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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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要求(2019年度)

1、工业源

1.1.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1.2.调查对象的确定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单位与区域非重点调查单位的加和。

1.2.1.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则

(1)重点调查单位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筛选原则为:以2017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条件确定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排放量,对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对地市层面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85%的,增补企业直至达到地市层面的85%。

②一般工业固废、危废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省级层面产生量不足85%、地市不足50%的,分别增补企业至省级占比达85%、地市占比达50%。

危废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或危废倾倒丢弃量3吨及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地市层面产生量比例不足50%,将规模值降至1吨以上。

③重金属

对废水重金属(总砷、总镉、总铅、总汞、六价铬、总铬)产生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对地市层面废水重金属产生量占比不足95%的,增补企业直至达到地市层面的95%。

对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对地市层面废水重金属产生量占比不足95%的,增补企业直至达到地市层面的95%。

(2)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

(3)各地市级行政单位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单位或较少,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自行增补重点调查单位。

1.2.3.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

环境统计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按上述原则形成初步名单,后续不必每年进行重新筛选,只需在上年基础上动态更新即可,更新原则为:

(1)新增原则

①由各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调查年度筛选指标污染物年产生量或排放量大

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地市级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补充。

指标污染物年产生量或排放量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

②调查年度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删除关闭企业。

(3)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自行增补重点调查单位。

1.2.4.调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均需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

工业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2)火电发电行业企业(简称火电企业)填报要求

火电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或4419,指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以及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同时须将机组明细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3)水泥制造行业企业(简称水泥企业)填报要求

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企业须将水泥窑明细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3表)。

水泥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简称钢铁冶炼企业)填报要求

钢铁冶炼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烧结或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须将烧结或球团明细指标填报在钢铁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4表)。

钢铁冶炼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5)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防治投资发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填报

外,还需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基106表及续表一)。本表所指的项目包括两类,即调查年度内正式施工的、且没有纳入“三同时”项目管理的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调查年度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本表按照项目分行填报,禁止项目合并填报;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填报基106表;“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填写续表(一)。

1.3.调查内容

1.3.1.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

2.非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用煤、用水、排水情况;

(2)主要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3.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一般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赤泥、磷石膏、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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