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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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当前,新闻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又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发挥其积极作用,值得研究。本文从一则实例入手,对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一、一则实例

2002年3月14日的《都市快报》上,刊登了记者肖某、汪某撰写的一篇新闻稿,主标题是“上虞法院庭审起冲突”,副标题是“村民指法官打人,法院称法盲咆哮公堂”。记者在新闻中首先写道:“上虞市庙基湾村的村民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有人在上虞法院庭审时被殴打。记者赴上虞对此进行核实。”

记者赴上虞核实的新闻缘于2001年夏天,上虞市庙基湾村村民姜志根的妻子因突然得知丈夫被公安机关拘留,遂到村委主任家里论理,后昏倒在那里,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姜志根认为村委主任夫妇对其妻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将村委主任夫妇告上法庭。

记者通过“核实”,将新闻分成两大块,一是对村民的采访,二是对法院的采访。

以下是记者对村民的采访:“……村民关于事件的描写是这样的:在法庭上,姜志根和他的亲属认为,上虞法院法医的鉴定将其妻死亡的原因归于病发,不符合事实,要求绍兴中院来鉴定。休庭后,姜和亲属向此案的主审法官徐孟勇提出质问。但徐在法警的保护下,很快登上一辆警车离开了。据村民说,这以后就发生了打人事件。一位知情人说:当时法庭好象炸开了锅……。”

接着,记者对法院进行采访:“……副院长王仁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关于当时法庭上发生的情况,王坦陈发生了冲突。‘双方举证,念到法庭鉴定,他们就大吵大闹,根本无法审判。法官只好休庭,回到办公室,但是遭到阻拦。法警维持秩序,双方有点那个。但他说我们打人,事实上我们没有打’……”

笔者曾作了一番调查,共给10名不知情的群众阅读此文,让他们说出阅后感想。共有7人相信原告的描述,认为法院干警肯定打人,2人不置可否,只有1人认为法院不可能打人。

事实究竟怎样?姜志根案是一件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在诉讼之前和期间,姜及其亲属已多次闹事,有一次竟然阻碍国道交通长达

5小时之久。开庭前,上虞法院为了预防当事人吵闹法庭,同时也为了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专程邀请了市政法委领导、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及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旁听。吵闹法庭事件发生后,当地政法委专门进行了调查,证实:“……合议庭休庭后,原告亲属继续吵闹。有3、4个原告亲属追至审判长徐孟勇在3楼的办公室,拍打徐的办公室门,扬言‘一定要找徐孟勇算帐’。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院领导决定,派车护送审判长徐孟勇出法院,但遭拦截……有人还用拳头和雨伞柄殴打干警……在场的领导在做说服工作时也遭围攻……”,同时证实,法院干警并没有打人。由于哄闹法庭的严重性,省高院张启楣院长对此也专门作出批示。当《快报》记者来上虞法院了解情况时,事实早已成定论。但记者为求新闻“轰动效应”,置政法委的调查报告于不顾,置对事实能作出客观评述的人大代表等旁听者于不顾,仍写出了看上去“客观”,实际已大大背离事实的“新闻”。对法院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这已从笔者对群众的调查结果中可见一斑。

笔者不惜笔墨对上述事件赘述一番,目的无非在于更直接地阐明媒体的不当监督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当前,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增大,但不实监督现象也大大增加,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举不胜举,这足以使我们对新闻媒体监督作一番认真反思。

二、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

舆论监督源于新闻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即包涵于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因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包涵着宪法原则,两者同等的重要。

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会,舆论监督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①。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舆论监督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肖扬院长也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

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二是对法官的行为。它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上述形式的监督,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一切事物总存在两面性,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媒体舆论监督又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三、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存在的误区和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我们必须看到,“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②”在认识和实践上,舆论监督存在一些误区,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误区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

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报纸。报道的形式往往同出一辙,当事人如何云,法院如何云。本文前面枚举的实例正是如此,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可想而知。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把两者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焉存?

误区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境头:记者在后面追,法官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的提问,法官无可奈何的回答。在法官心中有审判纪律和机密,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两者的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损。此外,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阴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误区三:舆论监督道德标准。最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他们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用道德标准评判是非,有时会出现与用法律标准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这样的评判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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