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3定额说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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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方工程

1.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

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和机械乘系数

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如含水率>40%时,另行计算。

2.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

≤150m2为基坑;超过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3.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机械乘以系数1.2。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支撑

下挖土

4.机械挖土方中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人工挖土部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确定的厚度计算工程量,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工挖土厚度按30cm计算。人工挖土部分套用人工挖一般土方相应项目且人工乘以系数1.50。

5.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方工程量:排水管道按2.5%;排水箱涵不

增加;给水管道按1.5%

二、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依附于梁、墙上的混凝土线条适用于展开宽度为500mm以内的线条。

2.凡以投影面积(平方米)或延长米计算的构件,如每平方米或每延长米混凝土用量(包括混凝

土损耗率)大于或小于定额混凝土含量,在士10%以内时,不予调整;超过10%时,则每增减

立柱是指周长在48cm以内、高度在1.5m以内的现浇独立柱。

4.当楼梯与现浇楼板有梯梁连接时,楼梯应算至梯口梁外侧;当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最后一个

踏步边缘加300mm计算。整体楼梯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梯井。

三、砌筑工程

1.单面清水砖墙(含弧形砖墙)按相应的混水砖墙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15

2.清水方砖柱按混水方砖柱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06。

3.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

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士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界线,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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