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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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中级经济法是商科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其中第二章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章节。

它主要涉及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和合同,这些是商业交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类型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争取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有机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4个要素。

法律关系按照以下分类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类型: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合同关系与非合同关系等。

商业交易是民事关系,其主要特点是自愿性、等价性、听从共同意愿等。

二、合同的构成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目的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效力。

其中,合同内容是最重要的要素,可以分为主要内容和附加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附加内容则包括保证、解释和违约等条款。

三、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可以分成以下几种:依法成立的合同、有规定的形式合同、无规定的形式合同、起始未确定的合同、解决争议的合同等。

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也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需要考虑合同类型以及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力等因素。

最后,总结一下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的内容,可以看出它主要涉及的是商业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和合同问题。

在具体应用中,通过对法律关系类型和合同构成要素的了解,对商业交易中的权益保障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商科学生需要在学习和理解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实践能力,提高商业谈判和合同签约能力,做到活学活用。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二章_公司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二章_公司法律制度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 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2020中级《经济法》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公司登记管辖中,调整登记机关 名称。 2.股东权、股东退出公司法定程序 、利润分配等内容中新增《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的规定
3
2020中级《经济法》【章节框架】
章节目录2020中级《经济法》
CONTENTS PAGE
第二章·第1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1】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
1357股实关,回避之后不足3,决议大会说了算
1.(单笔)净资产10% 3.(总额)总资产30% 5.(总额)净资产50% 7.资产负债率70%
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020中级《经济法》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登记机关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 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理制 度。
2020中级《经济法》 【例题·单选题】(2019)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 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 公司承担 C.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10、30、30、45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10、30、30、45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10、30、30、45摘要:一、引言二、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主要内容概述1.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和特点3.中级经济法的学习目标和意义三、中级经济法第二章重点知识点解析1.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2)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 违约责任与合同纠纷的处理2.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组织和管理2)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3)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3.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的认定和禁止2) 反垄断执法和处罚措施3)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豁免情况4.企业所得税法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税率2)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扣除项目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四、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实践案例分析1.案例一:合同纠纷的处理2.案例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3.案例三: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4.案例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争议五、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学习方法和技巧1.系统学习与重点突破相结合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3.比较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4.及时复习与总结经验六、结语正文:一、引言中级经济法第二章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多个领域。

这些知识点不仅是经济法学习的重点,也是实际工作中的常用法律知识。

因此,掌握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主要内容概述1.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讲述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以及违约责任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2.公司法:公司法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本章重点讲解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3.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章主要分析垄断行为的认定、禁止措施,以及反垄断执法和处罚机制。

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税率和税基等事项。

202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202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点较多,理解难度不大,但极为细碎,大部分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中要求:《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为掌握内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股东诉讼的规定,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为熟悉内容;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为了解内容。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难度较大且分数较高的章节,一般会考核主观题。

2018年教材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了大量修订,相关修订并没有在2018年真题中完全体现出来,估计2019年会继续延续就相关修订的考核。

此外,本章知识点相对比较琐碎、易混淆,对考生记忆精准度有一定要求,建议考生对本章全面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股东出资2.股东代表诉讼3.股东(大)会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利润分配6.股份转让限制7.国有独资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018单,2016多,2016判,2015简,2015单,2011简) 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禁止权利滥用 2016判 1.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判)法人财产权2018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重难点直播课——第二章先了解下,本章考情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为16分左右,2018年预计分值16分左右。

本章考题涉及主观题、客观题。

后关注下,主要变化2018年教材主要变化: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关规定,主要变动:(1)新增“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和“股东分红权”;(2)重大调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2.新增“电子营业执照”。

再知晓下,重难汇总历年试题主要考点考查情况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注册资本2014年分公司2008年2011年对外担保2015年公司利润分配2012年2013年2010年2017年2012年公司章程2010年2017年公司的成立日期2015年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2012年2014年独立董事制度2011年2013年2016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2009年2013年股份转让的限制2014年2015年2016年2012年2007年2009年2010年股份回购2010年2012年2016年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2017年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2011年2012年2007年公司解散的原因2017年这些重难,来聊一聊知识点:股东诉讼(★★★)【注意】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2018年新增)1.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真题1·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6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答案】√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解(2022 年新增)(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提示 1】人格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3)精讲

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3)精讲

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3)精讲第二单元公司的设立五、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2013年新增)(★★★)(P62)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六、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2013年新增)(★★★)(P62)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章节讲义-2-6章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章节讲义-2-6章

专题二 公司法基础知识目录一、公司的主体资格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公司是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为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为限的股份 对公司承担责任。

VS2.法人型企业 非法人型企业VS3.法人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的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认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1( )上市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的 。

2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有限公司。

VS3.母子公司 本分公司1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公司的组织机构1.职工代表2.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股东(大)会的基本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 和投资 ;1 方针 计划( )选举和更换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审批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3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4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4.董事会的基本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 )决定公司的经营 和投资 ;3 计划 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 的设置;5内部管理机构6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及其报酬事项;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公司的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讲义第二章共55页

经济法讲义第二章共55页
平等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应,自然人
行为能力有差别(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 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 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 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分类:
(1)根据调整的对象: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方式: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4)根据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 系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某 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人身除外,能为人类控制,具有价值使 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星星,月亮?空气?股票? 2、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而进行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1、自然人
(1)概念:指基于自然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 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人平等无差别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不同的年龄、智力发展、健康状况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收入作为 主要生活费用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 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 精神病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一、知识概述1. 《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就是关于公司从设立、运行到解散整个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简单说就像游戏规则一样,规定着公司在市场经济这个大游戏里怎么玩,比如股东怎么出资、公司机构怎么运行等。

②重要程度:这可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难点板块啊,在整个学科里占比很大。

从实际意义上讲,理解它能让你明白企业运营背后的法律框架,对以后从事财务相关工作、商业投资或者自己开公司都有用。

我学的时候就感觉这部分有点难啃,但啃下来对整个经济法的理解会有质的飞跃。

③前置知识:需要对基本的经济主体概念有所了解,像什么是企业、什么是法人,还得对一些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概念,比如合同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在现实中,如果打算创业,这就能告诉你怎么合法合规地设立公司,要是参与企业财务决策的话,也能让你清楚公司治理结构里的法律要求,避免违规操作。

比如说有个朋友打算和别人合伙开公司,因为不了解公司法律制度,差点在股东出资方式上吃大亏,还好咨询了专业人士。

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合伙企业就是几个人或者企业共同合伙经营的一种企业形式,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就是规范这种合伙关系、企业运营、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这就好比一群人搭伙盖房子,规定了谁出多少力、房子怎么管、赚了钱怎么分之类的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经济法里也是重点内容。

因为合伙企业和公司不同的运作模式,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有不同的角色和地位。

学到这部分可以跟之前的公司法律制度对比,对企业类型的理解就更全面了。

③前置知识:同样要对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主体概念有初步认识。

④应用价值:现实生活中很多小的创业团队或者专业服务机构采用合伙形式的非常多,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了解这个法律制度就知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有在决策、收益分配等方面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知识体系1. 知识图谱:这一章主要讲企业相关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是两大核心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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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属于重点章节。

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的主观题(2015年简答题;2016年简答题、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综合题;2018年简答题)。

本章复习难度较大,需要过数字关。

重点掌握“出资制度、股东权利、组织机构及股票转让的限制”等,特别是司法解释(三)、(四)的规定。

最近三年的题量分布(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8年2017年2016年单选6题6分1题1分3题3分多选2题4分2题4分2题4分判断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1题6分——1题6分综合——1题12分1问2分合计10题17分5题18分7题16分二、2019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进行了重大调整。

三、本章主要结构框架第二章第一单元公司法的概述【考点1】子公司与分公司(★)(2011年简答题、2016年多选题)1.子公司(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考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2015年)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答案】B【解析】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

法人财产权与登记管理小结第二单元有限责任公司【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010年多选题,2012年简答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1.设立条件股东人数1-50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资(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法人财产权与登记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约束力【考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2010年)A.公司财务负责人B.公司股东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D.公司实际控制人【答案】ABC【解析】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考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2014年)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答案】ACD【解析】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考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7年)A.公司章程对股东没有约束力B.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程序C.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D.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答案】BCD【解析】选项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2.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1)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2)未依法评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综合题)(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交付+权属变更:出资制度出资责任小结出资制度第二单元有限责任公司【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2011年单选题、简答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综合题,2018年单选题、简答题)1.股东会【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审议(批)”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相关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董事会的职权。

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解释1】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可撤销【提示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被告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

2018年3月,乙发现,该公司基于股东会2017年2月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

经查,该公司2017年2月并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乙拟提起诉讼推翻增资决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

A.撤销决议B.确认决议不成立C.确认决议无效D.确认决议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小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小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第二单元有限责任公司【考点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012年判断题,2017年判断题)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司法解释四》关于“优先购买权”(1)例外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使期限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4.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题1·判断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012年)【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3)选项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4)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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