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文/李生发摘要: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与矿业行业市场化密切相关。
近年来,矿业行业市场化为其行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与经济增长点。
与之相对应的是,矿业权行政权力的变动以及无形资产内容的增加,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及相关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本文就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并就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策略。
关键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包括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主要会计分录、期末摊销、期末减值测试等相关处理方式。
矿业行业市场化,促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发生变化,使之与其发展相适应,并不断调整和完善,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矿产资源是矿业开发企业中最重要的资产,是矿业的“血液”,而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对矿业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很大。
一、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交纳的探矿权价款或受让他人的探矿权,支付的探矿权价款,均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如果国家按储量情况一次性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总额的,相应支出也应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在探矿权区域内开展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包括地质勘探、基建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形成的坑、槽、井、硐的费用,应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中进行归集。
勘探结束后,经有资质部门或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认定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借记“其他长期资产——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待交纳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权证后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未取得地质探矿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费用”科目或“勘探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探讨作者:李翠萍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我国部分地勘单位在矿权确认、转让、后续计量等环节中存在探矿权会计核算问题,这也是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必然问题,本文就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为地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探矿权市场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矿业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活动,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更加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必不可少的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探矿权会计核算水平,才能提高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探矿权经营水平。
本文首先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现状1.探矿权申请流程。
我国地质勘查探矿权申请流程十分严格,首先需要申请探矿权资格,在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则会根据流程计入地勘单位的生产成本当中。
地勘单位对探矿权的申请需要根据财政部门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
探矿权使用费以地勘生产——xx 项目为主要借记形式,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贷记形式。
探矿权出资人为国家,需缴纳探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其中价款的缴纳需要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并将其纳入地勘单位生产成本中,借记形式为地勘生产——xx项目、贷记形式以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探矿权价款。
地勘单位的探矿权是开展勘探活动的基础前提,是确保勘探活动的重要基础。
2.探矿权成本结转。
每一个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成本费用结转的不同形式。
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成本结转时,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严格对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并有效处理单位中的财务事宜。
在地勘生产活动中需要将各项成本费用及结转费用进行妥善解决,避免因出现财务状况而阻碍了地勘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当勘探的开发成本是由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情况下,勘查过程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地质成果,将勘查成本当做损失登记,借记科目为管理费用,贷记科目为勘探开发成本。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矿业权指的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对开采、勘探、探矿等活动的管理、制定的法律权利,是一种有形的资产。
对于矿业权,它在会计上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决策。
下面就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进行探讨。
首先,矿业权的会计处理是指对已获得的矿业权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当用成本模式对矿业权进行会计处理。
成本模式是指,企业应当依据矿业权的获取成本作为其初始成本,在后续期间内不断摊销该成本,以反映其逐步耗损的情况。
其次,在确定初始成本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勘探费用、地质勘探成本、环境保护费用等,这些都是需要计入矿业权的初始成本中。
对于已经财务报表中的矿业权,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该资产的净额不超过其预计收益流量价值。
另外,矿业权的摊销周期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
矿业权的摊销应当依据采矿计划,以及逐步开采所产生的产量进行。
而摊销的金额,则应当依据摊销周期、使用方案和听证公告等因素判断。
对于一些大型矿产资源项目,可能会出现摊销时间超过20年的情况。
最后,矿业权的减值测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准则要求的方法、程序和标准,以及矿产资源预测的前沿技术、采矿计划、市场价格、财务、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评估矿产资源资产的账面净值是否能保持其预期收益水平。
综合来看,矿业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资产,它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上对矿业权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且结合市场预测、采矿计划等因素,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该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市场价值。
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之我见、【摘要】矿业权是煤炭上市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会计核算对煤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较大,财务报告使用者也越来越关注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目前,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尽相同,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
如何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将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 矿业权; 会计核算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将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在《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前,国土资源部经商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 06〕211号),要求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一)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 000万元至13 080万元之间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
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另外一家公司在2008年暂停了对探矿权的摊销,原因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为2008年11月取得探矿权,当年并未摊销。
浅谈矿业权流转会计核算
浅谈矿业权流转会计核算作者:陈晓英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3期【摘要】随着矿业权市场化程度的越来越高,其给地勘单位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显著,这就导致了审计、财政、税务等国家职能部门对地勘单位的矿业权相关的经济业务检查、监督力度加大,而地勘单位对这方面的会计核算工作尚欠成熟,不少单位对矿业权流转会计核算很茫然,会计处理方法五花八门,存在不少急需解决及完善的地方。
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会带来不一样的纳税结果。
本文将就地勘单位矿业权的取得、持有、转让、矿业权的涉税问题等方面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探索合法、合规、合理的、相对节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键词】矿业权;会计;核算一、矿业权取得的会计核算目前地勘单位获得矿业权基本上只有两种途径即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
1.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国家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地勘单位,(1)探矿权取得会计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购买探矿权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需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借:地勘生产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等探矿权取得后成本资本化:借:地质成果(或递耗资产)贷:地勘生产国家基金(探矿权价款转国家资本金)(2)采矿权取得会计核算借:无形资产-采矿权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长期应付款(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国家基金(采矿权价款转国家资本金)据(财建[2010]1018号)、(财建[2006]694号)等文件的规定目前很多单位是在矿业权的再转让时通过国家基金冲抵经营收入,笔者认为不妥,国家基金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一种投资,应该直接增加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而不应该待该资产出售时冲减它的收入,这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营业税税法对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
2.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通过矿权交易中心向其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竞买取得。
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借:无形资产-矿业权贷:银行存款等二、矿业权续存期间的会计核算1.矿业权使用费的会计核算矿业权续存期间所缴纳的矿业权使用费应根据具体情况成本化或费用化,不能一概费用化,比如探矿权,如果取得的探矿权是为了将来进行转让获取升值收益,那就不能将其费用化,而应计入探矿权的成本中待转让时一并结转。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一、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二级明细科目,并按不同矿名称增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资源资本化或交纳采矿权价款方式取得或者由于报废等原因减少的采矿权成本。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会计科目下,核算按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摊销的采矿权价款。
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二级科目,按不同煤矿名称增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计提或者转回(销)的原已计提的采矿权减值准备。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二级科目,按不同矿名称增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交和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二、账务处理流程1.取得采矿权。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资源资本化的方式,将采矿权价款作为出资额注入“债转股”后新公司的,应将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依据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采矿权评估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文件,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煤矿”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按照规定应当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按照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煤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煤矿”科目。
2.缴纳价款。
企业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合同或约定,在以后各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煤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分期摊销价款。
采矿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取得当月起,按照其预计受益年限平均分期摊销,并计入各期损益。
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矿业权评估规则,采矿权评估受益年限是根据评估动用可采储量和实际生产能力计算得出的。
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
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
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即先按前30年计算评估动用可采储量;当服务年限低于30年时,按实际开采年限计算评估动用可采储量。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会计核算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会计核算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目前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单位、一般矿山企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对矿业权益的核算有比较科学规范的依据,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而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采矿权的会计核算依据是现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颁发)、财政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999年制定)。
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在当时矿业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尚不发育的情况下制定的。
随着矿业权交易的活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一些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公司的上市,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采矿权核算的需要。
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核算办法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本文拟依据现有法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采矿权的属性、确认、计量、会计记录和报告进行探讨。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
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浅谈地勘单位探矿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
申 请 取 得 探 矿 权 初 始 成 本 的 核
况 ,一 是 探 明 储 量 形 成 地 质 成 果 的 , 二 是 未 探 明 储 量 不 能 形 成 地 质 成 果 的 。 对 于 完 成 项 目验 收 并 将 取 得 地 质 成 果 的 作 为 资 产 人 账 时 ,按 其 实 际 成 本 ,借 记 “ 形 资 产 无 权 探 矿权—— 地 质 成 果 ” , 贷 记 “ 形 资 产 一 探 矿 无 初 始 成 本 ” 、 “ 形 资 产 一 探 矿 无 权 ~ 生 产 成 本 ” ;对 于 形 不 成 地 质 成
中图分类号 :F 0 . ;F 0 .2 4 7 1 4 6 7 文献标 识码 :C 文章编号 :1 7 — 9 52 1 )8 0 5 — 2 6 2 6 9 (0 20 — 0 2 0
探
所 拥有 的国 家 出资形成 的特 殊资产 , 存 依 法 取 得 的 勘 查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内勘 查 矿 产 资 源 的权 利 , 也 是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 下称 地 勘 单 位 )重 以 要 的 无 形 资 产 。 财 政 部 于 l 9 年 下 发 99 了 《 业 和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探 矿 权 和 采 企 矿 权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 对 规 范 地 勘 单 位 探 矿 权 经 济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起 到 了 指 导 作 用 , 同 时 也 对 地 勘 单 位 用 探 矿 权 Ⅲ 资 有 合 作 公 司 的 股 权 ,从 政 策 上
出 资 勘 查 形 成 的 探 矿 权 , 除 应 交 纳 探 矿 权 使 用 费 外 ,还 应 交 纳 探 矿 权 价 款 , 应 交 纳 的 探 矿 权 价 款 应 直 接 计 人 无 形 资 产 , 借 记 “ 形 资 产 探 矿 无 权 ~ 初 始 成 本 ” 科 目 , 贷 记 “ 行 存 银 款 ” 、 “ 他 应 交 款 一 应 交 探 矿 权 价 其 款 ”科 目。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摘要】本文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会计业务处理矿业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我国矿业立法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现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会计处理做如下探讨。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探矿权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2、账务处理(1) 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3)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4)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在进一步取得采矿许可证,即获得采矿权后,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二)采矿权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税会实务】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
【税会实务】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是地勘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资源供需矛盾加剧,探矿权的取得和转让活动逐步增多。
加强探矿权会计核算,对于地勘单位加强探矿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探矿权会计核算的现状探矿权的会计核算问题,财政部曾以《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1)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2)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
据调查,在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及核算的具体实践中,绝大部分地勘单位并没有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件,而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账务处理。
如有的地勘单位为了规避税费,转让探矿权后很大一部分资金没有作为收入处理,而是作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或把这部分资金继续投资用于矿业权经营或者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很不规范。
二、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一,现行制度对探矿权核算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是:(1)通过地勘生产科目归集成本没有体现探矿权的无形资产属性。
探矿权、采矿权所得税会计处理
浅议探矿权、采矿权所得税会计处理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永梅摘要:企业因需要发生一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费用等如何列支,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本文首先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特殊性说起,顺序介绍了采探矿权发生的费用及价款说明所得税前处理,采探矿权没有使用价值后的处理。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所得税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法定所有权,因而其享有所有者权益;矿产资源管理者拥有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享有管理权收益;矿产资源的勘探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享有矿产资源的发现权权益;矿山企业经营者,从地质勘探单位购买矿产资源发现权,并支付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后,取得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这时就拥有了矿产资源的控制权,矿产资源的产权交易已经发生,表明矿山企业已经取得了矿产资源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但是作为矿产资源企业所拥有与控制的主要资产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需要通过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经过勘探、开发、开采、生产等不同阶段获取。
这样,矿产资源资产在计价时,要注意按各生产阶段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也就是说哪些是所得税前可以直接扣除,哪些是需要进行资本话处理的。
一、探矿权费用核算及所得税会计处理(一)企业如果按规定办理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地质成果”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探矿权前期工作费用如果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按无形资产处理,如果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则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议采矿企业探矿权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在存货分类核算时设置的会计科目,如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在途物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而且还要设置行业特色鲜明的“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机上供应品”等科目。
由于航空公司提供的是无形服务,与一般企业相比,无需设置“在产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科目。
航空公司存货的明细核算较一般企业更为严格,航材消耗件和高价周转件等都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航材的类别(机型)、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二)“高价周转件”科目核算的特殊性分析“高价周转件”科目用来核算可反复修理使用、价值较高、具有单独序号的航空器材的增减变动。
形式上属于一个存货科目,但由于考虑到高价周转件能反复使用、价值较高等特性,同时考虑到高价周转件由于自然磨损而导致的价值损耗和由于经济技术进步而导致的价值损耗,所以对高价周转件,即使是在库未用的周转件也从购入的次月起按5年逐月平均摊销,因此实质上“高价周转件”科目是一个介于存货类和固定资产类之间的科目,领用高价周转件的成本应该是高价周转件的原始价值扣除摊销后的余额,这也是航空公司存货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色。
(三)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的特殊性分析在编制利润表时,要考虑高价周转摊销对成本费用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摊销在高价周转件销售中确认其他业务成本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编制过程中,属于存货项目的高价周转件的期末金额要根据“高价周转件———在库”和“高价周转件———摊销”两个二级科目来确定,在数值上等于“高价周转件———在库”和“高价周转件———摊销”的借方金额之和与“高价周转件———摊销”贷方金额的差额。
在计划成本核算时候,同时需要考虑材料成本差异的影响。
(作者单位: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实质上是科技成果权,它是矿山采选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对煤矿采矿权价款会计核算的看法
对煤矿采矿权价款会计核算的看法[摘要] 业取得采矿权后,在会计核算中按无形资产核算,在经营收益期间进行分期摊销,这是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采矿权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一点,从会计核算“实事重形式”原则来看,采矿权按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是不合适的,对其应视同存货进行核算。
因为煤矿储量是被界定为一定的数量的,而开采期限的长短与每年的开采速度成反比,所以采矿权按什么的速度摊销是关键。
[关键词] 煤矿采矿权核算一、采矿权形成原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煤炭资源的配置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另一种为象征性地交纳一点资源费。
这种资源配置的“双轨制”与市场经济严重不符,导致煤炭尤其是乡镇煤炭非法承包、转包、租赁,甚至私下里炒作煤炭资源,使所有权收益大量隐形流失,煤矿短期行为严重,采“肥”丢“瘦”,采易弃难、采“厚”(厚煤层)扔“薄”(薄煤层)等现象相当突出。
同时,还造成煤矿提高采煤方法、加强安全投入的积极性不高,资源回收率极低,浪费触目惊心。
将原来国家“无偿划拨”的煤炭资源,变成采矿权人有偿购买开采,近两年来,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将采矿权与资源价值、安全责任等挂钩,使煤矿经营者告别短期开采行为,重视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增加安全投入,逐步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炭管理新模式。
二、对煤炭行业产生巨大影响过去,煤炭资源国有、无偿划拨,煤炭企业只享有经营权。
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
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2010-5-17地质勘查新体制决定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地勘企业无疑将成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主体。
通过资产重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勘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制,是探索商业性地质工作进入资本市场一种积极和有效的尝试。
《矿产资源法》和三个配套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从法律、法规上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为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实现矿业权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
以矿业权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地勘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矿业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地勘企业能否顺利完成改制工作;而且关系到矿业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资本市场。
作为云南地矿勘查总公司(集团)的重组、改制和上市的操作者,在此,笔者结合该企业在财务审计和评估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就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会计处理方面谈几点认识:一、探矿权会计科目的归属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科目。
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该科目没有明确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科目。
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地勘企业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应该有所不同。
因为,地勘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拥有者,探矿权是地勘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而传统资源开发企业是矿业权产品的使用者。
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应与使用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将矿业权列为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有本质上的区别。
地勘企业生产探矿权应与《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将为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软件属于同一类型,均应纳入存货科目。
1.符合会计基本原则——一贯性原则。
探矿权的前期投入为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经费,属基础性和公益性质,其地质成果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浅谈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问题
随着 市场经 济的 不断发展 和 国家 法律法 规 的不
直接计入 地勘 生产成 本 。
断 完 善 ,为 了充 分 维 护 地 勘 单位 的利 益 ,矿 业 权
会计 核算显 得越来 越重 要 。 目前 ,地 勘单位 是事业
( 2)地勘单 位 申请 取得 的探矿 权 ,应 交纳 的采 矿 权使 用费应 直接计 入 当期 管理 费用 ,申请取得 国 家 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 矿权 ,除应交 纳采矿 权使用 费
外 ,还应 交纳 采矿权 价款 。应交 纳的采矿 权价款 应
性质 ,应该 充分 利用 国家的过 渡期优 惠政策 ,把矿 业权 转让所 得合理 合法 转为 国家对地 勘单位 的投入
( 家 基 金 )或 对地 勘 单 位 的 事 业补 贴 ( 业 收 国 事 入) 。现 从 以 下几 个方 面对 地 勘单 位矿 业权 会 计核 算 问题进行 分析 。
第 3 卷 第4 O 期
2 I年 l 月 01 2
吉 林 地 质
J LI EOLOG Y I N G
VoI30 N0. _ 4
De c.2 l 0l
文 章 编 号 :1 0 - 2 2 ( 0 1】 4— 1 1— 3 01 47 21 0 3
浅谈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 问题
地勘 费核销 .而转让 矿 业权时 收取 的价 款 ,不 对 国 家投 入做相应 的补偿 ,造 成 国家权益损 失 。
评估 价格 。而 在会计 核算 中 ,矿业权 的计 价是 以双
方 实际 交易价格 为计 账依据 ,可 以高于评估 价格 。 ( ) 勘单 位 申请 取得 的探矿权 ,应 缴纳 的探 1 地
作 为无形 资产核 算 ,并在 采矿权受 益期 内分期平 均
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会计处理的思考
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会计处理的思考姜丽军【摘要】矿业权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主体是探矿权人,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权利仅指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在我国设置探矿权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非常关键的一步.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其矿业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55-57)【关键词】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会计处理;矿产资源配置;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依法取得;勘查成果【作者】姜丽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1矿业权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的主体是探矿权人,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的权利仅指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在我国设置探矿权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非常关键的一步。
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其矿业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着地勘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关系着矿业权是否能够真正地进入资本市场,为地勘单位改制和发展壮大提供原始资本的积累。
探矿权和采矿权同属于一个权利客体,它是整个矿业生产流程的两个阶段。
探矿的目的是采矿,无论是什么人去采,都是探矿权人对地质成果的处分权。
探矿权向采矿权的过渡是自然的不受干扰的,同时应该满足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1.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探矿权价款。
矿业开发企业探矿权会计核算探析
矿业开发企业探矿权会计核算探析
龙海纶
【期刊名称】《新疆财会》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一、我国探矿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关于探矿权的会计核算问题,早在1999年,财政部就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对会计科目、探矿权申立、转让以及会计报表的列示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由于该文件出台较早,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不能含盖探矿权的所有业务,
【总页数】3页(P57-59)
【作者】龙海纶
【作者单位】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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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资源价值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反映。
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游离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之外,使得煤炭上市公司对矿业权在确认、摊销和其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几点思考
1.关于对探矿权的思考
在四家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中两家公司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
如果将探矿权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必然涉及在其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探矿权按使用年限内采用系
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是不合适的。
2.对采矿权的思考
(1)根据惯例,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
但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不会趋于零,甚至会增值;而采矿权的实际价值只会越来越少。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指南所述,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实体灭失为代价,尽其所能消耗矿产资源使其转化为产品。
采矿权不符合上述无形资产的特征,将其归属于无形资产有点牵强。
(2)采矿权的摊销方法不规范。
按规定,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煤炭企业的产能受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限制,对采矿权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更能反映与采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综上,随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全面展开,监管部门会将主要构成煤炭产品成本的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作为
资源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进行规范。
届时,将探矿权的支出作为勘探开发成本进行归集,符合条件后转为采矿权,计入矿产资源资产按规定摊销,也许会成为变更矿业权会计核算方法的思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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