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非机车客运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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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四十条规定,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的审批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需要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原有经营者的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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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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