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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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目前其主要的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三种。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对外借款的方式包括: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以及出口信贷和对外发行债券。外商其他投资的方式包括:对华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这里重点把外商直接投资方式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与合作作企业)作一下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二者的概念及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合资方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限制较少,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还可以不限制经营期限。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合作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即合作各方共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或投资可由合作各方分别所有,也可以共有,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企业。另外,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则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此外,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和设备,而中方多以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资源等作为出资,有时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方式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等特点。

二、二者的异同对比分析

(一)二者的相同点

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二者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 、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3、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14、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外方最低的投资比例相同: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最低投资比例均是2 5% 。

16、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二)二者的不同点

合资与合作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合资企业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外合作企业,对于投资者来说,比合资企业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具有“人合”的色彩,以较为灵活的方式,体现出对外商参与合作意见的尊重。它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突破了合资企业的“四共”原则。中外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那么法律就是认可的,而并不强调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它们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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