船员数量应根据船型和吨位大小合理确定,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船员的配备应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顺畅,而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
2. 船员证书船舶上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包括航海证书、通信证书、救生证书等。
船员证书的获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船舶上的船员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和紧急疏散。
船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并参与船舶紧急情况演练。
四、环保配备1. 污染防治设备船舶应配备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污分离器、油品防漏装置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航标设置和维护规章制度
航标设置和维护规章制度一、航标设置规定:1.航标设置的原则:(1)航标设置应符合国家航行安全规定,确保船舶航行安全;(2)航标设置应考虑水文条件、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因素,确保航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航标设置应根据航道特点和航行需求,确保航标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航标设置的程序:(1)航标设置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规划和安排;(2)航标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勘测和设计,确保航标的位置和形状合理;(3)航标设置应经相关审批程序,确保符合规定。
3.航标设置的内容:(1)航标设置应包括航标种类、位置、形状、颜色、光信号等信息;(2)航标设置应包括航标的维护要求和周期,确保航标的有效性。
二、航标维护规定:1.航标维护的责任:(1)航标维护责任主体应明确,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2)航标维护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有效性。
2.航标维护的内容:(1)航标维护工作应包括航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2)航标维护工作应根据航标的具体情况和使用需求,确保航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航标维护的制度:(1)航标维护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包括维护计划、维护记录、维护报告等;(2)航标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维护质量。
三、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监督:1.监督机构:(1)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按规定进行;(2)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航标设置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航标的有效性。
2.监督措施:(1)监督机构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措施,包括巡查、检测、抽查等;(2)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保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其他规定:1.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航标设置和维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2.奖励措施:(1)对于在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2)奖励措施应鼓励各方积极参与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提高航行安全水平。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东海海区AIS岸基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海海区AIS岸基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海海区船舶自动识别岸基系统(以下简称“AIS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交通部海事局下发的《AIS岸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海海区AIS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系统运行、设备管理、用户接入管理、AIS历史数据提供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AIS系统包括构成东海海区船舶自动识别岸基系统的各类设备、设施和软件,以及支持系统正常运转、使用所必需的各类专用及附属设施、设备和软件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东海海区航标主管部门负责海区AI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1、负责海区、辖区AIS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2、负责组织海区AIS系统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保障系统安全优质运转;3、负责推广AIS应用成果,充分发挥AIS系统效用;4、负责组织实施海区AIS系统业务技术培训;5、负责AIS用户的配置以及接入审核。
第五条海区AIS管理中心负责海区AIS的具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1、接受海区航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级有关办法,制定海区AIS内部管理制度、维护计划及应急预案,并报备海区航标管理部门;3、负责海区管理中心AIS系统所属各类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转;4、负责海区管理软件的日常操作、数据维护、数据备份及系统管理软件升级;5、负责指导辖区AIS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6、负责实施海区AIS系统巡检;7、协助本海区海上搜救、应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事务,支持联合行动和海事调查;第六条各辖区AIS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AIS系统的具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1、接受海区航标主管部门和海区AIS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2、贯彻执行各项AIS相关标准和办法;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级有关办法,制定辖区AIS内部管理制度、维护计划及应急预案,并报备海区航标管理部门;3、负责辖区AIS系统各类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使用、保养和维修,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
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号:海航测[2010]12号颁布⽇期:2010-01-08执⾏⽇期:2010-01-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规则第三章运⾏规则第四章监督规则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沿海⽔域的航⾏安全,确保航标应急任务及时完成、信息及时传递处理,提⾼全国海区航标应急反应能⼒,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直属海事系统内航标应急反应活动。
第三条职责(⼀)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作;(⼆)天津、上海、⼴东、海南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局”)分别负责北⽅、东海、南海、海南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的指挥、监督、协调及应急设标的审核⼯作;(三)各当地海事局分别负责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信息的收集、通报、协调等⼯作,并为航标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四)各辖区航标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航标应急反应的具体实施⼯作。
第⼆章管理规则第四条航标应急反应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的航标和⽔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海区局应制订航标应急反应实施细则,形成完善的航标应急反应运作机制,确保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顺畅运⾏。
辖区航标处应制订航标应急反应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岗位职责、启动/中⽌/结束应急反应预案的程序、具体反应步骤(包括程序、流程图、时限),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备海区局。
第六条海区局应建⽴应急反应值班制度,确保24⼩时值班电话的畅通。
辖区航标处应建⽴24⼩时调度值班及航标船值班制度。
航标值班船在接到应急反应指令后30分钟内具备开航条件。
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向社会和相关单位公布应急值班电话。
第七条应急资源的配置海区局、辖区航标处应配置应急反应资源,保证航标应急反应活动中⼯作⼈员能及时到位、船舶车辆能及时出动,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后勤保障。
海区局应根据海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合理配布,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海区应急反应资源的配置⽅案,应急反应资源包括:(⼀)通信设备各级航标管理机关应配备相应的有效的通讯设备,建⽴完善的通讯及数据传输系统。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地力海事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海事船舶分类和船型
第八条 海事船舶分为巡逻船、航标船、测量船和特种船。 巡逻船指主要用于巡视、现场监管、护航、取证、搜救指挥等业务的海事船舶。 航标 船指主要用于航标布设和航标巡检维护作业的海事船舶。测量船指主要用于水深测量及扫海 业务的海事船舶。特种船指除上述船舶外的其它海事船舶。 第九条 海事巡逻船和测量船按船舶总长划分系列,航标船按船舶排水量划分系列。 第十条 海上巡逻船分为 IOO 米级、80 米级、60 米级、40 米级、30 米级、20 米级、 l5 米级和 10 米级 8 个系列。20 米级及以上船舶每一系列设 1-4 型标准船型,共 l3 型 l5 米级及以下巡逻艇不设标准船型。 第十一条 内河巡逻船分为 40 米级、30 米级、20 米级、15 米级和 10 米数 5 个系列。 l5 米数及以上船艇每一系列设 l—4 型标准船型,共 12 型;10 米级巡逻艇不设标准船型。 第十二条 航标船分为航标布设船和航标巡检船。航标布设船设 2000 吨级、800 吨级、 400 吨级 3 型标准船型:航标巡检船为 150 吨级,设 2 型标准船型。 第十三条 测量船设 80 米数、40 米级、20 米级 3 型标准船型。 第十四条 上述船型系列划分和标准船型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特种船不设 标准船型。
15m 级 10m 级
附表 1-3 海事航标船系列划分表
级别
2000t 级 800t 级 400t 级 150t 级
附表 1-4 海事测量船系列划分表
级别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
其规定如下: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
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3(5 顶标topmarks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12.25
【实施日期】199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关于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
第四条航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北方、东海、南海和海南海区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按各自分工负责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北方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海南海区指海南省沿海水域。
船舶营运海区及设备配备要求
船舶航区航区与海区从字面上看似相近,但从船舶安全的角度讲意义却大有不同,航区系指根据海域距岸距离不同、风浪状况不同,船舶可以航行的区域。
船舶航区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分为四种: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 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船舶营运海区及设备配备要求笔者在近几年的FSC检查中,发现船员对于航区都比较清楚,知道船舶不可以超航区航行,否则就会被滞留或开具违章。
但是,很多沿海航行船舶船员对营运海区并不了解,不知道什么是A1、A1+A2海区,也不知道不同的海区的差别是什么。
笔者就航区和营运海区的定义做一个简要介绍。
洋山港海事局 张春辉 林新通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海事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
另外,还有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营运海区不同于船舶航区,船舶营运海区系指具有报警能力无线装置所覆盖的区域,如图1所示。
下面分别来介绍:1、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而制定的规定。
根据海事法律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配备:规定了船舶在不同类型和尺寸的航行中所需的船员人数和资质要求。
包括船长、副船长、航海士、引航员、船舶工程师等职位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值班制度等。
2. 装备配备: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配备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浮筒、灭火器、救生舱等。
还规定了这些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3. 通信配备: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雷达、导航仪器等。
规定了通信设备的使用要求,保证船舶能够及时与岸上机构和其他船舶进行通信。
4. 导航配备: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导航设备,包括罗经、航向仪、测绘仪器等。
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导航要求,确保船舶在正确的航线上安全航行。
5. 文书配备:规定了船舶必须准备和管理的各类船舶证书和文件,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航行计划、船舶维护记录等。
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
以上是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略有不同。
船舶经营者和船员
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进行合理的船舶配备管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规章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规章1. 引言内河航标是指为了引导船舶安全航行而设置的一种标志物。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河航标的管理办法以及重要性。
2. 内河航标的作用和分类引航标志用于标示船舶进出港口的通道,以及引导船舶进出航道。
警示标志用于标示航道上的障碍物、水下浅滩、潜在危险区域等,提醒船舶注意。
信息标志用于提供航道信息、航道条件、港口设施等重要信息。
正确的设置和管理内河航标,可以使船舶在复杂的内河水域中准确、安全地航行。
3. 内河航标的管理办法3.1 内河航标的设置标准航标类型和数量根据航道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航标的类型和数量,以确保航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航标的位置和间距根据船舶的航行特点和水深、水流等因素,确定航标的位置和间距,以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安全地导航。
航标的外观和标识航标的外观和标识需要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标准进行统一,以保证航标的可视性和辨识性。
3.2 内河航标的维护和巡视定期巡视航标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航标进行巡视,检查航标的外观、标识和灯光等是否正常工作。
修复和更换如果发现航标存在损坏或失效的情况,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以确保航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清理和保养航标需要定期清理和保养,防止积水、污垢等影响航标的可视性和功能。
3.3 内河航标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航标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发布和更新航标的信息,包括航标的位置、标识、灯光等信息,以及航道的变化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信息传递船舶需要及时获取并传递航标的信息,以便正确地导航和航行。
4.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性通过合理设置和管理航标,可以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提升交通效率航标的合理设置可以提升船舶航行的效率,减少航行时间和成本。
促进经济发展内河航标的管理办法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提升内河水运的竞争力。
5. 结论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航运顺利具有重要意义。
长江干线航道基层码头布局测算
长江干线航道基层码头布局测算
付磊;张宝航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上半月)》
【年(卷),期】2017(038)012
【摘要】克服传统《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船舶配置计算方法在确定长江干线基层数量与服务范围方面的局限性,从基层码头实际运营调度模式出发,建立布局模型,科学测算基层码头布局数量.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付磊;张宝航
【作者单位】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湖北武汉 430000;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湖北武汉 4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1
【相关文献】
1.长江干线航道湖北段水上服务区布局选址研究
2.长江航道码头布局方案研究
3.基于竞争和需求测算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空间布局导引方法实证研究
4.长江下游航道码头布局优化研究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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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交通部安监字[1994]113号1994年5月23日)沿海航标管理系统中,交通部直属各管理单位所配属的航标工作船舶是负责所辖海域航标维护和建设的专用船舶。
为了合理地配置航标船舶,提高航标船舶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对各类航标船舶的管理,依据“经济、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结合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航标船舶的分类及其主要性能,见附表一。
二、航标船舶的基本任务1.大型航标船:A.负责所在海区(指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以下同)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所在海区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所在海区或上级指令跨海区承担应急航标布设及抢修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2.中型航标船:A.负责划定海域(由所在海区划定,报部备案,以下同)内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航标巡检保养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上级指令性的航标应急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3.小型航标船(艇):A.负责所在航标管理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日常航标巡检、维护、保养、浮标拖带、拖复位等工作。
B.负责上款工作范围内有关航标的补给工作(含人员运输和生活补给)及建筑、维修用物料的运输工作。
c.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航标事故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三、航标船舶配置的一般原则1.以可行的规划、计划为基础的超前设置原则。
在航标船舶设计和配置上应考虑适当超前。
2.以保证效能与充分利用国家资产为基本条件的经济原则,其中:A.配置量宜少不宜多;B.设计尺度宜小不宜大;c.技术功能宜兼不宜单。
3.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的合理配置原则。
在航标船舶配置上应结合航标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并有利于应急和快速反应。
四、航标船舶的配置标准1.大型航标船:A.配置于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所在港口或海区地理中心。
B.配置量的核定:a.基本配置数(S),单位:艘:s=海区各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总天数(N)/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核定备用系数(F)b.单船全年可利用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工作总天数(N),单位:天/年:Ⅳ=L/VT+L'V/T+Ht/T'式中:L——海区海岸线长度(海里);L’——海区全年布设、更换、撤除航标工作航行里程(海里);V---平均航速(取10海里/,F时);T---航标巡检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8小时/日);T——航标作业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6小时/日);H——海区全年大标作业标志总数量(座次)t——单标作业所需时间(取3小时/座次)。
c.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单位:天/艘·年:M=年日历天数一(年平均修船天数+自然障碍天数+备航及归航整理天数)取220天/艘·年。
d.核定备用系数(F),取l.5。
2.中型航标船:A.配置于远离海区中心或海区管理中心的大型港口。
B.所负责的划定海域内需该型船舶进行管理维护的航标设置量接近或超过50座(可同时考虑未来可行规划的规模),且70%以上的水上航标作业可利用该型船舶实施。
c.配置该型船舶的港口距配置有大型航标船的港口的航行距离超过大型航标船一昼夜的航程,且管辖范围的一端为他国或相邻海区。
D.具备相应的靠泊条件。
配置中型航标船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配置量为一艘。
对尚不具备上述条件又确属航标管理所需的个别港口,其航标管理单位申请配置中型航标船,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必须的理由和经济方面的论证,由海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审批。
3.小型航标船(艇):A.配置于各航标区所在港口和管理量相对较为集中,且为补给基地有可靠的靠泊条件的航标站所在地。
B.配置量依据航标管理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参照大型航标船的配置核定公式核定。
其中,航标站配置量原则上为一艘;需要配备400吨航标巡检船的航标区原则上只配备一艘。
C.鉴于小型航标船工作任务性质不同,在配置上:a.航标区根据需要可配置具备各类补给品、维修、建设用物料运输及浮标拖带、拖复位及兼作巡检工作的技术能力的船舶;b.避风港湾内可配置小型专用航标工作艇;c.开敞式水域且水上标志配布量较多的航标管理单位可单独增配小型航标巡检船;d.备用船舶配置于航标区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按主要工作性质配一艘,但配置有中型航标船的单位不再配置备用船舶。
五、航标船舶的归口管理1.大型航标船执行所在海区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其船舶管理由海区指定的部门负责。
2.中型航标船执行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其船舶管理由所在航标区负责。
3.小型航标船(艇)由所在航标区负责全面管理责任。
六、航标船舶的使用管理1.大、中型航标船舶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年度指令性计划管理。
指令性计划包括:按有关规定交由大、中型航标船实施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业务;按部年度工作计划需大、中型航标船配合实施的航标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按常规所在海区实施的水上标志更换、撤除、抛设业务;其他上级下达的海上工作任务等。
年度指令性计划由各拟申请用船单位于每年11月末将次年计划申报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经其平衡、协调后于次年初一次下达相应计划,并同期抄报部主管部门。
2.紧急临时使用大、中型航标船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或由所在海区、部主管业务部门下达。
该类作业项目由所在海区业务主管部门以单项任务书形式下达。
3.大、中型航标船所在行政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当年年度计划及单项任务书执行任务。
4.大、中型航标船的归口管理单位在船舶执行任务出航前五天,必须以电话、电报、传真电报等形式向所在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出航执行任务期间,以航标区范围为基本单位,由用船单位出具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交船统一带回;归航后l5天内由船舶所在单位编制任务执行情况小结报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
归航后报告统一报表,格式见附表二。
临时用船依此规定办理。
5.小型航标船的使用计划由所在航标区负责。
其指挥、调度办法由各区根据各自情况另定。
区所发年度计划抄所在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
七、航标船舶的技术管理1.海区航标船舶及辅助船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各海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海区各航标区研究编制后报部审批,经批准后由部下达。
年度实施计划及前期工作计划由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航标区依据已经部批准的规划均衡安排编制,报部审批后按部文执行。
2.航标船舶船名编号第一个字取“标”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8”,其后按船舶所在海区和船舶种类顺序编号。
大、中型航标船舶的船名编号,北方海区自11号开始,东海海区自21号开始,南海海区自31号开始。
小型航标船艇的船名编号,北方海区自101号开始,东海海区自201号开始,南海海区自301号开始。
3.在用船舶的设备(含通信、导航设备)改造、更新、新增由船舶所在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一并上报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年财务计划中航标技改或设备购置项下列出,由所在单位实施。
4.建立航标船舶修理基金。
基金开支范围主要为船舶厂修和自修使用的备配件及必要的船舶备配件等。
基金的提取按部规定的比例,从部拨的年度费用中提取。
由船舶所在单位专项立帐,单独考核并可跨年合并使用。
5.航标船舶的各类技术、业务报表按规定报所在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6.航标船舶的调拨、封存与报废处理:A.航标船舶的调拨,由所在海区提出,报部批准,或由部直接下达指令。
B.大、中型航标船舶的封存,由所在海区审批,报部备案;小型航标船的封存,由所在单位提出,所在航标区审批,报所在海区备案。
C.大、中型航标船舶的报废处理,由所在海区提出,报部批准;小型航标船的报废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所在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部批准。
八、航标船舶的管理费用1.大、中型航标船舶的费用(含修船费)单列,由部统一核定,在年度财务预算审核会议上确定,单独立帐、考核。
该类船舶执行指令性任务(不含计划外工程任务)一律不实行收费制。
2.小型航标船的费用(含修船费)包含在所属航标区年度单标定额中,部不再另核拨。
九、各航标船舶归口管理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航标任务及日常航标管理的前提下,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其他航标作业及水上工程辅助服务项目,按部颁标准收费。
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的同意,照章纳税。
并据实核算直接成本,归还经费垫支。
其盈余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使用,形成基金可弥补航标经费不足或在航标建设、改造中使用。
十、各船舶归口管理单位应遵照此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并据此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所在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的沿海航标管理系统。
海区地方航标管理部门可参照使用。
十二、本办法亦可作为现有及新建航标管理单位的规划编制依据。
十三、本办法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