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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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方(甲方):龙江县丰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新疆1

受托方(乙方):新疆广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黑龙江省龙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农作物种子合作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甲方预约乙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的品种、面积、数量及质量指标如下:

甲方提供的繁育材料(亲本)质量等级、数量单价如下:

二、繁育的品种由甲方确定,乙方不能自繁或为第三方繁殖甲方委托生产的任何品种。

1、甲方必须在2015年3月20日前,将亲本种子发运到乙方所在地,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

2、对于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子,乙方须按实际用量向甲方结算费用,此款项从乙方发给甲方的最后一批种子款中扣除。

3、甲方提供繁育生产该品种的相关手续,若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备、或材料无效,因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预约生产种子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1、甲方负责提供各个品种的制种技术方案(乙方可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栽培习惯等,

对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报给甲方,双方协商后方可实施),甲方在播种、间苗、定苗、去杂、去雄、收获、晾晒、加工等关键环节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直接田间作业管理,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应在该品种的抽雄开花期进行田间检验,如甲方因故不派人田检,则意为该品种生产过程中田检合格。

3、乙方应在中上等肥力、集中连片地块安排制种,必须是滴灌地(膜下滴灌),隔离区要求空间隔离达到300米。

4、母本授粉结束后10天内砍除父本。

5 、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减产,乙方可按实际产量兑现繁种数量,但自然灾害发生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四、种子质量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2008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种子纯度应在收获该作物后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其它质量指标在甲方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2、调运时甲方应对预约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发货,提前发运双方协商后先发后检,双方封样、备查。

3、双方约定: 若对种子质量有异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五、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承担:种子采用优质塑料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50 公斤,编织袋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种子款结算方式、期限及运费:

1、种子价格:

(1)已繁过的品种(167—2、绥玉25)价格5.76 元/ 公斤,代繁费包括在内。

(2)新品种亩产440 公斤以上的按5.76 元/公斤计算,代繁费包括在内;新品种亩产在440公斤以下的可保产值2200元/亩(包括基地建设费),另加代繁费0.76 —0.96 元/公斤,亩产440—350公斤,每降10公斤,代繁费增加2 分钱;亩产在350公斤以下的代繁费为0.96 元/公斤。

(3)甲方按每亩300 元预付制种田前期投入。

(4)交货地点为乙方制种基地,运费由甲方承担。

(5)落地种子甲方以4.0 元/公斤收购。

2、清选:不同品种根据种子籽粒的大小确定筛孔的大小, 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而定,清选后不扣杂质、不清选扣4%杂质。

3 、货款两清,款到发货,甲方可分批汇款,分批提货,2015年11月15日前结束。预付定金在调运最后一批种子时一并清算。

七、甲方责任:1、甲方提供的亲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如不达标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所产种子由甲方全部保价收购。

2、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数量收购乙方繁殖的合格种子,否则甲方按收购价格的两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 、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数量提货或支付货款,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全部赔偿。

4 、甲方同意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300元/亩前期投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此款项将在乙方发运给甲方最后一批种子结算款中扣除给甲方。

八、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产地检疫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各种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按约定的制种条件安排品种、面积进行生产,确保种子质量,如果所产种子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乙方不得私自扩大甲方代繁的任何品种,实际面积按播种后GBS实测为准,如乙方私自扩大种植面积,甲方有权拒收。因地块、隔离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方可适当扩大,但最多每个品种面积不超总面积5—10%。

3、保证所产合格种子按约定数量交给甲方,如有流失按流失量的两倍价格给予赔偿。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4、乙方应对甲方的制种技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他人参观制种田,不得私繁、 流失亲本,否则

按私繁、流失量 10 倍价格赔偿甲方,并追究乙方责任。

5、根据制种技术要求,乙方每 800—1000 亩安排一名合格技术人员负责生产。

6乙方必须在种子收获后,按每亩20卅以上的面积提供充足合格的晾晒场所,特殊情 况下提供相应的烘

干设施,以确保收获的种子色泽正常,种子无霉变粒和发芽粒;如果不是 在人为条件下种子形成的霉变粒和发芽粒也不得超过

5%。,5%。以上超过1%。降价5%。,按比

例降价。超过 5%视为不合格种子。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赔偿。

7、 乙方应根据品种的特征特性确定种植区域。

8、 乙方负责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制种及调运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9、 乙方必须将甲方亲本种子进行包衣(防病、防虫、加适量微肥)

九、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质量、产量造成影响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在 3 日

内通知甲方进行实地考察,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 乙 )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2016年 12 月 30 日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201

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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