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
医联体合作管理制度
医联体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医疗资源整合,提高医疗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发展,依法合规开展医疗联合体合作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医疗中心、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整合、服务整合、资源整合等形式,需要依法规范确立,建立合法有效的合作关系。
第四条医疗联合体合作应遵循合作共赢、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原则,共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稳步发展。
第五条医疗联合体成员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医疗联合体成员机构应加强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医疗联合体应明确协作目标,合理规划合作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和管理机构,切实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联合体应设立纠纷解决机构,及时有效地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分歧和争端,保障联合体各成员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医疗联合体应设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权责关系,推动合作事务的协同开展。
第十条医疗联合体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作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事项、协调各成员机构合作事务等。
第十一条医疗联合体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各成员机构日常合作事务、落实领导机构要求、推进合作计划的实施等。
第十二条医疗联合体应设立专门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医疗服务组织、医疗安全管理组织、医疗科研组织等。
第十三条医疗联合体的各成员机构应遵守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的管理要求和规定,积极配第三章合作管理第十四条医疗联合体应制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机构的权责关系、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分工协作等事项,确保合作事务有序可行。
第十五条医疗联合体应建立联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会议,总结合作经验,剖析合作问题,寻求合作解决方案,推动合作工作的持续稳步发展。
医疗联合体章程
医疗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整合和协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依法组成的合作组织,共同承担医疗服务责任,共享医疗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供一体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联合体的宗旨是:协同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水平。
第四条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联合办公、联合诊疗、联合培训、联合科研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参与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
第五条联合体的成员应当是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决策联合体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由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每个成员机构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联合体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条联合体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联合体成员中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指导意见。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联合体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医疗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专科医疗、急救抢救等医疗服务;2. 医学研究:开展医学科研项目,推动医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3. 人才培养:联合开展医学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4.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推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5. 医疗信息共享: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医疗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成员机构的资金投入;2. 政府的财政拨款;3. 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联合体的经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和使用,用于联合体的日常运行、医疗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医学研究项目的开展等。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 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 验结果互认
医学 影像
检查 检验
病理 诊断
消毒 供应
人员岗位管理与多点执业
•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 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医联体内整合资源、统一管理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 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 息系统统一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医联体内资源共享与结果互认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 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预防
治疗
管理
医联体建设政策支持与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 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 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 疾病救治能力
•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医联体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范围
提供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 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 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医联体建设管理制度(5篇)
医联体建设管理制度一、为全面加强医联体建设,推进区域内分级诊疗,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保障医疗联合体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实行由医联体领导小组组成的医联体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三级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定小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工作,对医联体建设工作事项进行协调、研判、推动。
三、医联体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联体内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决策层,负责全面分诊诊疗的管理工作。
依据国家、省、市医联体建设有关精神,市、区医联体建设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要求、规定、办法、措施等,制定医院医联体管理新模式。
院长是医联体质量管理委员会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参与制定、监控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四、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职能科室是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控制层,全面负责分级诊疗质量与安全的控制工作,落实医联体工作目标,依据分级诊疗标准、要求,实施各个环节质量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价、监督、点评、总结及反馈。
____上级医院专家来院坐1诊、查房、讲座等,负责规范业务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____本院医务人员积极参加上级医院举办的各种技能培训,激励员工学习积极性。
科长、主任是管理控制层第一责任人,履行环节质量与持续改进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责。
五、各临床科室对应医联体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科室医联体管理小组。
医联体建设管理制度(2)是指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协作。
下面是医联体建设管理制度的一些重点内容:1. 组织架构:医联体建设管理需要明确各个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能分工。
2. 协作机制:医联体建设管理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包括协作的内容、方式、频率等,确保各个医疗机构之间能够紧密合作,共同协作完成各项工作。
3. 绩效考核:医联体建设管理需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各个医疗机构的合作情况和协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医联体建设的有效实施。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20年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将医疗联合体建设作为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在全国118个城市、567个县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截至2019年底,全国组建城市医疗集团1408个,县域医疗共同体3346个,跨区域专科联盟3924个,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3542个,另有7840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
据第六次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双向转诊患者中,46.9%为医联体内转诊,高于其他转诊方式。
牵头医院指导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共计15656项,较2018年末增长34.5%。
牵头医院向基层派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78万人次,较2018年末增长28.0%。
各地积极探索,涌现出一批典型经验。
浙江湖州、山东日照、广州花都、辽宁大连推进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区域内资源共享。
浙江德清、福建尤溪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有效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梳理了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提炼各地典型经验,形成医联体管理规范性文件,对于推动医联体持续规范发展、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联体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二是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三是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
医院医疗联合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整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辽市医院医疗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
第三条医联体以通辽市医院为核心,联合一定区域内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集团化、医院托管、院办院管、医疗合作等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医联体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医联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联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医联体成员单位设立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在医联体中的工作。
三、职责分工第七条通辽市医院作为核心医院,负责统筹协调医联体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医联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二)协调解决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医联体内部培训和人才培养;(四)推动医联体内部医疗资源整合和共享;(五)开展医联体内部质量控制和评价。
第八条医联体成员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医联体理事会决定;(二)按照分工负责医联体内部各项工作;(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积极参与医联体内部培训和人才培养;(五)配合核心医院开展医联体内部质量控制和评价。
四、管理制度第九条医联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现患者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流动。
第十条医联体内部建立资源共享制度,包括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共享。
第十一条医联体内部建立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医联体内部建立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成员单位进行质量评价,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医联体内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五、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医联体理事会负责对医联体内部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联体管理制度
医联体管理制度一、医联体的结构医联体由多家医疗机构组成,可以包括大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等。
医联体的结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协商确定医联体成员单位的数量和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联体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权责等方面的规定。
二、医联体管理制度1. 联合经营管理医联体成员单位在联合经营管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经营管理涉及到人员配备、资金协调、医疗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定,需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医联体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医疗协作机制医联体成员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协作机制,加强临床协作和诊疗协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
医联体可以通过建立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方式,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合作共赢。
3. 信息共享医联体成员单位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性。
医联体可以通过共享电子病历、医学影像、检验结果等方式,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信息共享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信息的保密性和隐私权。
4. 医保共建共享医联体成员单位需要建立医保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医联体可以通过建立基金池、共建共享医疗保险体系等方式,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医保共建共享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医联体的管理机制1. 领导机构医联体设立领导机构,负责医联体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决策。
领导机构可以由医联体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医联体的整体运作和管理。
2. 管理团队医联体建立管理团队,负责医联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管理团队需要具备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医联体的平稳运作和持续发展。
3. 决策机制医联体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确保医联体的管理决策科学、公正和规范。
决策机制需要充分考虑医联体成员单位的利益和意见,促进协作共赢。
医院医联体管理办法(修订)
医院医联体管理办法(修订)为响应国家医改政策,践行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推进和规范我院的医联体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作形式与程序第一条与本院进行合作的单位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且原则上为公立医院。
第二条申请与本院进行合作的公立医院,医院组织进行考察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方可签订“医联体医院或专科联盟合作协议”并授牌。
一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视情况续签或不续签。
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本院医联体医院或专科联盟,由社会服务中心牵头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社会服务中心、医务部、经济运行管理部、财务部、审计办,根据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深度、广度等不同,按其医疗业务年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技术服务费,形成议案后,由社会服务中心提交院务会决定,经院务会同意后方可签署“医联体医院或专科联盟合作协议”并授牌。
合作协议应当有品牌及违约处罚条款,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可以视情况续签或不续签。
第四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与本院成为双向转诊(含远程会诊与平台转诊)合作单位,在不涉及本院品牌使用和对外宣传的前提下,医院组织实地考察确实能实现双向转诊业务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批准后,可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且不授牌),但不作为本院科室或团队在该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学科合作或经营的依据。
二、合作内容与责任第五条线下指导:医院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医联体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优先安排各医联体医院符合本院进修条件的医务人员来医院进修等。
第六条线上指导:对各医联体医院线上业务协作指导,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培训、远程教学、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等。
第七条双向转诊:医联体医院双向转诊患者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本院评价医联体医院成效的指标之一。
第八条医联体医院应积极宣传本院的优势学科、特色技术等合作成果。
三、附则第九条根据医联体医院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及合作需求,可派出人员进行线下指导,由申请科室履行报批程序,经医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医联体医院线下指导。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是2020年5月中央和国家机关颁布的一项管理规定,旨在推进医疗服务联合体的建立和发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服务结构,以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第一条这些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医疗联合体,以及一般性的医疗联合体。
第二条医疗联合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惯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医疗保健、政府机构等方面的规定,落实合法、合理、高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治理,维护其经济正当性和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医疗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记录财务状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妥善安排资金使用,落实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医疗联合体应当将技术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业务,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实现智能化管理。
第五条医疗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联合体应当重视公共卫生信息的统计和分析,按照合作原则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解读《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卫生健康部门出台的一项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医疗联合体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体验和健康水平。
下面从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背景:我国基层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薄弱,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等问题在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我国卫生健康部门决定推行医疗联合体中的综合卫生服务。
目的: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国家健康发展战略,推动医疗联合体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基层综合卫生服务能力的提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基层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体验和健康水平。
主要内容:1.建设和管理。
办法规定了医疗联合体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建立联合体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等。
联合体成员的合格要求、合作机制、分工合作等内容也在办法中进行了明确。
2.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办法要求医疗联合体不仅要提供医疗服务,还要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指导、健康管理等综合服务。
通过多元化、综合化的服务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健康需求。
3.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办法鼓励医疗联合体之间进行资源共享和合作,加强医疗机构之间资源、人员和技术的互助,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通过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益和质量。
4.政策支持和监管。
为了推动医疗联合体的发展,办法明确了相关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
鼓励医疗联合体参与医保、医疗机构评价、医药采购等相关政策,同时也要求加强对医疗联合体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
意义和影响:1.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医疗联合体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2.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医疗联合体强调综合服务能力的提升,通过开展综合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医院医疗联合体合作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联合体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联合体的合作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院医疗联合体是由多家医院共同构成的合作体,旨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目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联合体的组织机构、合作机制、管理流程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院医疗联合体设立联合体理事会,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联合体成员医院的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包含董事长、院长等。
第六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联合体的日常工作,实施理事会的决策。
第七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联合体成员医院中选派,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合作机制第八条医院医疗联合体的合作机制包含资源共享、医疗协作、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
第九条联合体成员医院应依照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其他成员医院进行资源共享。
第十条联合体成员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协作机制,共同订立协作方案,实施疑难病例的协同诊疗。
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医院应加强科研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科研成绩转化本领。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医院应加强人才培养合作,开展联合培训、沟通学习等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养。
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医院医疗联合体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联合体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联合体成员医院应定期举办联合体理事会会议,研究决策联合体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联合体成员医院应依照联合体的工作要求,及时供应相关工作报告和数据汇报。
第十七条医院医疗联合体的工作经费由成员医院依照比例供应,用于开展合作项目和支出联合体的日常运转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院医疗联合体的成员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
第十九条医院医疗联合体的成员医院如有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协议的行为,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联合体是一种通过医疗机构的合并或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协作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
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了推动医疗联合体的健康发展,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进行了试行。
一、医疗联合体的概念医疗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更多医疗机构通过合并或者合作建立的协同发展的组织形式。
医疗联合体强调合作共赢,打破医疗机构之间的壁垒,实现资源整合,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
医疗联合体不仅仅是单一医疗机构的扩大,更是协作发展的新型机制。
二、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1. 基本原则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协调一致、优质高效。
公平公正体现在合理分配资源,优先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协调一致体现在各个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整体效应;优质高效体现在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高效率的工作流程。
2. 组织架构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组织架构。
医疗联合体由一个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若干专业委员会和联合办公室组成。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决策和协调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个专业领域的规划和执行;联合办公室则负责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3. 医疗服务方式医疗联合体的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了多种医疗服务方式。
首先是远程会诊,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医生之间的跨地域会诊,提高诊疗水平。
其次是共享医疗资源,合理分配优势科室的医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均衡受益。
还有医养结合,通过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4. 绩效考核为了保证医疗联合体的高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医疗质量、医疗效益、患者满意度、队伍建设等。
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医疗联合体的持续改进。
三、医疗联合体的优势医疗联合体的试行管理办法给予了医疗联合体发展的机遇,而医疗联合体的优势也日益凸显。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2、优化资源结构布局,
3、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4、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
5、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 1、“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
5、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6、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者医共体负责, 为网格内居民提供:
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
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1、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自身功能定位,落实急慢分治要求。
2、牵头医院应当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
3、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
4、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防治结合要求,做到防治服务并重。
2、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
3、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1、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2、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
3、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医疗联合体的管理,推进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
联合体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85号令》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联合体,其包括有医疗资源共享服务
联合体、医联体,及有关共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行政服务等联合体等。
二、定义
医疗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联合而成,通过开展有
关共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行政服务等合作活动,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服务、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结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支持等的组织。
三、特色要素
1、总体目标
医疗联合体的总体目标是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多层
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推动医疗资源共享服务,优化服务结构,促进医疗
卫生服务体系的改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服务居民健康,助力
实现医疗卫生“双一流”建设。
2、共建原则
共建的原则是:从政府主导、行业主导、利益服务等多方共同建设,
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尊重和保障参与者的正当权益。
医联体的管理制度
医联体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医疗资源优势,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医疗卫生体系,遵循“协同、共建、共享、共赢”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联体是指在经济合作的基础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卫生机构等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在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设备共享、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管理等方面展开合作的联合体。
第三条医联体的目标是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联体的原则是坚持合作、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联体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与决策机制,确保医联体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联体的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共同抵制各种形式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联体成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八条医联体成员间发生争议和纠纷,应当本着合作、友好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协调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章医联体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医联体的组织结构应当包括理事会、主席团、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理事会是医联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医联体的重大决策和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一条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不少于五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医联体日常运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医联体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模式、医疗质量控制等相关问题,为医联体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医联体的管理机构,负责医联体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监督执行医联体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医联体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等相关数据和信息,保证医联体的正常运作。
中医医院医疗联合体工作管理办法
XX市中医医院医疗联合体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根据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XX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医联体建设的各项工作,构建起权责明确、功能清晰、运转高效、群众受益的医联体集团,切实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为了加强核心医院内部各项工作的规划和管理,现制定相关工作管理办法如下:1.加强医联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院定期派驻医务人员,常驻基层单位进行“全日制”工作。
2.本院定期委派医务人员,配合医联体基层单位开展义诊、健康教育、查房、手术等活动。
3.本院与XX医院精神科建立中医治疗“服用精神药后致便秘”的中药治疗课题,组建以中医院的中医人员及XX医院精神科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设立专项课题研究。
4.本院与XX医院建立妇科协作机制。
每周四派出一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XX科医师到XX医院进行查房、门诊工作。
5.本院每周五下午派出一名中级以上中医师到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坐诊及指导工作。
6.本院24小时出动救护车接医联体合作单位患者住院,同时负责为医联体内转诊的门诊病人提供预约服务,优先安排其检查与治疗。
7.急诊24小时接医联体基层单位转诊病人入院,并作好院前急救工作。
8.接收医联体内转诊患者的相关科室设立双向转诊负责人,做好转诊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工作;制定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治疗的具体措施;做好病人回访及建档工作,确保后续服务落实到位。
9.本院对委派下基层工作的医务人员实行财政补贴,暂定为主任职称300元/天,副主任职称200元/天,主治职称100元/天。
另提供车费补贴50元/天。
(卫计委关于职称晋升要求的下基层工作不在其列)10.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委派下基层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岗或考核,如有为按照要求到岗工作的情况,一律按旷工处理。
如同一人员被发现旷工三次以上(含三次),则认定其当年度的下基层工作考核不达标,并直接计入其以后职称晋升的考核项目。
医疗联合体合作管理制度
医疗联合体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间合作,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疗资源共享,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要求,为医疗联合体合作供应引导和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与医疗联合体打开合作的各个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疗联合体:由本院与其他医疗机构构成的合作组织。
2.合作项目:医院与医疗联合体共同开展的合作项目或活动。
第二章合作流程第四条合作协议签署1.医院与医疗联合体在合作前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协议应包含合作目的、内容、项目周期及经费协调等条款。
第五条项目策划与评估1.合作项目需要经过专业人员订立合理的策划方案,并评估可行性和风险。
2.评估应包含项目投入产出比、人员需求、技术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六条项目实施与监督1.合作双方依据项目策划,明确各自职责,订立认真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项目监督。
第七条项目验收与总结1.合作项目完成后,双方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2.完成验收后,召开项目总结会议,总结项目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权责调配第八条医院责任1.医院要负责订立合作方向和合作标准,明确合作的重点和要求。
2.医院要供应必需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确保合作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3.医院要负责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并供应必需的协调和支持。
第九条医疗联合体责任1.医疗联合体要依照合作协议履行合作义务,确保合作项目定时、按质完成。
2.医疗联合体要供应必需的技术和人员支持,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3.医疗联合体要及时向医院反馈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参加联席会议和项目总结会议。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条考核指标1.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紧要指标。
2.考核指标包含项目进度、质量验收、成绩产出等。
第十一条考核流程1.考核由医院内部相关部门负责,委托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医院联合体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联合体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促进医疗资源共享、优化医疗服务、提升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参加医院联合体建设的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
2.2 医院联合体建设的具体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标准由我院与相关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章医院联合体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组织形式3.1 医院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合作社等形式,具体由各方协商确定。
3.2 联合体内各成员医疗机构相互独立、自负盈亏,但在共同开展医疗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必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管理机构和职责4.1 医院联合体建设设立联合体管理委员会,由各成员医疗机构派出代表构成。
4.2 联合体管理委员会重要负责联合体内的协调、统一决策、资源调配和政策订立等工作。
4.3 各成员医疗机构应依照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乐观搭配,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合作。
第五条资源共享和合作建设5.1 医院联合体建设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各成员医疗机构应依照协议商定共享相关医疗资源。
5.2 各成员医疗机构应依据资源共享的需求和合作的要求,进行必需的设备、技术和人才配备。
5.3 联合体内资源的调配和合作建设由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医疗机构应依照委员会的决策执行。
第六条医疗服务质量监控6.1 医院联合体建设应建立相应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制,确保联合体内各成员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疗服务质量。
6.2 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对联合体内的各成员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督。
6.3 联合体内发现医疗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矫正,并及时通报联合体内的其他成员医疗机构。
第三章医院联合体的经济管理第七条经济管理体系7.1 医院联合体建设应建立健全的经济管理体系,确保联合体内的经济活动合规、透亮、高效。
7.2 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应对联合体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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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
原则上,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
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
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中,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落实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
第九条设区的地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医联体建设规划,根据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因素,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联体。
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
鼓励在同一城市或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间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竞争、科学发展的机制,保障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制定医联体章程,规定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成员单位功能定位,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加强医联体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通过设置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
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十五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多点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承担医联体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
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
第十八条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自身功能定位,落实急慢分治要求。
牵头医院应当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防治结合要求,做到防治服务并重。
医联体内医院会同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职能,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作用,推进疾病三级预防和连续管理,共同做好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医联体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努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部应当建立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间双向转诊通道与平台,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标准,规范双向转诊流程,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团队签约要求,由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和医院专科医师组成团队,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团队签约服务,形成全科与专科联动、签约医生与团队协同、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牵头医院负责医联体内医疗质量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区域内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牵头医院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成员单位的指导,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重点帮扶提升成员单位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加强医联体内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在医联体内推进长期处方、延伸处方,逐步统一药品耗材管理平台,实现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一体化配送支付,同质化药学服务。
在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医联体成员单位院内制剂可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
第三章专科联盟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专科联盟建设。
重点发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优势,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鼓励组建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区域性妇幼保健院联盟。
第二十七条专科联盟建设应当针对群众健康危害大、看病就医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点学科加强建设,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等学科,以及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联盟建设。
积极推进呼吸、重症医学、传染病等专科联盟建设,着力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
第二十八条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将医联体组织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专科联盟应当制定联盟章程,明确专科联盟组织管理与合作形式。
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专科联盟应当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充分发挥牵头医院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成员单位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专科联盟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
通过规范建立临床病例数据库、生物样本库,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临床数据信息,发挥多中心、大数据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细化医疗质量管理标准与要求,指导成员单位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第四章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发展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
第三十四条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定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心电检查、远程监护等形式,逐步推进互联网诊疗,利用信息化手段,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可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加强对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本辖区医联体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医联体运行机制情况、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情况、区域资源共享和下沉情况、发挥技术辐射作用情况、医联体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
同时,加强对本辖区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的规范管理,重点考核牵头单位技术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