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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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XX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
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
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
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
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如出现失火、失窃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主装修房屋,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
饰装修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业主违规装修房屋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
主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相邻业主的关系。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九、因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时,及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由业主单独或共同维修、养护承担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专有建筑面积分摊筹集资金。
十、维修业主专有部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业主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风、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各项费用,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业主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八、因违反本规约或不遵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业主、使用人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
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十一、本《业主管理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二、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三、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本规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十五、本规约已于年月日经全体业主投投表决通过生效。
XX小区业主大会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