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猥亵!儿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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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 自然人有威胁儿童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一般具有满足自己性欲 或者挑逗儿童性欲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少年儿童,出 于好奇,模仿影视上的镜头或成年人的行为,相互之间进行鸡 奸等猥亵性动作。考虑到行为人年龄较小,辨别是非能力相对 较弱,如果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司法机关一般不以猥亵儿童 罪定罪处罚。 猥亵儿童罪该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 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侵!猥亵!儿童!
一、儿童性侵害
定义:儿童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 蜜语,引诱、胁迫18岁以下的儿童及少年,与其发生性活 动。这些性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 卖淫等。儿童性侵害定义大致也可以这样描述:一切通过 武力、欺骗、讨好、物质诱惑或其他方式,把儿童引向性 接触、以求达到侵犯者满足的行为。 许多研究表明,遭受性侵害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 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心理症状,比如:恐惧、焦虑、 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 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 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 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异性建立亲密关系, 有人还会多次受害。由此可见,性侵害对儿童心身健康有 长期的影响。
四、性侵儿童的犯罪心理
性侵者的心理分析,性侵者一般有如下的心理原因: 性变态、性待业者和道德败坏者。具体分析如下: 一、性变态者,主要有:1.心理因素,性侵犯罪者对 成熟异性没有兴趣,只以儿童为满足性欲的对象;2. 人格障碍,恋童癖者性格多内向、自卑、胆怯、懦弱 等等;3.智能缺陷:如酒精中毒者、残疾人等能力低 下者;4.家庭社会因素,恋童癖者多有家庭不和睦、 夫妻感情不好等等,造成他们对成年人没有兴趣。 二、 性待业者:多为青少年者,当他们的性欲没有得 到满足的时候,就会把目标指向幼童身上。 三、 道德败坏者:那些道德败坏者他们心目中没有道 德规范、法律规范、思想素质等等。
防范 教给孩子以下 “守则”,尽量防止受到伤害: 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 和陌生的地方。 晚上女孩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 长一定要接送。 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 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要呼叫。 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 家夜宿。 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 尤其是到男子家中。 不随便吃喝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 独自在家注意关门,拒绝陌生人进屋。发觉有陌生人进入 应果断开灯求救。

二、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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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 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儿童尚处在身心发育的成长阶段。 生理的发育和心理的发育都很不成熟。生理上容易受到伤害摧残,心理 上更容易受到伤害和污染。关于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儿童。通常是指未 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儿童,也可以是女性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 淫秽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首先必须有对儿童实施性交以外的其他淫 秽行为。如对儿童进行鸡奸;强迫儿童口淫;抠摸儿童生殖器或其他身体 部位等淫秽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本罪采用的方法可以是包括暴力、 胁迫在内的一切方法。可以是强制方法,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方法,如行 为人可以用诱骗的方法欺骗儿童,使儿童同意接受行为人实施的猥亵。
性侵幼童判4.5年揭短“猥亵儿童罪”





导语:继“嫖宿幼女罪”引发广泛争议之后,“猥亵儿童罪”也有这样的趋势。先是 去年的校长开房案,最近则是一位三岁幼童被性侵,犯案人只被判了四年半。“猥亵 儿童罪”,确实“有短”需要揭。 第一大短板:和“强奸儿童罪”的界限划分有问题 本来立法在确定强奸儿童的时候用了更为严厉的判定尺度 强奸和猥亵当然是不同的,前者要发生性交行为,而后者则是用性交以外的一切手段 来满足性欲。换句话说,对性交这一行为的定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我国的法律中, 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用的是“接触说”来判定的,也就是双方的性器官有接触。在 14岁以上的人那里,就用的是“插入说”,不仅仅性器官要接触,还要插入才能算性 交。比较可知,对幼女用了更为严厉的法条,以强调对其保护。 然而,没有与时俱进的“性交”定义却让这样的“严厉”看起来用处不大 在这起平顶山三岁幼童被性侵事件中,幼儿母亲在微博上“晒”出了医院的诊断单和 法院一审判决书。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到,孩子被伤害得不轻——“处女膜陈旧性 裂伤”,造成伤害的方式是,“经审理查明,王延枝(即本案加害人,幼儿园园长的丈 夫)采用手抠、摸的方式对幼童下体进行猥亵。”所以,起码从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 来看,加害人用了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分对孩子进行了“插入式侵害”。在很多的案 例中,都发生了类似的情况,而他们都被判为“猥亵”。这就犯难了,这样的行为到 底是算强奸还是猥亵呢?要说接触,这些加害人的性器官并未与被害幼童接触,可这 样的行为起码不会比“外阴摩擦”之类的更轻微。 原来,强奸和猥亵的定义长期在司法实务中就存在着争论,而且两个定义的范围一定 是“此消彼长”。对此,法律学者陈洪兵在《“强奸”含义的新解读》就认为,根据 人们性意识的变化,应对“强奸”进行重新解释。这也是国际立法的潮流。比如我国 台湾地区在1999年的时候修改了相关“法律”,拓宽了性交的立法定义,即“1、以 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结合的行为;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 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使之结合的行为。”

五、儿童被性侵后的心理问题

儿童的心理未发育成熟,他们缺乏区分善恶、判 断是非的能力,不懂得性行为对其造成的严重后 果,他们的自控力还没有充分的发展,极易上当 受骗。正是如此才容易上当受骗。被性侵的儿童 会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主要有:1.使受害的儿 童较长时期处于恐惧、焦虑和紧张的心理状态; 2.会造成受害儿童某些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比 如癔症、性交往异常、同性恋等等;3.严重干扰 受害儿童的学习和生活;4.导致人格障碍激发犯 罪行为。

三、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特点: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 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 差,有的甚至缺乏有效监护,因而容易受 到伤害,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再者,没 有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关注和矫正, 是导致其他受伤害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深 层次原因。某专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经 过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问题的长期关注, 发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一系列共性问 题和特点,已经成了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分类:易发生性侵害的家庭主要包括四类:再婚家庭、母亲缺位家 庭、父亲服刑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和收养家庭。 1.信教人事 2.在校学生 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巨大,除了身体和精神的 双重伤害外,还面临着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 学校对于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的松散,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是 导致校园性侵害案频发的直接原因。 3.打工妹/仔 那些过早离开校园外出谋求生计的未成年人,同样面临着性侵害的 威胁。用人单位提供不安全的住宿环境等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 在打工地受到性侵害,或受操纵成“作案工具”。 4.留守 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又 不能及时告诉亲人,因此成为一部分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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