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批上海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和大数据发展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试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为本市信息化实事项目、重点应用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二)落实国家信息安全工作部署,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提高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监测、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支持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引导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信用、支付、物流、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四)引导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支持本市跨部门、跨领域或投资较大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制订和应用试点推进等。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信息化重点应用项目、实事项目等提供配套资金,按照市政府规定予以安排。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第十条市信息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情况和信息化发展重点,于每年上半年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委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表);(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三)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四)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其它必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市信息委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建设目标、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经信法〔2017〕89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89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业提升的信息化系统与服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产业园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促进企业创新.转型发展,促进平台经济.服务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沪经信基〔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沪经信基〔2019〕21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和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促进本市“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落实《上海市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全力打造“上海计算”,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合理布局和统筹建设,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本意见所称的“数据中心”是指以支撑城市核心功能为主要目的,面向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社会化基础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信息化领先发展和融合带动战略,加强节能低碳技术创新支撑作用,夯实互联网数据中心对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政府调控力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按照“存算一体、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绿色集约”的总体要求,统筹建设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
(二)基本原则1、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围绕本市“五个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以及本市产业地图重点聚焦的产业经济发展,统筹建设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枢纽型高端绿色互联网数据中心。
2、标准先行,集约建设。
遵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快制订建设导则,强化综合评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全行业节能减排、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上海市经信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信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沪经信推[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信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推【2013】153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服务民生发展,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升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范围本批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支持数字惠民、电子政务、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四个中心”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性、示范性信息化应用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涉及的其他信息化应用项目。
具体范围参见《201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且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二)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投资能力,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四)所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2020年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发展专项资金公司名单
附:
2020年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拟支持单位
上海伟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金桥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弘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谷柏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儿童医院
上海宽带技术及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上海一机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城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和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上海澳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陆智能交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游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信研究院
上海市社会信用促进中心上海临港智能网联汽车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9-2019年行动计划40页
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化实践“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信息化新一轮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经过三个五年规划的持续推进,当前整体水平保持国内领先,部分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一批新兴技术创新成果在上海世博会上得到充分展示和示范应用,这些都奠定了建设智慧城市的基础。
为继续合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依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推进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概要(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以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构建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便捷高效的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体系、创新活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可信可靠的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完善市场监管,大力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让市民共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
(二)推进原则。
1、夯实基础,分步推进。
把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级和夯实智慧应用基础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通过分阶段发展,滚动推进实施计划,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持续深入发展。
2、创新发展,惠及民生。
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民生活改善,大力推进技术、应用、管理及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市民、企业切实感受到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捷。
《2019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报告》解析
《2019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报告》解析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20年第1期文/陆森刘岩辛竹自2010年上海提出“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以来,上海智慧城市已全面渗透到民生、城管、政务等领域。
那么如何以量化标准,客观准确地衡量上海智慧城市发展水平?2019上海智慧城市体验活动周开幕式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2019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报告》,这也是其连续第六年发布此报告。
作为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抓手,智慧城市评估的重要性在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智慧城市政策与办法中多次得到明确,相关评价评估工作也持续开展。
上海自发布首个“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在相关政策规划中均明确了智慧城市评价评估相关工作要求。
其中,在《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综合运用绩效评估、动态监管等措施,及时追踪智慧城市建设效果”的重点任务。
从“以评促建”的指导思想出发,为科学评价、及时把握全市各区智慧城市发展现状水平,有效支撑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中心)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自2014年起以全市各区为对象,连续6年开展评估并发布《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报告》。
评估指标体系2019年的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延续了网络就绪度指数、智慧应用指数与发展环境指数三个一级指标与网络安全状况系数的评估框架,并结合当前智慧城市工作重点进行优化,如新增5G建设应用、“一网通办”服务能力等指标。
在三个一级指标以下,共设置了10个二级指标,40个三级指标,51项数据子维度。
网络安全状况系数作为各区智慧城市发展水平指数系数,各区智慧城市发展水平指数的平均值即为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指数。
评估结果概览总体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显示,2019上海市智慧城市发展水平指数为105.86,相较上一年提高0.73,6年以来保持持续增长。
浦东新区智慧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智慧浦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率,提升信息化科学规划和管理水平,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支持信息技术在区级政府部门和社会领域的发展应用、推动浦东新区整体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级各委、办、局(不含教育、卫生、街道)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机构")。
第四条(安排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利用和智慧浦东建设发展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监督制度)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财力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及社会领域信息化资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跟踪和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及额度第七条(支持范围)对政府机构,重点支持提升政府行政职能、城市管理和社会民生服务等能力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对社会机构,重点支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以及符合智慧城市建设导向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第八条(支持方式)支持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对社会机构的项目原则上仅支持软件开发不支持硬件设备。
第九条(支持额度)对政府机构的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对社会机构的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推进本市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优质大数据服务供应商,促进本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打响本市大数据品牌,有效支撑本市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是指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安全、应用等经济活动,提供数据治理,以及大数据产品的研发、设计、实施、集成、运维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并具备解决方案供应能力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二)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三)上一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符合上海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导向,在所服务的1-3个主要行业领域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细分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鲜明的示范性;具备从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到运维服务等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积极探索采用新的服务模式和业态,促进大数据技术产业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09]6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25【实施日期】2009.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09)6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开展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的监督和管理,支撑本市工业基础能力有效提升,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列入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估。
二、职责分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单位、国有集团公司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项目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网址:)上报送项目季度进展情况(按季度填写项目跟踪表),并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评估考核评分项。
四、验收申请和材料要求(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按期完成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验收申请材料(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相关格式要求可登陆项目管理平台查看)包括:1、项目验收评估申请表;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产品或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等);3、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申请/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4、具有A类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6、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沪经信规(2015)411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规(2015)41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进一步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09〕6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2015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当前上海产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经济运行中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全社会聚焦的经济热点问题的研究。
对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推进“四新”经济发展的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具体范围参见《2015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二、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务的能力,且能够保证专项资金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申报材料(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打印);(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三)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一)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的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一般不超过8万元;(三)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8万元;(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重点用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现将我市2008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总计1005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118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409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47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落实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健全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内部能源审计和统计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每年3月底前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审核汇总,每年4月1 5日前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实现面向企业和市民的所有政务服务“进一网、能通办”目标,制定2019年本市“一网通办”工作要点。
一、以“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为目标,全力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1.实现审批时限平均减少一半。
进一步压减审批承诺时限,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一半;大幅缩短审批办理时限,能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实现审批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平均减少一半。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2.实现审批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
按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不需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一律不需提交,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的原则,大幅精简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现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
通信行业深度研究·新基建系列报告之二:5G应用之首,物联网--中信建投
图9:NB-IOT三表解决方案示意图
19592865/36139/20190226 16:06
2.1.1 新基建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智能三表或成主要抓手之一
• 中央政策指引下,我们预计各地政府将进一步发力智慧城市建设,支持市政设施物联网化;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100%的副省级城市、89%的地级以上城市、49%的县级城市已经开展智慧城市建设, 累计参与的地市级城市数量已达300余个,规划投资达到3万亿元,建设投资达到6000亿元。
市相关基础设施,如智慧市政(水电煤能源、管网、路灯等),智慧交通、智慧安监等;
• IoT Analytics数据显示,2018年智慧城市类物联网应用占比达到23%,份额排第一;
• IDC认为,2019年智慧城市建设将进入“吐故纳新”阶段,智慧市政将成为创新建设场景;
• 我们认为,物联网在2019年肩负“发挥投资关键作用”的重要任务,预计物联网与智慧城市结
• 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
确提出:要在2019年6月底前摸清在用民用“三表”的详细情况,……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 业落实好民用“三表”轮换制度,及时做好计量失准的计量器具的更换工作;
• 我们认为,随着三表(水、电、燃气表)更换,“三表智能化”或成为智慧城市建设的主抓手之一。
主要内容
工信部、交 2018年12月 通部、国防
信息化专项资金
信息化专项资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简介: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信息化发展专项支持的方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涉及的其他信息化应用项目。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信息化重点应用项目、实事项目等提供配套资金,按照市政府规定予以安排。
2014年申报日期:第一批2014.3.20-4.16第二批:2014.8.21-2014.9.13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一、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能级提升重点支持航空、钢铁、石化、汽车、装备制造、船舶、海洋工程、消费品等产业领域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节能减排能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以及产学研结合项目:1.引导企业加强信息化深度应用。
具有业务协同、集成共享、精细管理特点的企业研发、制造、营销管理系统以及支撑企业结构调整、流程再造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2.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应用。
具有专业特色或行业示范效应的信息化应用项目,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3.利用信息技术提升节能减排能力。
信息技术在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节能设备和工艺研发、安全绿色生产等领域的应用项目;4.加快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信息化。
产业基地和园区信息化标准规范推广和示范项目,以及面向本区域内企业的各类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信息化助推“四个中心建设”1.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项目(具体申报方式另行公布);2.具有行业先进性、市场可推广价值的第三方网上电子支付平台项目;3.面向制造业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4.促进口岸监管信息共享和整合,有助于服务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的项目;5.在航运资源跟踪、预警、调度和信息发布、集聚、整合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经信企[2016]90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16〕902号)各区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符合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南的项目(详见附件)。
二、申请方式和要求(一)有关具体支持领域、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详见支持指南。
(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三)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经委。
区经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
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四)申报材料要求: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申报材料不退还)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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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9年第一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拟支持单位
上海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鲜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
上海全程玖玖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上海银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伟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谦尊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博协软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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