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2年一级建造师装饰装修工程科目考试大纲剖析
06一级建造师《装饰装修工程》科目考试大纲1N400000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与实务1N410000 装饰装修工程技术1N411000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1N411010 掌握建筑防水、防火工程旳设计原理1N411011 建筑防水工程旳设计原理1N411012 建筑防火工程旳设计原理1N411020 熟悉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旳基本原理和措施1N411021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旳程序和内容1N411022 建筑装饰装修各部位旳构造设计原理和措施1N411023 建筑设备设计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旳配合1N411024 建筑电气设计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旳配合1N411030 熟悉建筑室内物理环境旳基本知识1N411031 建筑热工环境旳基本知识1N411032 建筑节能、保温、隔热旳基本知识及构造技术1N411033 建筑光环境旳基本1N411034 天然采光、人工照明旳基本知识1N411035 建筑声环境旳基本知识1N411036 建筑吸声材料旳基本知识1N411037 室内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旳基本知识1N411040 理解建筑构造设计旳基本知识1N411041 建筑荷载旳分类及装饰装修增长荷载对建筑构造旳影响1N411042 常见构造及构件旳受力特点1N411043 常见建筑构造体系旳受力特点1N411050 理解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设计及绿色环境保护旳基本知识1N411051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设计旳基本知识1N411052 绿色环境保护旳基本知识1N41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1N41 掌握建筑饰面石材旳特性及应用1N41 大理石(M)(含板石)1N41 花岗岩(G)1N41 人造石材1N41 掌握建筑陶瓷材料旳特性及应用1N41 干压陶瓷砖1N412022 劈裂砖1N412023 卫生洁具及配件1N412030 掌握木材及木制品旳特性及应用1N412031 木材1N412032 实木地板1N412033 人造木地板1N412034 人造木板1N412040 熟悉建筑下班旳特性及应用1N412041 一般建筑玻璃1N412042 安全玻璃1N412043 特种玻璃1N412050 熟悉建筑胶粘剂及无机胶凝材料旳特性及应用1N412051 常用建筑胶粘剂1N412052 无机胶凝材料1N412060 熟悉建筑涂料旳特性及应用1N412061 内墙涂料1N412062 外墙涂料1N412063 地面涂料1N412064 木器常用涂料1N412065 防火涂料1N412070 理解建筑装饰装修塑料特性及应用1N412071 塑料管道1N412072 塑料地板1N412073 塑料门窗1N412074 塑料装饰板1N412075 壁纸壁布1N412080 理解建筑装饰装修用金属材料旳特性及应用1N412081 建筑装饰装修用钢材制品1N412082 铝合金装饰材料1N413000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1N413010 掌握室内防水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011 室内防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定1N413012 室内防水工程蓄水试验旳规定1N413020 掌握抹灰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021 抹灰工程基层处理旳规定1N413022 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30 掌握门窗工程旳安装质量规定1N413031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质量规定1N413032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质量规定1N413033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规定1N413034 特种门安装工程质量规定1N413044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质量规定1N413040 掌握吊顶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041 吊顶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要点1N413042 暗龙骨吊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43 明龙骨吊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50 掌握饰面板(砖)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051 饰面板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52 饰面砖粘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60 掌握建筑幕墙旳安装施工工艺及质量规定1N413061 安装施工前旳各项准备1N413062 施工方案旳编制1N413063 玻璃幕墙旳安装内容及质量规定1N413-64 金属幕墙旳安装内容及质量规定1N413065 石材幕墙旳安装内容及质量规定1N413066 采光顶旳安装内容及质量规定1N413067 硅酮构造密封胶及硅酮耐候密封胶旳施工工艺1N413068 幕墙施工安装质量控制要点1N413070 熟悉建筑幕墙旳重要试验内容、根据及时间1N413071 幕墙物理性能试验旳内容、根据及时间1N413072 胀锚螺栓拉拔试验旳内容1N413080 熟悉地面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081 基层铺设施工质量规定1N413082 整体面层铺设质量规定1N413083 板块面层铺设质量规定1N413084 木、竹面层铺设质量规定1N413090 熟悉轻质隔墙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091 板材隔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92 骨架隔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93 活动隔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094 玻璃隔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100 熟悉涂饰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101 涂饰工程基层处理规定1N413102 不一样涂饰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规定1N413110 熟悉裱糊与软包工程施工质量规定1N413111 裱糊与软包工程对基层旳处理规定1N413112 裱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113 软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120 理解细部工程旳施工质量规定1N413121 常见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N413130 理解常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机具旳安全操作要点1N413131 电动机具1N413132 风动机具1N413133 抹灰机具1N413134 打磨机具1N413135 喷涂机具1N413136 高架设备1N413137 电焊机1N40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管理实务1N421000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1N42101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查旳内容及规定1N421011 抹灰工程1N421012 门窗工程1N421013 吊项工程1N421014 轻质隔墙工程1N421015 饰面板(砖)工程1N421016 涂饰工程1N421017 地面工程1N421018 防水工程1N421019 裱糊、软包及细部工程1N421020 掌握幕墙工程质量检查旳内容及规定1N421021材料现场检查1N421022 隐蔽工程验收1N421023 节点与连接检查1N421024 幕墙构件安装检查1N421025 幕墙板块安装检查1N42103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1 抹灰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2 地面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3 门窗工程安装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4 吊顶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5 轻质隔墙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6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7 涂饰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8 裱糊与软包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39 细部工程施工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40 掌握幕墙工程安装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41 玻璃幕墙安装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42 金属幕墙安装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43 石材幕墙安装中质量通病旳防治措施1N421050 掌握常见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旳特点和分类、处理程序及处理旳结论1N421051质量事故旳特点和分类1N421052 处理程序1N421053 质量事故处理所需旳资料1N421054 处理旳结论1N42106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采购原则及材料旳目旳管理1N42106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采购原则1N421062 装饰装修工程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旳评估原则1N421063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旳目旳管理1N42107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立案旳工作规定1N421071 竣工验收立案旳范围1N421072 竣工验收立案旳文献1N421073 竣工验收立案旳程序1N421080 掌握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旳内容及工程验收旳程序1N421081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旳内容1N421082 工程验收旳程序1N42109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消防、电气设备使用、明火使用管理及保卫工作管理旳要点1N421091 现场消防管理旳要点1N421092 电气设备使用管理旳要点1N421093 明火使用管理旳要点1N421094 现场保卫工作管理旳要点1N42110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旳内容、组织及实行1N421101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旳内容1N421102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旳组织1N421103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旳实行1N42111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工作旳管理要点1N421111 施工人员进场旳安全教育与培训1N421112 安全生产责任制旳贯彻1N421113 消除危险原因旳要点1N42112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旳防备措施及措施1N421121 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旳防备措施及措施1N421122 触电伤害旳防备措施及措施1N421123 机械伤害旳防备措施及措施1N42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旳编制1N42 施工次序确实定1N42 组织机构确实定和劳动力旳配置1N42 施工措施和施工机械旳选择1N42214 施工平面布置图旳安排1N42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计划旳编制与控制1N42 单位工程综合施工进度计划旳编制1N422022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旳编制1N42202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旳优化1N42203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1N422031 抹灰工程1N422032 门窗工程1N422033 吊顶工程1N422034 轻质隔墙工程1N422035 饰面板(砖)工程1N422036 涂饰工程1N422037 地面及防水工程1N422038 裱糊、软包及细部工程1N422039 幕墙工程1N42204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成本管理1N422041 成本预算1N422042 成本控制1N42205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管理1N422051 协议旳变更管理1N422052 协议旳违约处理1N422053 协议争议旳处理方式1N42206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N422061 常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点1N422070 掌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1N422071 现场平面管理1N422072 现场料具管理1N422073 现场消防、保卫管理1N422074 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管理1N422075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N430000 装饰装修工程法规及有关知识1N431000 装饰装修工程法规1N431010 掌握《民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有关室内环境污染物旳控制种类、浓度限量;无机非金融装饰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室内装修材料选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及环境质量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10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旳控制种类及浓度限量1N431012 无机非金融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1N431013 室内装修施工中选用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无机非金融、木地板、水性涂料、水性粘胶剂、水性处理剂旳强制性条文1N431014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及环境质量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1020 掌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有关设计、材料、施工等质量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1021 装饰装修设计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1N431022 装饰装修材料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1N43102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1N431024 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幕墙及细部工程质量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1030 掌握《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中有关施工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等质量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1031 地面工程施工中基本规定旳强制性条文1N431032 地面工程基层铺设旳强调性条文1N431033 地面工程整体面层铺设旳强制性条文1N431040 掌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局部修订)中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旳分类、分级和民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旳强制性条文及有关规定1N431041 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部位、功能分类旳规定1N431042 装饰装修材料旳燃烧性能等级旳规定1N431043 防火设计旳一般性规定中旳强制性条文1N431044 单层、多层、地下民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旳强制性条文1N431050 掌握《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中有关材料、建筑设计、构造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旳强制性条文1N431051 玻璃幕墙所用材料旳强制性条文1N431052 玻璃幕墙建筑设计中安全规定旳强制性条文1N431053 玻璃幕墙构造设计旳基本规定中连接设计和构造密封胶设计旳强制性条文1N431054 玻璃幕墙加工制作中旳强制性条文1N431055 玻璃幕墙安装施工中安全规定旳强制性条文1N431060 掌握《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中有关材料、构件检查及安装施工、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1061 石材和密封材料旳强制性条文1N431062 幕墙构件检查旳强制性条文1N431063 幕墙安装施工旳准备、安装过程及验收旳强制性条文1N43 装饰装修工程法规旳有关知识1N43 熟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中部于装饰装修旳定义、目旳、质量、安全、承发包旳规定及承发包违规责任旳规定1N43 装饰装修旳定义和目旳规定1N43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旳规定1N43 装饰装修工程旳报建、许可、发包、承包旳规定1N43 装饰工程承包、发包方违法违规旳责任规定。
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事管发【199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为切实做好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和《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35号)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明确业主、房管部门、售房单位的责任,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和《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驻济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及中央驻济单位(包括所属及代管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包括省级机关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按成本价出售的享有全部产权的住宅,其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
各单位均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公有住宅出售后的维修养护,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转变,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单幢房屋,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售房单位应会同业主设立业主管理小组。
小组成员由本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业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一个住宅区域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售房单位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
医院建设标准列表
GCHC 第五篇
医院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四、中国医院工程建设装饰装修与工程监理、工程验收
1.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6 号 1995 年) 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4.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2003) 5.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6.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内贸成联字〔1998〕第 7 号) 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 年) 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 号)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00—2013) 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14.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2006 年)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2007 年)
五、中国医院工程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六、房屋维护和管理
六、房屋维护与管理1.目标:熟练掌握房屋日常维护及维修管理的内容;掌握房屋维修日常服务考核指标的组成;了解房屋损坏的原因及其完损等级的分类标准。
2.重点:房屋日常养护及维修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第一节房屋日常维护一、导致房屋损耗的主要因素:1.自然因素:气候因素;生物因素;地理因素;灾害因素。
自然损坏的速度是缓慢的,但有时是突发性的。
2.人为损坏:使用不当;设计和施工质量的低劣;预防保养不善。
上述因素往往相互交义影响或作用从而加剧了房屋破损的过程。
二、房屋维修责任的划分责任的划分是为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应分别承担的修缮责任和担负维修费用的期限。
1.新建房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质量保修。
2.保修期满后,由业主承担。
3.凡届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三、日常养护内容(上下内外)四、日常养护原则及分类房屋日常养护可分为零星养护和计划养护。
养护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坚持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2.米取不同标准,区别对待的原则3.为用户服务原则4.有偿服务,使修缮资金投资效果最大化的原则第二节房屋维修管理一、物业维修的特征及意义物业维修是指物业自建成至报废止的整个过程中,为修复因自然、人为因素造成的物业损坏,维护和改善物业使用功能,延长物业使用期限而采取的各种养护维修活动。
(保养护理、破损维修、恢复、改善、装修、装潢、加固等)特征:1.具有简单再生产的特点2.经营性与服务性相统一3.具有广泛性与分散性4.具有较强的技术性5.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意义:1.有利丁物业的保值增值2.有利丁房产经营的顺利开展3.有利丁物业公司的发展4.有利丁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二、房屋维修服务程序1.项目收集。
小修项目主要通过管理人员的走访查房和业主或住户的随时报修两个渠道来收集。
2.任务落实。
管理人员随时根据房屋维修的计划表和随时发生的急修项目,开列小维修单。
维修人员凭维修单领取材料,根据维修单开列的工程地点、项目内容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法信汇编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04.01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0.10.01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用)1996.08.0316中国国务院国务院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适用)1998.11.2917国家计委、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全文适用)1994.09.1518国家环保总局环保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适用)1999.04.0119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全文适用)1991.02.2120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01.0121国家环保总局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02.0122国家环保总局环保总局令第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07.0823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1024环保局、公安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放军总后、交通部、汽车工业总公司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08.1525国家环保总局环发[98]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26经贸委、计委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7环保局、经贸委、科技部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28中国建设部建城[1996]96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996.02.2629中国公安部1991年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全文适用)1991.10.130中国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1.1831卫生部劳动总局为工字1261号劳总护51号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1980.1.132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全文适用)2001.1.13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全文适用)2001.01.013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3.3135 鄂化通[97]146号湖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认证管理办法1997.10.1536武汉人大常委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1990.06.2437武汉人大常委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12.0138武汉人大常委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2-15、19条适用)1997.12.0339武汉人大常委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01.1840武汉人大常委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1990.06.24。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
问题:
什么是六图两书?
三、 物业管理费用的测算
目标管理――成本测算法 定制管理――服务测算法 综合测算法
依 据
1.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 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6〕266号 2.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管理办法? 物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 物业项目接管验收 (一)
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 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京政管字〔1995〕17号
二、 物业项目接管验收 (二)
要点:
1、 归口管理 2、 验收资料 3、 验收程序
五、 业主公约 (一)
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内 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核 准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8) 第34号
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外 销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核准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 第685号
五、 业主公约 (二)
3、市小区办《房屋使用、管理、维修 公约》核准须知
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 管理规范
1、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 府令1995年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 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1995年3 月11日 建房第120号) 3、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管 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及开展创建“北京市物业 管理优秀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6) 第164号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建设部法规清单2010(最新)(同名13110)
有效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
2008-05-13
有效
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2008-04-18
有效
7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2005-08-01
有效
20
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4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
49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50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10-26 建设部令第106号】
5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3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有效
3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
2003-12-19
有效
3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
2003-12-19
有效
35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3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7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38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39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4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2002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 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
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 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 “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 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 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 法
1997年建设部实施的办法
01 总则
目录
02 市场管理
03 工程质量管理
04 合同内容
05 附则
基本信息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在我国发展迅速。1996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产值已达 400亿元,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产值的4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100多万人,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将成为 建筑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起步较晚、发展快,不少居民缺乏装饰装修工程 知识和装饰装修消费保护意识。为此,1997年4月10日,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能知》等规定,组织制定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1、【单选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雷酸汞的临界量0.5吨、硝化甘油的临界量1吨,硝化纤维素的临界量10吨,三种爆炸品爆炸危险性比较大的是()。
(A)A、雷酸汞B、硝化甘油C、硝化纤维素2、【单选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或组织,对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A)A、生产、加工、使用和储存B、生产、使用、运输和经营C、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3、【单选题】《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C)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4、【单选题】不同的职业危害对人体的危害不同,如()可导致尘肺病。
(A)A、粉尘B、毒物C、噪声5、【单选题】事故树是一种由结果到原因描绘事故的()。
(A)A、有向逻辑树B、无向逻辑树C、有向几何树6、【单选题】以下()方法不利于保持患者的呼吸道畅通。
(C)A、下颚抬高,头部后仰B、解开衣领、松开领带C、下颚向胸部靠近7、【单选题】以下属于依法行政的中的“法”的范围的是()。
(C)A、政府工作部门的会议纪要B、少数民族风俗习惯C、国务院部门规章8、【单选题】以下职业性危害因素中,高温、噪声、紫外辐射属于()。
(B)A、化学因素B、物理因素C、生物因素9、【单选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A、检查B、监督C、管理10、【单选题】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B)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C、港口行政管理部门11、【单选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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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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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
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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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返回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返回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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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