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虚假医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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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律风险提示:

广播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检察院刑事指控

电视台、广播电台领导:

新闻机构法律风险日趋复杂和重要,逐渐为人们所关注。近来发生在重庆首例电视台因发布广告被检察院刑事指控,希望引起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并建议引以为戒,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监控制度。

一、首例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轰动全国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2012]万检起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被告人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直接负责该台广告工作,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

检方认为,身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向裕新和该台广告人员王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而广告主徐文利用广告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勇明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承接;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文作为广告主,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同时在万州区对广告商品进行销售;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谋取非法利益179万元,情节严重;广告主徐文谋取非法利益91万多元。

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此案一出,已将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业务置于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角度和不利的处境,有可能好事者通过此种手段和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对此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二、我国法律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及对电视台提出的要求

虚假广告罪,是由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对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虚假广告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有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规定如此明确而严格,因此电视台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

1、广播电视台应时加强普法,高度重视我国法律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2、广播电视台应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规范的内部审核流程,尽力杜绝虚假广告。

3、广播电视台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广告人员应当正确认识自己职责,防止虚假广告播出以免自己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台应对虚假广告的防控法律风险举措

1、广播电视台应当强化法律意识,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任何经济行为必然产生民事后果,都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要对自己工作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2、广播电视台应当制定严格的广告审核流程,具体明确,责任到人。发布任何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台的审核流程,对送审广告素材的内容、技术指标以及所需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广告内容应当做出明确的分工,防止审查人员之间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导致虚假广告虚假内容出现;同时,要建立零风险法律责任制。

3、广播电视台应当与广告制作者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广告制作公司在制作广告时严格按照产品的性能、质量,制作相关广告内容。必须书面明确要求广告制作公司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可靠性才能制作广告,必须按照商品的实际情况制作广告,广告制作公司制作广告之前要检查产品的相关质量检测凭证,及相关技术参数。

4、广播电视台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广告人员应当认真负责,认清自己职位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同时也应意识到自己电视台一样会受到虚假广告罪的处罚。由于我国虚假广告罪是双罚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受到处罚时,情节严重的,其主管人员和广告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聘请律师帮助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聘请律师帮助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能够预防因虚假广告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完善电视台内部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政策、法律为电视台的管理和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对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进行案例的讲解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中强律师事务所长期为有关新闻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密切关注新闻侵权与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专业性。

综上所述,广播电视台在通过广告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虚假广告给自己带来的巨大风险。因此,应当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完善管理制度和审核监督制度,以防法律风险带来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上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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