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虚拟集团公司的方式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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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虚拟集团公司的方式不可取

近7年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以平均9%以上的环比速度发展,发挥着世界经济巨大引擎的作用。与此同时,早已超过“半壁江山”的中国民营经济,其发展态势更是如火如荼,一批民营集团公司相继诞生。自然这是好事。现在本文并非想为此喝彩、加油、助威,而是为了民营经济更加理性更加健康地发展,能够做到居安思危,提醒那些不规范的集团公司,赶快把自己的经营行为纳入到法制规道之内,否则会有诸多的法律风险让你防不胜防,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有些民营“集团公司”的最不规范之处,就是以虚拟集团公司形式,行使只有法定机构出资人才具有的对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所拥有的出资

人权利。

这些民营企业在做大以后,特别是在有了多个公司后,一是为了管理方便,二是为了对外有个豁亮的好名声,就给自己没有注册的机构冠个“集团公司”的头衔,甚至是挂个牌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居然由此“集团公司”行使对“所属”(?)公司的管理职能,而且多数是对集团之下的所属公司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与调度。有的人不以为这是在冒险,还以为是“创新”。而事实上,这是一种既违法而又非常危险的操作方式,应当尽快纠正。否则,就会遇到诸多难逃法律干系的各种风险:

风险之一是,虚拟的集团公司违背了公司法第六与第七条规定。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还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集团公司也属于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没有注册的,都属违法。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之二是,虚拟集团公司对所控制的公司实行资金统一调度,可能发生“一枪几眼”的严重后果。

第一个后果,如果所调度的资金是下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则属于抽逃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假

如统一调度走的该笔注册资本金是2000万元,而且到时不能归位,就可能被处以100万元——300万元的罚款。

第二个后果是:如果所调度的是公司的营业收入款或者是税前利润,会涉及偷漏税行为。对偷逃税的行为,国家税法和刑法都有明文规定,处罚比较重,搞不好就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第三个后果是,不合法的集团公司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公司的资金调度出去,是变相的另设“小金库”,属于使公司资金在体外运行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还不算,因为你将受法律保护的公司资金随便调度出去另作它用,肯定需要在被调出资金的公司财务账目上进行虚假记载,这样就又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二百零三条。本条法律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之四是,侵犯下属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很明显,以虚拟的集团公司调

度正规公司的资金或物资,从法律角度讲,都属于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的合法权益行为,也有风险存在。

风险之五是,虚拟集团公司因为身份不合法,所以无论对内对外的任何活动都不合法,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对外交往,按照公司法“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然以虚拟集团公司对合法公司进行实质性管理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对当事人也有很多风险,那么还是人间正道是沧桑,要走正路,在你的事业做大到一定程度,需要设立集团公司时,请依照公司法规定,履行正规手续,申请登记注册合法的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按照本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你的这个集团公司的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在申报登记注册过程中需要上报的报材料包括: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提供)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工商局提供)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

6、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还应提交由全体股东或懂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提供)

9、公司住所证明;

10、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需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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