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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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加强审判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1审判监督的概念

在我国,审判监督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广义上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体系内部之间、新闻媒体等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狭义上的审判监督指的就是再审制度。

笔者在这里讲的审判监督是广义上的,将广义的审判监督分为两类:裁判中的监督和裁判外的监督。裁判中的监督包括陪审制度、合议制、职能部门的监督等;裁判外的监督包括法院审级制度的监督、再审制度等。

2裁判中的监督

2.1合议制度的监督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各案的一种制度。中西方国家都在采用合议制,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各个国家均有自己的特色。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特别强调法官的独立性,所以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只有高级上诉法院采用合议制,其他法院仅采用法官独任审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轻微的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由法官独任审理,其他案件均采用合议制的审理方式。

在我国,依法除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其余案件原则上均由合议庭的审理。合议庭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审判案

件的组织形式,依相关法的有关规定,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是审判工作所特有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案件共同负责,审理案件当中互相监督,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也要写入笔录,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防止主观主义以及独断专行和徇私舞弊。对于审判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陪审制度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

陪审制度就是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陪审制起源于英国,但目前发展最好的是美国。在美国,绝大多数的民事刑事案件均采取陪审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很多国家采用陪审制度。

在西方国家中,陪审制度很受重视,在陪审员的资格认定上也有严格的限制,不仅身份上有所限制,在财产上也有限制。而在我国,仅仅规定了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龄在23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陪审员,没有财产的限制。陪审的形式上,西方国家一般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形式,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该被提起公诉。小陪审团的具体人数不定,主要是参加庭审,听取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作出裁判。

我国不采用陪审团的形式,而是采用合议庭制度3至7人,将人

民陪审员纳入合议庭中,而且只能参加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审判中,主要由审判长负责,陪审员很难发挥其作用。而且,在目前我国的审判过程中,其实很少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3裁判外的监督

3.1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

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在西方国家,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将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从法系角度看,英美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而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附属在法院系统中或者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在我国,检察机关与法院均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产生的,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是平行的关系,两者均要对人大负责。

3.2法院审级制度

我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审结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按照我国两审终审制,通过第二审程序,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纠正一审可能发生的错判,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便利群众及时终结诉讼。

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审判级

别。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保证司法的公正,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干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我国的二审依照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不受上诉、抗诉的范围的限制,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这样既有利于准确、及时和公正地惩罚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作用,减少或避免审判中的错误。

我国法定的审判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它们构成了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纵轴。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承审法官、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这样由低到高的权力等级结构组成。这种多层次的审判形式有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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