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证据学(2020)形考任务一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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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法上的bai效力
2.在刑法上的效力
3.在民法上的效力。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事实婚姻bai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du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zhi登记,即以夫dao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
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
具体包括:
第一,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第四,收养人年满30周岁。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规定:
我国《收养法》针对某些特殊的收养关系,作了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这里的特殊,主要与收养关系主体的身份状况有关。具体而言:
1.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放宽条件有四点: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的限制;第四,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人如为华侨,除按以上规定的放宽条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放宽条件有以下三点:第一,继子女的生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第二,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第三,作为被收养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应履行的手续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办理收养登记,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养子女的称姓问题(养子女既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被收养人原来的姓)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均同父母子女关系。
五、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1)协议解除
《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按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送养人的同意不是协议解除的必要条件。
(2)诉讼解除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
第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间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依照我国《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