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4(武汉大学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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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营运方式 班轮提单:班轮公司签发。分为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无背面条款) 租船提单:承运人根据租船合约签发的提单,是一种简 式提单,不是一个完整的文件,要受租船合约的约束。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接受租船提单,银行可接受,但应要 求出口商提交租船合约副本,银行不审查租船合同 按交单日与签单日分 正常提单 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或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日之前 签单时间不超过21天 过期提单 不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 银行只接受正常提单,不接受过期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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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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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被通知人(货到通知对象) 提单号码 船名 装运港、卸货港 发票号码 提单正本 唛头(货物运输标志) 货物件数、货物描述、毛重、尺码、总件数 运费:到付/预付 签发日期、地点 契约文句(约定条款):装船条款、内容不知悉条 款、承认接受条款、签署条款 船方签章
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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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单抬头 记名提单(收货人提单)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来人提单) 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空白指示) 按是否转船 直达提单 联运提单 联运:性质属于海运,包含两个及以上运输段,第一段 必须为海运;第一承运人(海运)签发全程提单,收取全程 费用,代为安排以后运输;各承运人只对自己的运输段负责 转船为联运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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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银行与单据


贸易汇款 银行一般不管单据 跟单托收 银行应核对、传递单据 跟单信用证 UCP600要求: 小心审核信用证要求的一切单据(表面) 遵循“严格相符原则” 审单合理时间为5天,通知寄单方是否接受 对未列明单据可不与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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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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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78年在汉堡通过,1992年生效 调整《海牙规则》原则,注重保护货方利益 拓宽“货物”范围,包括活牲畜、甲板货 延长承运人责任期间:港至港 废除17项免责条款,承担“完全过失责任” 提高赔偿限额 :SDR835 延长诉讼、仲裁时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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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首要条款(适用规则) 承运人责任期间 包装与标志 错误申报 留置权 分装与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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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种类

是否装船 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货物装船后)备运提单可转换成装船提单 银行只接受装船提单,不接受备运提单

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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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的种类

根据作用分为 A基本单据
不可缺少的单据;出口商必须提供。 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
B附属单据 基本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只在进口 商需要时提供。
包括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原产地证、商 检证明、装箱单、重量单等。 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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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签发人分为 A出口商签发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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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草案于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1924年26个主 要航运国家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1931年生效。 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但偏袒承运人利益, 忽视货方利益 “货物”定义较窄,不包括活牲畜、甲板货 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 承运人责任模糊:谨慎 17项免责条款,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 赔偿额较低:每件 £100 提起诉讼、仲裁时间较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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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

保险的含义与作用 保险的当事人 保险单的含义与作用 保险人收取保费后,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对 保险标的物进行承保的书面证明。 作用:保险合同证明 赔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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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危险

即造成损失的原因或承保的风险类型,包括: 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Sea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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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险别 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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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时间、空间双重约束 时间:投保有效期之内 空间:仓至仓 例外: 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后满60天 被保险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运往航 程之外的地点储存 被保险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之前,由被保 险人用作分配与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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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种类

保险单(大保单) 保险凭证(小保单) 联合凭证 预约保单(总保单) 保险通知书 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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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

含义 出口商在发货时开立的凭以向进口商收取 货款的价目清单 作用 交易的证明文件 交易双方的记帐凭证 报关纳税的依据 收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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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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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损失



即海损 Average 全损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当载货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解 除这种威胁、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 特殊支出 共同海损的费用由获救后的船舶、货物、 运费方按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
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跟单汇票
B其他企业签发单据 运输单据、保险单
C有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单据 商检证明、原产地证、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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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单据的基本要求



内容完整、准确 符合法规和常理 符合合同规定 符合货物实际 UCP600、L/C条款(L/C项下单据) 形式合格 正本应标明“正本”(original)字样 正本签章应为真迹(genuine) 标明签发日期 L/C项下单据应做到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货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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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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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运输单据


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只能由记名人提货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一种使用集装箱、通过海陆(铁路、 公路、内河)空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完成的国 际连贯运输。 多式联运承运人(MTO)对运输全程负责。 多式联运单据因是否包含海运而不同: 多式联运单据(MTD) 多式联运提单(MT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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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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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单种类 保险单编号 唛头、包装与数量 保险货物名称 投保金额 CIF110% 保费率、投保费 运输工具、开航日期 运输起运地、目的地 承保险别 检验理赔代理人、理赔地点 保单签发日期 保险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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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单签发日与装船日关系分 倒签提单:以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作为签单日 的装船提单。银行可接受单证相符的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无货提单):尚未装船或装船尚未完 毕时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银行可接受单证相符的预 借提单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隐瞒了出口商延迟交货的真 相 ,进口商如发现,可以提出索赔

集装箱提单 整箱货 FCL、拼箱货 LCL 货场 CY、货站 CFS CY/CY、 CY/CFS、CFS/CY、CFS/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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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核提单的要点




提单与信用证是否相符 提单与其它单据是否相符 单据的性质 是否为装船提单 是否为清洁提单 是否禁止租船提单 签名、盖章是否合格 提单份数 交单日期 是否为正常提单
《国际结算》讲义
-- 商业单据
张东祥
版权所有
2015/8/31
谢绝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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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单据
商业单据的基本概念

பைடு நூலகம்

运输单据 保险单 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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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的含义与作用

单据 Documents 即商业单据,指以反映或说明货物有关情况 为目的的商业凭证
单据的作用: 出口商履行合同的证明、收取货款的依据 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依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 银行受委托收、付款的依据 报关、纳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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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费用

施救费用 保险有关当事人救助发生的费用 救助费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救助发生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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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



平安险 FPA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损 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 水渍险 WPA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 AR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性质 基本单据,在出口商负责(如FOB、CIF、 CFR等)运输时,必须提供

运输单据的种类 海洋运输单据 铁路(含公路、内河)运输单据 航空运输单据 邮包收据 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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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据的作用

含义 Marine Bill of Lading ,B/L :承运人 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约定通 过海运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予提单持有人的 运输单据 作用 海运单据是货物收据 海运单据是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据是物权凭证 代表货物所有权,简称为提单 (海运—物权凭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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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 1982年开始运用,世界上最主要的海上运输货 物保险条款 险别 I.C.C(A)--一切险 I.C.C(B)--水渍险 I.C.C(C)--平安险 战争险 罢工险 恶意损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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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C.I.C) 《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 国际间清算共同海损的一项规则,1860 年制订 1864年、1877年分别在英国约克城、比 利时安特卫普修改,故命此名。 现为197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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