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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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交通部安监字[1994]113号1994年5月23日)

沿海航标管理系统中,交通部直属各管理单位所配属的航标工作船舶是负责所辖海域航标维护和建设的专用船舶。为了合理地配置航标船舶,提高航标船舶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对各类航标船舶的管理,依据“经济、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结合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航标船舶的分类及其主要性能,见附表一。

二、航标船舶的基本任务

1.大型航标船:

A.负责所在海区(指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以下同)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所在海区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所在海区或上级指令跨海区承担应急航标布设及抢修工作。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2.中型航标船:

A.负责划定海域(由所在海区划定,报部备案,以下同)内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航标巡检保养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上级指令性的航标应急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3.小型航标船(艇):

A.负责所在航标管理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日常航标巡检、维护、保养、浮标拖带、拖复位等工作。

B.负责上款工作范围内有关航标的补给工作(含人员运输和生活补给)及建筑、维修用物料的

运输工作。

c.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航标事故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三、航标船舶配置的一般原则

1.以可行的规划、计划为基础的超前设置原则。在航标船舶设计和配置上应考虑适当超前。

2.以保证效能与充分利用国家资产为基本条件的经济原则,其中:A.配置量宜少不宜多;

B.设计尺度宜小不宜大;

c.技术功能宜兼不宜单。

3.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的合理配置原则。在航标船舶配置上应结合航标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并有利于应急和快速反应。

四、航标船舶的配置标准

1.大型航标船:

A.配置于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所在港口或海区地理中心。

B.配置量的核定:

a.基本配置数(S),单位:艘:

s=海区各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总天数(N)/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核定备用系数(F)

b.单船全年可利用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工作总天数(N),单位:天/年:

Ⅳ=L/VT+L'V/T+Ht/T'

式中:L——海区海岸线长度(海里);

L’——海区全年布设、更换、撤除航标工作航行里程(海里);

V---平均航速(取10海里/,F时);

T---航标巡检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8小时/日);

T——航标作业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6小时/日);

H——海区全年大标作业标志总数量(座次)

t——单标作业所需时间(取3小时/座次)。

c.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单位:天/艘·年:

M=年日历天数一(年平均修船天数+自然障碍天数+备航及归航整理天数)取220天/艘·年。

d.核定备用系数(F),取l.5。

2.中型航标船:

A.配置于远离海区中心或海区管理中心的大型港口。

B.所负责的划定海域内需该型船舶进行管理维护的航标设置量接近或超过50座(可同时考虑未来可行规划的规模),且70%以上的水上航标作业可利用该型船舶实施。

c.配置该型船舶的港口距配置有大型航标船的港口的航行距离超过大型航标船一昼夜的航程,且管辖范围的一端为他国或相邻海区。D.具备相应的靠泊条件。

配置中型航标船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配置量为一艘。

对尚不具备上述条件又确属航标管理所需的个别港口,其航标管理单位申请配置中型航标船,

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必须的理由和经济方面的论证,由海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审批。

3.小型航标船(艇):

A.配置于各航标区所在港口和管理量相对较为集中,且为补给基地有可靠的靠泊条件的航标站所在地。

B.配置量依据航标管理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参照大型航标船的配置核定公式核定。其中,航标

站配置量原则上为一艘;需要配备400吨航标巡检船的航标区原则上只配备一艘。

C.鉴于小型航标船工作任务性质不同,在配置上:

a.航标区根据需要可配置具备各类补给品、维修、建设用物料运输及浮标拖带、拖复位及兼作巡检工作的技术能力的船舶;

b.避风港湾内可配置小型专用航标工作艇;

c.开敞式水域且水上标志配布量较多的航标管理单位可单独增配小型航标巡检船;

d.备用船舶配置于航标区所在地。一般情况下按主要工作性质配一艘,但配置有中型航标船

的单位不再配置备用船舶。

五、航标船舶的归口管理

1.大型航标船执行所在海区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其船舶管理由海区指定的部门负责。

2.中型航标船执行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其船舶管理由所在航标区负责。

3.小型航标船(艇)由所在航标区负责全面管理责任。

六、航标船舶的使用管理

1.大、中型航标船舶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年度指令性计划管理。指令性计划包括:按有关规定交由大、中型航标船实施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业务;按部年度工作计划需大、中型航标船配合实施的航标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按常规所在海区实施的水上标志更换、撤除、抛设业务;其他上级下达的海上工作任务等。年度指令性计划由各拟申请用船单位于每年11月末将次年计划申报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经其平衡、协调后于次年初一次下达相应计划,并同期抄报部主管部门。

2.紧急临时使用大、中型航标船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或由所在海区、部主管业务部门下达。该类作业项目由所在海区业务主管部门以单项任务书形式下达。

3.大、中型航标船所在行政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当年年度计划及单项任务书执行任务。

4.大、中型航标船的归口管理单位在船舶执行任务出航前五天,必须以电话、电报、传真电报等形式向所在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出航执行任务期间,以航标区范围为基本单位,由用船单位出具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交船统一带回;归航后l5天内由船舶所在单位编制任务执行情况小结报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归航后报告统一报表,格式见附表二。临时用船依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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