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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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从琼瑶诉于正案看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思路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曾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是由于琼瑶和于正都属于知名人物,自带热点,另一方面是本案的判决对认定类似的情况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事实上,琼瑶诉于正案全貌与媒体的报道以及一般公众的印象存在一定出入,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一般人观念中,抄袭意味着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但事实上琼瑶的请求权基础是于正侵犯了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的改编权;第二,本案严格来说并不是琼瑶诉于正,因为除了陈喆(琼瑶)和余征(于正)之外,被告还有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还起诉这几家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摄制权,且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主体众多且存在多部作品,除剧本侵权纠纷外,还涉及《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四家影视传媒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等,鉴于篇幅有限,下文仅立足于琼瑶与于正之间著作权权属纠纷,就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以及如何认定作品相似两方面围绕合理使用与著作侵权的界限展开讨论。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1710年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作为印刷业者为保护其商业利益的产物,著作权保护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