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虚假医药广告
3家医药广告又上“黑名单” 医药不法广告为何屡禁不绝?
我 们感 觉 这 些 年 来
,
总 的违 法 广
年至 少要 花 费 1 万 多元
。
林女士 的儿
。
药 品广
告 在 各 个媒 体 刊 出 或播放 的总量 是 在减
少
,
子 王 先 生 告诉 《 国 经 济 周 刊 》 中
5
告也 好
“
、
医疗广告也 好
、
保健食 品广
比 例 有 下 降 的趋 势
,
但 这 并 不 能说
3
家 医 药广告又 上
“
黑 名单
"
医 药 不 法 广 告 为何 屡 禁 不 绝 ?
《 国 经 济 周 刊 》记 者 宋 雪 莲月E 京 报 道 中
每
时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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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 刚起 床
,
退 休在家 的
些 都违 法违 规
,
那 国家 为什 么 不 早 早
。
证 明 效 果 等 ; 海外制药 生 产 的肝 宁片药
林女士 就会把 收音机 打
”
月
26
日 中 国 广告 协会 ( 下 称 中
, ,
告也 好 出的
”
,
都 是 我 们 目前 感 觉 问 题 最 突
。
明违 法 广 告 已 经 得 到 了 根 本 的 遏 制
。
广协
”
) 召 开 新 闻发 布 会
”
、
对
“
圣 首牌
。
李 方 午说
,
李 国 庆 秘 书 长告 诉 《 国经 济周 刊 》 中
。
,
一
大早
5
点 多 就 打 电 话 咨询 专 家
“假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套路
“假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套路播《苗仙咳喘方》时,她是穴位吃药拔痰定喘绝技传承人;播《唐通5.0》时,她是北大专家,宣稱唐通5.0可同时治疗六种病;播《天山雪莲》时,她是高级营养师;播《药王风痛方》时,她是御医世家传人、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播《苗家活骨方》时,她是老苗医传人;播《苗祖定喘方》时,她是苗祖传人、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喘研究院副院长;播《老院长祛斑方》时,她是老院长;播《蒙药心脑方》时,她是蒙医后人;播《祝眠晚餐》时,她是著名老中医。
近几天,人民日报微博扒出一组电视广告截图:几款神乎其神的“仙丹”,在各领域专家的吹捧介绍下,包治各种病。
结果对比一看,这几位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甚至不同民族不同出身的专家,是同一个人扮演的!这人就是刘洪滨(有可能是艺名,有的节目就用“刘洪斌”)。
我猜,这位老太内心肯定是住了个孙悟空,摇身就是七十二变,一会儿是苗医,一会儿是蒙医,一会儿又是汉医;一会儿专治咳嗽,一会儿专治风湿,一会儿又祛斑……演技这么精,世界欠她一个“奥斯卡”。
不过再深的套路也是套路——节目一上来就渲染某个病多严重多折磨人,但一涂药立马就见效,里面再穿插些经不起考证的民间掌故、药典论述,还有几个“病人”陈述吃此药前后的变化。
骗局终归会被揭开,无论是刘洪滨代言的多款药被食药监总局通报处罚,还是北大、地坛医院纷纷声明“查无此人”,都足以将其钉在“骗子”的耻辱柱上。
她的身份原本一查就可知,“中华中医医学会”“东方咳喘研究院”等压根也都不存在,这么个“大忽悠”,怎么就能“攻陷”这么多卫视?这些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对假药曾多番整治。
2012年,重庆就有电视台因播放虚假医药广告遭刑事指控。
去年“魏则西事件”后,国家广电总局还印发通知要求,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学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严禁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等。
违法医药广告整治行动方案模版(3篇)
违法医药广告整治行动方案模版局直各相关单位,局广播电视科、行政许可科: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___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净化我市广告市场,提升媒体公信力。
经研究决定于___月至___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对我__市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内容是:(一)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五)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___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七)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二、整治时间和安排集中整治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底,分为三个阶段:(一)部署整改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制定工作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广泛宣讲有关广告法规要求;各媒体全面清理发布的医药广告及信息、开办的专题类健康资讯节(栏)目;检查媒体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___规定》、开展广告___工作、落实广告___员“一票否决制”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自律___责任的,监督有关媒体进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违法电视医药广告存在的原因分析
违法电视医药广告存在的原因分析摘要:近年来违法电视医药广告曾一时盛行,虽后来受到政策法规限制,但目前仍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
本文主要从这类广告存在的外在、内在及其他三方面因素分析,这其中涉及广告主、电视台、消费者多方利益关系,以及在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之处。
关键词:违法电视医药广告原因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1广告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购物欲与购买力的媒介,而医药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也极大地影响着人们求医用药的行为。
当医药广告利用大众媒体向全社会推广自身产品时,若其推广的产品本身不合格或其推广的方式不合法,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无论在涉及层面还是危害程度上都将是十分严重的。
近年来,医药广告的违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点话题。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虽然有效的抑制了违法电视医药广告的发布,但并未能让这一问题得到根治,违法电视医药广告的发布依旧猖獗。
(一)违法电视医药广告存活的外在因素1.选择地方台播放,监管不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视媒体在总量上有了很大的发展。
电视台越来越多,播放的时段越来越长,导致媒体广告数量庞大,形式多样,这在客观上要求广告监管与之相适应。
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各级电视台的广告监管无论在技术装备上,还是人员数量上都与媒体扩容衍生出来的广告监管任务不相匹配,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管职能不到位。
同时,由于广告监管部门乃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开展和形象建设离不开新闻媒介的舆论支持,广告监管机关与违法广告的发布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关系,这种不正常的关系对广告监管机关的监管违法广告工作有着很强的反制力量,这也在客观上对违法医药广告造成了放大效应,导致了违法电视医药广告大范围的滋生。
12.选择垃圾时间播放,广告成本低,处罚轻据调查,绝大部分的违法电视医药广告都选择在地方性电视台上播放,这是有其原因的。
虚假医药广告的三重问题
伪装 了 自己的身份 ,给 自己带上 了 “ 专 家”面具 ,此时观众相信的不是他 ,而
是 所 谓 的 “ 家 ” 囚此 ,这 就是 一 种 专 : 典 型 的骗 局 。 厂 家 、 “ 脸专 家 ” 的扮 变 演 者 和播 放 广 告 的 电视 台 ,基 于利 益 构 成 一 个不 良的 利 益共 同体 ,厂 家和 演 员 是 明 显 的诈 骗 者 ,电视 台至 少 也应 承 担 审 查 不力 的责 任 根据 刑 法 的有 关规 定 ,这样 的 电视 广 告 已 经 脱 离 了 标 准 意 义 下 的 广 告 范 畴 ,并演 化 为 了一 种直 接 的诈 骗 ,如 果
骗 局 ,只不 过 ,人们 已经 习惯 这 个 社 会 的 假话 了。 第 三 ,人 们 对 欺 骗 这 一 本 应 被 谴 责 、被抵 制 、被 摈弃 的行 为 ,不但 习 以 为常 ,而且 甚 至 在某 种 程 度 卜 了 自然 成
演员,则在不同的电视, 告中冒充过糖 一
尿病专家 “ 仕 友” 孙 ,推 销 纪 念 钞 的 钱 币专家 “ 云” 孙 、某 理 疗 服 广 告 中的 北 大 客座 教 授 “ 国行 ” 和 北 京协 和医 院 张
泌 尿外 科 主 任 “ 吕青 ”等 : 不 少 人 通 过 网 络掀 起 了一 股批 判 虚
而然的选择 。比如说 ,我们常常讲 “ 腐
败 问 题 是 由小 到 大 演 化 的 ” ,但 我 们 在 整 个社 会 交 往 中 ,却 习惯 了办 事要 请 人 吃 饭 、托 关 系 之类 的常 态 。这些 虽 然 没 被 纳 入 法律 追 究 的 范畴 ,但 毕 竟也 是 不 诚 信 、不公 平 的 权 钱 交易 ,但 我们 对 这 些 “ 正 常 的常 态 ” 不仅 习以 为 常 ,甚 不 至往 往会 条 件 反射 般 地 主动 采 纳 。 要 解决 这 些 问 题 ,就 需 要 重 构 良性
违法医药广告整治行动方案(四篇)
违法医药广告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分析医药广告在信息时代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广作用,对于新药的宣传和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医药广告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如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给消费者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对违法医药广告的整治,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推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的违法医药广告监管体系,加强广告审核力度,净化医药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医药行业规范发展。
2.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治行动,加强对违法医药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2)综合治理:通过多方合作,综合治理违法医药广告问题,形成合力。
(3)科学技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广告审核的效能和准确度。
(4)公开透明:对整治行动进行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整治进展和成果。
三、整治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医药广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并建立健全违法医药广告的举报投诉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增强对违法医药广告的警惕性。
2. 健全监管体系(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加违法医药广告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形成合力。
(2)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医药广告的审核,建立违法医药广告登记备案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3)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加强对违法医药广告的监管力度。
3. 加强合作与联动机制(1)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与工商、卫生、食药监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共同加强违法医药广告的整治,形成联动效应。
(2)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违法医药广告的监督和举报工作,形成多元化违法医药广告整治机制。
“5色灵芝胶囊”违法电视广告“狂轰滥炸”屡禁不绝
“5色灵芝胶囊”违法电视广告“狂轰滥炸”屡禁不绝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7年第7期辽宁丹东的王先生,患脑梗15年,每半年或一年,总会吵着购买某种被推荐的“神药”,因为这些“神药”总是以电视广告等宣传形式,连续不断对王先生进行“洗脑”,让他以及同一小区的老人产生消费冲动。
6月15日,王先生收到了从辽宁省丹东市某小区候姓人员寄来的“5色灵芝胶囊”,一盒售价796元,王先生通过电话订购两盒,共花费1592元。
这也是一款“电视购物”产品。
王先生女儿说:“别说中老年消费者,就是年轻人,也很容易被这些广告煽动。
”王先生通过辽宁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辽宁广播电视台影视剧频道等多个频道播放的广告了解到“5色灵芝胶囊”,药品电视广告每次长达20分钟,介绍“5色灵芝胶囊”的药效、“专家”解读、患者治愈案例……因为广告的播放次数频繁,王先生不仅很熟悉广告内容,而且也越来越相信吃这种药,就能治好他的脑梗。
家人劝他别相信,他说,“你们是没有得病,也许我前15年就白痛苦了,明明知道有疗效还不给我治疗。
”20分钟的广告:5色灵芝胶囊包治百病王先生的家人表示非常无奈。
“每天广告连续播放,持续20分钟,几个电视台轮番播放。
看完广告,我觉得不能怪家里老人了。
广告有很多案例,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的案例,看了的确让人心动。
”王先生女儿能够理解王先生,“我爸说要买这个药的时候,我就知道没有广告中的神奇效果,但还得买,不是这个药,可能是下一个别的药品,这样的广告此消彼长,早晚还得上当。
”6月初,王先生通过拨打电视广告的热线,询问并购买“5色灵芝胶囊”,一位自称是药师的女士,在电话中,语气和善,叮嘱王先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饭后20分钟服用,一次服用两粒,辛辣、油腻的尽量少吃,白萝卜、绿豆、绿豆芽不能吃。
头顶上有个百汇穴,抬起右胳膊按按这个穴位,帮助脑补的血液循环,帮助血栓斑块溶解掉,多出去走走,做康复训练。
”这位女药师,专门提到“5色灵芝胶囊两天左右就能见到疗效。
305家电视台何以被敲诈——非法医疗广告引发的案中案
违法的 ) ,其 次是刘江们听信 了违法广告
的 宣传 ,而 购 买 了该 药 品, 受骗 上 当, 成 了 违 法 医 药 广 告 的 受 害 人 。 所 以 向有
成 都 职 业 打 假 人
为 何 勒 索 电视 台
并起 诉至法 院, 己开庭审 理。刘江 怕是 着 官方背 景的权威 媒体 电视 台索赔 ,承 难逃 有罪判 决 ,因为纵览 该案 ,从 表面 担连带责任 , 符合 『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J ,
前 不 久 ,我 曾 读 到 过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台— — 为什么 不顾 国家工商 总局三 令五 关 于 广 告 合 法 情 况 检 查 的通 报 , 通 报 中 申不 许 名 人 为 药 品广 告 充 当 代 言 人 的 规
如果说 电视 台被人敲诈 ,应不奇怪 ,
说 , 报 刊 电 台 刊 登 的 医 疗 广 告 , 百 分 之 定 , 无 视 不 许 用 病 人 为 医 疗 广 告 作 夸 大 的疗 效 宣 传 的 规 定 , 查 不 严 , 关 不 力 。 审 把
非法 医疗广告 引发的案中案 合 法 与 不 合 法 的 边 缘 咬 人 ,所 以 成 功 率
如 此 之 高 , 正 应 了 那 句 话 : 蝇 叮 上 了 苍 有 缝儿的蛋。 让 我 们 来 审 视 一 下 这 件 事 的 全 流 程 , 首 先 是 电视 台 确 实 播 出 了 违 法 的 医 疗 广 告 , ( 用 看 ,所 有 的 医 疗 广 告 都 是 不
从 该案 的客 观社会 效果看 ,对 打击
20 0 4年 6 8月 共 监 测 9 - 8份 报 纸 发 布 的 非 法 医 疗 广 告 的 泛 滥 有 益 。 法 院在 判 罚 7 1 药 品广 告 ,发 布 的 违 法 率 竟 然 高 中应 予 考 虑 。 3 5个
中国最恶心的36个电视广告
中国最恶心的36个电视广告中国每天都有无数电视广告在各大电视台中轮番播放,其中既有经典的,也有令人印象深刻的,但也不乏令人觉得恶心的广告。
以下是我认为的中国最恶心的36个电视广告,它们可能或令人反感、夸大事实、低俗或过于商业化。
1. 药物广告:在这些广告中,药企经常使用夸大宣传和不负责任的承诺来吸引消费者,例如:“5天治愈XX疾病”。
2. 网络软件广告:广告中强调产品的各种“神奇”功能,但却忽略了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3. 功能饮料广告:这些广告往往宣传饮料能够增加力量、提高身体素质,但实际上这些效果很难被科学证明。
4. 保健品广告:这些广告通常通过演员或明星代言,以迷惑消费者的观念来获得销售。
5. 男性增强广告:这些广告往往使用低俗的手法、夸大的宣传和虚假的承诺来吸引消费者。
6. 婴幼儿奶粉广告:这些广告中常常通过明星代言来宣传奶粉产品,但消费者很难判断产品的真实质量。
7. 快餐广告:这些广告中展示的食物看起来非常美味,但忽略了其中的营养价值和潜在的健康风险。
8. 产后塑身广告:通过明星代言和吸引眼球的手法,这些广告宣传快速恢复完美身材的假象,给新妈妈们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9. 洗发水广告:这些广告中经常使用过度夸大的宣传手法,以吸引顾客购买产品。
10. 纤体产品广告:这些广告往往通过虚假的效果和过激的表现手法来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很难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结果。
11. 纹身广告:这些广告中展示的纹身艺术看起来非常吸引人,但忽略了纹身对身体健康和未来就业的潜在影响。
12. 酒类广告:这些广告中往往以豪华、高贵的形象来吸引顾客,但忽略了酒精对身体和社会的潜在危害。
13. 化妆品广告:这些广告中经常使用夸张的宣传手法,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的使用能让他们变得更漂亮、更年轻。
14.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广告:这些广告中往往通过价格折扣和明星代言来吸引消费者,但忽略了产品的质量和实际使用效果。
15. 洗碗机广告:这些广告经常强调洗碗机的高效率和省时省力,但却忽略了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药品虚假广告宣传文案
药品虚假广告宣传文案
尊敬的用户,您好!
我代表相关机构对药品虚假广告宣传展开调查,并就此事向您说明相关情况。
近期,在一些媒体渠道中,我们发现了一些药品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
这些广告宣传以夸张、夸大的方式宣称某种药品可以快速治愈特定疾病,甚至有不少广告宣称其药品能够治愈各种慢性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与负面影响。
药品虚假广告宣传的出现不仅有损广告主的信誉,更对消费者个人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虚假宣传往往通过夸大药品功效来吸引消费者,然而实际上这些药品并未获得相关权威机构的认证,甚至含有未声明的成分,可能导致不可预知的副作用。
对于此类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 调查取证:相关机构将专门组织调查人员调查这些药品虚假广告宣传的真实情况,包括广告内容、制造商以及所声称的疗效。
2. 公开曝光:一旦调查结果确认了其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我们将公开曝光涉事企业或个人,并通过媒体渠道向广大群众传递真相,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罚款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药品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我们将对广告主进行严厉的罚款处罚,以限制其进一步传播虚假信息。
鉴于药品虚假广告宣传的严重性,我们希望广大消费者也能够保持警惕,对于药品广告要保持一定的理性思考。
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并咨询医生或药师的意见,以确保选择到安全有效的药品。
最后,请广大用户积极向我们举报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
我们将高度重视并进行核查处理,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谨上。
医药舆情案例
医药舆情案例咱今儿来说说一个挺逗的医药舆情事儿。
前几年啊,不知道从哪儿冒出来一种号称能治百病的“神药”。
这药啊,宣传得那叫一个厉害!广告铺天盖地的,什么电视台广告、电线杆子上的小传单,到处都是。
广告里说得那叫一个玄乎,说这药啊,不管你是头疼脑热、腰酸背痛,还是啥疑难杂症,只要吃上几盒,保准药到病除。
还找了一堆所谓的“专家”、“患者”出来现身说法。
那些“专家”一个个西装革履,说得头头是道,什么“高科技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
那些“患者”也是绘声绘色地讲,说自己以前病得有多严重,吃了这药之后就跟换了个人似的。
这下可把不少老百姓给忽悠住了。
特别是那些老年人,本来就担心自己的身体,一听有这等神药,那还不得赶紧去买啊。
有的老人甚至把自己的养老钱都拿出来买药,想着能把身体养得棒棒的。
可后来呢,问题就来了。
有些老人吃了这药,不但病没好,反而还出现了各种不良反应。
有的开始肚子疼,有的头晕眼花,这下可把大家给急坏了。
这事儿很快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网上也开始有很多人讨论。
有人就开始扒这药的底,发现这所谓的“神药”根本就没有那么神奇。
那些“专家”啊,很多都是花钱请来的演员;那些“患者”的故事,也都是编造出来的。
这药其实就是普通的保健品,根本就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这下可好,老百姓们可炸锅了。
大家纷纷要求相关部门严查这个事儿,要给个说法。
相关部门也不含糊,立刻展开调查,最后把这个卖假药的团伙给一锅端了。
这个事儿啊,也给咱提了个醒。
以后可别再轻易相信那些夸大其词的医药广告了,生病了还是得去正规医院看医生,可别被这些“神药”给忽悠喽!。
小心虚假医药广告大忽悠
小心虚假医药广告大忽悠作者:谭郭民来源:《科学养生》2012年第07期“清宿便、排肠毒、润肠道,碧生源牌常润茶,快给你的肠子洗洗澡吧!”打开荧屏,几乎各家卫视都在播“碧生源”常润茶这些广告。
其产品说明上有“碧生源牌常润茶采用绿茶和地道药材精制而成,通过低温技术萃取精华,以润为通,通补结合,达到真正的清润合一,6~8小时快速清宿便、排肠毒、润肠道,并对肠道受损黏膜进行滋润修复。
”广告说得何等好啊!这“碧生源”真有如此这般疗效和作用吗?媒体上不乏假药广告上网一查,不对了。
某网友爆料:我用了一周“碧生源”,每天都腹泻多次,并且肚子还非常痛。
开始时给他们厂家打电话说是正常反应,过两天就会好。
可是我现在都停用4~5天了,肚子有时还痛,并且便秘比以前更严重了。
我有一个朋友也是用的碧生源常润茶,结果和我差不多,现在都不敢用了!一位陈小姐和朋友各买了一盒“碧生源”常润茶,没想到喝下去后,朋友开始拉起了肚子,她也出现了肚子疼痛。
过了两天,她又试了一次,还是肚子疼痛。
陈小姐赶紧跑到诊所医治。
诊所的医生怀疑她吃了不利于肠胃的东西。
陈小姐很气愤,她再也不敢喝这“碧生源”常润茶了。
查查底细,这“碧生源”常润茶竟是几十次被曝光的问题产品!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汇总,公布一批违法广告产品,包括碧生源牌常润茶、多宝牌强力胶囊、果维康牌维生素C含片、核美黑豆浓缩丸、力美胶囊、智友牌力加力胶囊以及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等保健食品广告违法。
据了解,这些产品违法的主要原因是严重夸大保健功效,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其他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等。
早在2006年,“北京澳特舒尔公司”的“碧生源”常润茶广告就被广东省药监局列入《2006年第一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名单中,违法的原因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
解决医疗行业中医药广告虚假宣传问题的具体对策
解决医疗行业中医药广告虚假宣传问题的具体对策在当今社会,医疗行业中存在着一些中医药广告虚假宣传的现象。
这些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具体对策来加强监管和提高公众的认知度。
一级段落标题:强化监管措施虚假宣传是一个严重违背伦理规范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监管措施来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具体对策:1. 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虚假宣传所处罚并增加惩罚力度。
同时,还可以建立更完善的管理机制,例如出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备或审核广告内容。
2. 加大执法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组织专项执法行动,着重打击虚假宣传活动,并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以震慑其它医疗机构。
3. 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
不同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形成合力打击虚假宣传的态势。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从事虚假宣传的人员的追责力度。
二级段落标题:提高公众认知度除了加强监管外,还需要提高公众的认知度,让他们具备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 推广中医药科普知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关于中医药的基本原理、常见病治疗方法等知识,让他们了解中医药在治疗上的优势与局限。
2.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对虚假宣传行为的举报,并依法给予处理结果反馈。
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3. 提升医疗机构专业水平和文化素质。
这可以通过持续性的培训和自我反省来实现。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以提供更为诚信和可靠的服务。
4. 加强媒体监督报道。
媒体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大对医疗行业中虚假宣传行为的曝光力度,并制定相应的新闻报道指南,避免误导消费者。
在解决中医药广告虚假宣传问题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措施,追究责任;医疗机构要提高专业水平和文化素质;公众要增强辨别能力和意识。
曝光10个严重违法药品广告
曝光10个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药品广告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然而,不少药品广告涉嫌虚假,甚至严重违法。
以下列举10个严重违法药品广告:1. 医疗保健食品“齿锐颗粒”:广告中宣称可治疗各类牙痛、口腔溃疡等症状,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存在严重虚假宣传。
2. “百年灵芝”口服液:广告中宣传灵芝可以治疗高血压、高血脂,但实际上没有药理证据支持。
这种药品对糖尿病患者有一定的致病风险,属于严重违法药品广告。
3. “春雨维生素营养素”:广告中宣传治疗各种症状,且没有给出充分的证明。
与此同时,这种药品存在激素成分,无法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
4. “潜水服复合维生素片”:该广告宣称可减轻疲劳、改善免疫力,但在实际使用中效果远不如所宣传的则神奇,属于虚假药品广告。
5. “瑞兰正品板蓝根颗粒”:该广告宣传该药品可以治疗口腔溃疡、喉咙疼痛等症状,但在实际使用中效果不佳,且存在一定的毒副作用。
6. “澳宝维胶囊”:该广告宣传该药品是一种治疗肝部疾病的补品,但实际上没有赢得良好的口碑,存在违法使用的问题。
7. “益生菌肠治”口服液:该广告宣称可以调节肠胃,加速消化,但人体需要的菌株并不全面,并没有充分的科学支持。
8. “君霜口腔水”:该广告宣传能够防止龋齿、口臭,但没有专业人士经过验证,存在严重虚假宣传。
9. “盛泽唯草口腔液”:该广告宣传能够治疗口腔溃疡、口臭等问题,但并没有明确的临床数据支持,存在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问题。
10. “田七鲨胆丸”:该广告宣传可以治疗一系列癌症症状,且没有给出充分的临床试验数据,存在违法药品广告问题。
以上10个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夸张的宣传,甚至对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公众应该提高警惕,正确鉴别药品广告,选择合适、安全的药品来保障自己的健康。
揭秘电视虚假广告的“前世今生”
揭秘电视虚假广告的“前世今生”作者:来源:《中国当代医药》2013年第09期对于媒体滥播、滥发虚假医药广告及其他广告显然做了一番深入调研的葛均波院士,不仅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而且,身为医学专家的他,谈及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的“历史履痕”,其专业程度,不亚于一个传播学专家。
针对电视虚假广告的迁延过程,葛院士以时间为序,认真地作着梳理:“我们都知道,在1983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级办广播电视‟的方针。
即除中央和省级办电台、电视台以外,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辖市、县旗都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和可能,开办电台、电视台。
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当时中央台和省级台的覆盖面并不广,县市级电视台的主要任务就是转播中央台和省台的节目,共同覆盖各市县,边远省、自治区的地区一级,如有需要,县市级台也可自办电视节目,这样就形成了…四级混合覆盖‟的局面。
这之后,县级广电快速增长。
到了1988年,全国共有电视台422座,其中县级台183座;尽管1997年国家对广电系统进行了以…治散、治滥‟为主要目的的整顿、尤其对县级台进行了控制,但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587座中,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仍有约1916座,约占74.1%。
”对此,葛均波院士认为:“我国的电视台从来都在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之间纠结,县级电视台自然未能例外。
随着中央台、省级台陆续上星,几乎覆盖全国,完全可以不需要依靠县级电视台转播节目提高覆盖。
所以,这才有了中央严格控制县级电视台设立的举措。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今后对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大多数事业单位将逐年减少财政拨款,3年后这些单位要实现自收自支。
这样一来,政治属性相对淡化,经济属性就会占上风。
电视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企业化运作,财政的路子基本给断了。
另外,县级电视台内部机构臃肿,受到固有旧体制的限制,没有人事任免和有编制招聘的独立人事权,所以人员安排由行政上级决定。
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虚假药品广告案例案例1:“谷丙甘氨酸胶囊”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湖北威士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读友报、贵州老年报、长寿养生报、新闻信息报、大家文摘报、江苏科技报、新参考文摘、西海文摘报、老友报、良友周报。
案例2:“黄豆苷元片”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辽宁天铖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贵州老年报、新闻信息报、新参考文摘、西海文摘报、山东科技报、老友报、四川农村日报。
案例3:“魏氏磁疗骨痛贴”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西藏商报。
案例4:“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一元堂巢之安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证件持有单位为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上饶电视台影视文化频道、上饶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案例5:“海通牌奥复康片”广告中标示名称美国奥复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证件持有单位为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白银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案例1:“强阳保肾丸”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北京御生堂集团石家庄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淮南音乐故事广播、淮南新闻综合广播、淮南交通文艺广播、咸宁交通音乐广播、咸宁新闻综合广播、吉安交通广播、吉安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新余电台仙女湖之声、新余交通广播。
案例2:“复方蚂蚁活络胶囊”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四平神农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襄阳新闻广播、白山评书广播、白山新闻综合广播。
案例3:“天麻追风膏”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黑龙江全鸡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哈尔滨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铁岭电视台公共频道、铁岭电视台综合频道、西宁电视台新闻频道、天津电视台体育频道。
案例4:“活力源口服液”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吉林省抚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黑龙江新闻广播、朝阳新闻综合广播、赤峰汉语综合广播。
案例5:“麝香抗栓丸”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生产单位为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发布媒介为平顶山经济生活广播、襄阳新闻广播、襄阳经济广播。
过度广告的例子医药
过度广告的例子医药“广告宣传夸大药效,电视台必须假一赔三!”吉林,马先生购买保健药品10盒,每盒499元,共花费4990元。
事后,马先生以电视台严重夸大药效为由,状告其虚假宣传,索赔14970元。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某日,马先生收看电视台经销的东方5宝节目,内容宣称,售卖的固本延龄丸可以治疗心脏病、肾虚、神经衰弱等多种疾病。
只要用上该药,便可达到见效快、疗程短、能祛根、无副作用的功能。
人过中年,毛病愈发多起来,如此神奇的疗效,马先生心动了,但一看报价,499元/盒,他犹豫了,这么贵的药,服用一个疗程就得花费2495元,几个疗程过后将是一笔不菲的支出。
保险起见,马先生拨打了指定咨询电话,再次核实药效真假。
对方称,如假包换,店面同步线下,马先生若不信,可以去实地考察。
于是,马先生前往指定药店,核实了其经营资质,确定无误后,马先生一次性购买了10盒药,共花费4990元。
然而,服用两个疗程(每疗程5盒)后,马先生发现,其与电视广告所承诺的,专利国药东方5宝、三项奇迹无药能敌,一丸东方5宝的药效是片剂的30倍,是胶囊的40倍并不相符,而且差距很大。
黄先生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索赔未果后,马先生将广播电视台、药店共同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4990元,并且支付三倍赔偿金14970元。
法庭上,黄先生声泪俱下,他认为,电视台、药店明知其经销的固本延龄丸不具有销售时所宣称的产品质量和强大功效,仍严重夸大治愈率和有效率,恶意欺诈,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广播电视台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经依法履行完毕,马先生主张返还所购药花费及三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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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律风险提示:
广播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检察院刑事指控
电视台、广播电台领导:
新闻机构法律风险日趋复杂和重要,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近来发生在重庆首例电视台因发布广告被检察院刑事指控,希望引起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并建议引以为戒,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监控制度。
一、首例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轰动全国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2012]万检起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
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被告人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直接负责该台广告工作,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
检方认为,身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向裕新和该台广告人员王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而广告主徐文利用广告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勇明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承接;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文作为广告主,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同时在万州区对广告商品进行销售;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谋取非法利益179万元,情节严重;广告主徐文谋取非法利益91万多元。
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此案一出,已将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业务置于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角度和不利的处境,有可能好事者通过此种手段和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对此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二、我国法律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及对电视台提出的要求
虚假广告罪,是由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对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
虚假广告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有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规定如此明确而严格,因此电视台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
1、广播电视台应时加强普法,高度重视我国法律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2、广播电视台应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规范的内部审核流程,尽力杜绝虚假广告。
3、广播电视台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广告人员应当正确认识自己职责,防止虚假广告播出以免自己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台应对虚假广告的防控法律风险举措
1、广播电视台应当强化法律意识,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任何经济行为必然产生民事后果,都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要对自己工作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2、广播电视台应当制定严格的广告审核流程,具体明确,责任到人。
发布任何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台的审核流程,对送审广告素材的内容、技术指标以及所需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同时审查广告内容应当做出明确的分工,防止审查人员之间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导致虚假广告虚假内容出现;同时,要建立零风险法律责任制。
3、广播电视台应当与广告制作者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
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广告制作公司在制作广告时严格按照产品的性能、质量,制作相关广告内容。
必须书面明确要求广告制作公司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可靠性才能制作广告,必须按照商品的实际情况制作广告,广告制作公司制作广告之前要检查产品的相关质量检测凭证,及相关技术参数。
4、广播电视台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广告人员应当认真负责,认清自己职位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同时也应意识到自己电视台一样会受到虚假广告罪的处罚。
由于我国虚假广告罪是双罚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受到处罚时,情节严重的,其主管人员和广告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聘请律师帮助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聘请律师帮助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能够预防因虚假广告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完善电视台内部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政策、法律为电视台的管理和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对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进行案例的讲解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中强律师事务所长期为有关新闻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密切关注新闻侵权与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专业性。
综上所述,广播电视台在通过广告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虚假广告给自己带来的巨大风险。
因此,应当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完善管理制度和审核监督制度,以防法律风险带来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上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