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华东政法大学精品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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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特点
1.国际结算朝着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2.国际结算与国际信贷相结合 3.结算中货币分散 4.在结算中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讲究效率。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工具
——流通票据
一.流通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转让分为过户转让 和流通转让。
(二)流通票据具备的条件
1.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2.权利可以转让。 3.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4.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流通票据的性质
1.流通性:它是流通票据最为重要的性质,作为一种特 殊的权利财产,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流通并且不需要通知 原债务人。
2.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有无原因或是否合法, 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国际结算》讲义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债权债务的清 算,是资金自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国家的行为。
(二)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 1.贸易 2.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 3.政府间的资金收付 4.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国外亲友赠款、
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所支付的学费等。
(2)支付命令。汇票是付款命令,其措词应使用祈使句。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如“would you please pay to the order of ……”。
(一)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汇票或支票 的当事人。出票人对票据承担保证兑付之责,即出票人以 其自身信用向持票人保证票据将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如 果付款人退票,则由出票人本人负责支付票款。
2.付款人(drawee)。即接受票据提示之人。 付款人是由出票人指定的,但他可以拒绝按这项指令行事, 从而构成退票行为。
2.背书人(endorser or indorser)。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 将票据交付给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及持有票据 的人。
背书人的签字,他将承担保证付款人兑付票据的连带责任。
3.被背书人(endorsee or indorsee)。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 背书中记名的受让人。
5.保证人(guarantor)。是对汇票债务人的债务做 担保的当事人,按常规应有非票据债务人担任。
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章 汇票、本票、支票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者在可以确 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 命 令 。 (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 )
他是债权人,也是票据的持有人,一旦他继续转让该票据,他同 ຫໍສະໝຸດ Baidu承担背书人的责任。
4.持票人(holder)。是指占有票据的当事人。
持票人一般是下列三种当事人: (1)收款人;(2)被背书人;(3)执票来人 (bearer)。 持票人的权利有三个方面: (1)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及承兑的权利; (2)在遭到退票时向背书人及出票人追索的权利; (3)如果票据不禁止转让,那么持票人拥有转让票据的 权利。
3.收款人(payee)。票据上记明有权收款或 有权指定他人收款的当事人。
(二)其他当事人
1.承兑人(acceptor)。如果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 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在约定时间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他就是作出了“承兑”,因而成为一个承兑人。
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但是只要他作出了承兑,就要在法律上受 该项承兑的约束,承兑人对汇票承担主要的、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即使汇 票本身是不合格的,但一经付款人承兑,就相当于承认汇票的有效性,事 后不能再以此为由否认票据的有效性。
1.过户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原 债务人无约束力,原债务人可不承认这项转让,而坚持对 原债权人负责;转让人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 因此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超过其转让人。
2.流通转让:转让人只要在凭证上签字背书并交 付给受让人,或者将来人抬头的凭证不经过背书直接交付 给受让人,根本不需要对债务人发出通知,债务人不能因 不了解这项转让而对抗受让人;受让人完全可以获得超过 转让人的权利,尤其是转让人权利存在缺陷,而受让人属 于正当持有人时,后者的权利可以不受前者权利缺陷的约 束。
(二)汇票的要式
1.“汇票(exchange)”字样。《日内瓦统一汇票法公约》规定 汇票应明确表明“汇票”字样;英国票据法对此不做规定。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1)书面形式。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若为手写而成,不能用铅笔写, 容易被涂改变造。
3.要式性: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 定,否则票据无效。
4.提示性:票据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 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 还付款人。
见案例1
三.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信用工具 3.流通作用
四.流通票据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权利与 义务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从货物的买卖发展到单据的买卖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买卖双方通过银行 结算 4.从简单的贸易条件发展到交货与付款相结合的 比较完善的贸易条件
三.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 1.货币条件 2.时间条件 3.支付条件 4.外汇管制 5.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