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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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总和。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
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指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广义上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狭义上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或一周之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期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职业培训——是指直接未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未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