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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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分类方法

民用建筑分类方法

建筑的几种分类方法(一)按建筑的使用性质分类: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民用建筑的分类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通则里面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分类以及建筑物举例: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宿舍建筑: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等需要进行视线、声学设计的,也称为观演建筑;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也称为展览建筑——编者按)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二)按建筑的规模分类: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一般公共建筑特级: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建筑高度:100米以上。

一级:单体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0.4~2亿元以上;建筑高度:50~100米。

二级:单体建筑面积0.5~2万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0.1~0.4亿元以上;建筑高度:24~50米。

三级: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下;立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24米以下,其中砖混建筑不超过抗震限值。

住宅、宿舍一级:20层以上二级:12~20层三级:12层以下(其中砖混建筑不超过抗震限值)居位区、工厂生活区一级:10万平方米以上二级:10万平方米以下地下工程特级: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一级: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 5万平方米,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二级: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五级及以上特殊公共建筑特级: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技术特别复杂;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作项目一级: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省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三)按建筑的层数分类: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 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

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

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及楼梯设置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及楼梯设置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及楼梯、电梯规定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为高层建筑。

4、小高层:8-11层为开发商提出的概念,实际规范并没有对小高层进行定义。

8-11层定位小高层,主要是考虑是楼梯跟电梯的原因。

因为8-11层住宅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并且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同时又必须要设普通客梯。

这样就跟8层以下的没有电梯的住宅区分了。

所以小高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层,他既包含8-9层的多层建筑,又包含了10-11层的高层建筑。

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5、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二、装饰设计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三、结构设计1、本工程遵循以下国家规范、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国家标准图集《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2、3)及其修正备注建筑专业提供的方案平面图。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日照标准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l净高、层高、建筑高度等名词解释

l净高、层高、建筑高度等名词解释

住宅楼住宅的楼层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可理解为: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楼梯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1]。

有些建筑物无法测量出层高,例如地下室的入口处、窑洞等建筑物就测不出层高。

为保证人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建筑物空间的高度应使用楼层净高这一标准取代层高标准。

商品住宅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即住宅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这三大指标是确定住宅价格的重要因素。

如果住宅的尺寸越大(即开间、进深、楼层净高越大),建筑工艺相应就越复杂,建造的难度就越大,同时所消耗的建材也会越多,导致建造的成本也就越高。

当然人们居住的空间会有所增大,但要付出的房价就会更高。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支付的能力来考虑,住宅的面积适宜即可。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写字楼写字楼的楼层净高(Net Ceiling Height)是指标准层某层的地板装饰面到本层吊顶下表面的距离。

通常,在选购优质的甲级写字楼的时候,楼层净高才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指标,因为净高的概念中包含了梁板厚度、空调、消防及强弱电布线等管线占据的高度空间等不确定因素,如一个层高 3.5 米的写字楼,看起来好像很好了,如果以上结构及管线空间占据了 1 米,底板找平等又去除了 50mm 的话,那楼层净高也就剩余 2.45 米了,这个室内净高就显得有些压抑了。

通常,影响写字楼楼层净高的因素有以下 5 种,供读者参考:1. 层高:这一因素是基础,只有较高的层高,才能尽可能提供较高的净高供选择。

2. 梁板厚度:这是占用层高空间最大的因素,一般根据开间跨度在 600mm-1000mm 之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通则1、本通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民用建筑,对分布在我国各地的民用建筑施工、使用、检测、维修及其它有关活动中应注意的原则和要求,汇集该领域的技术、管理经验及最新发展成果,学习汲取国外先进水平,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形成民用建筑设计的完整系统,提高我国民用建筑质量水平、保障人民利益。

2、本通则参照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使用阶段及检测阶段的基本原则、要求及潜在风险,总结编制了可靠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保护用户和社会公众安全,以及防止民用建筑发生安全事故和灾害。

3、本通则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布局、结构、装修、公共设施、施工管理、检测评估、使用及维修等10大内容。

二、民用建筑布局1、民用建筑的布局应遵循土地利用功能定位,突出建筑的美观平衡、舒适安全,充分调动建筑物中各部分的功能,以满足在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对密度、利用率、功能比例、结构布置、景观格局等指标的要求。

2、进行布局设计时,应考虑地块周围环境影响及视域尺度,重视上下、左右之间社会联系,力求营造良好的室外空间,使建筑工程便于监督和管理、利于抢险救灾,树立安全、节约、美观的社会风气。

三、结构设计1、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遵循国家建筑技术标准,充分考虑灾害形式、结构功甽和使用要求,明确结构各部件荷载要求,重点关注抗震性能和各种限制性状况。

2、结构计算应依据结构体系的不同,采取正确的理论分析方法及计算步骤,算法选择准确,并结合结构类型特点正确解决构件各种应力最大值、稳定性及位移的问题。

3、合理选择和设计用材,控制材料的使用量,结合材料性能、成本要求,以保证民用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

四、装修设计1、装修设计应选择存在量代替质量,充分考虑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外观性及环保性等技术指标,确保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要求。

2、装修设计应使厨房、洗手间等设施能够正常和稳定运行,避免引起安全事故,以保证各分区内进气湿度、温度符合要求,使得使用者满意无负担。

楼间距的规定

楼间距的规定

有关楼间距的法律依据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多高的楼层算是高层

多高的楼层算是高层

多高的楼层算是高层?一般多少米的建筑属于高层建筑?房子1-7层就是多层,可以不带电梯,8-12层为小高层,13层以上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一章,总则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2、低层/多层/高层/小高层/超高层解释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主要是借助公共楼梯垂直交通,是一种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

它与中高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相比,有一定的优势:(1)在建设投资上,多层住宅不需要像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得房率比较高。

(2)在户型设计上,多层住宅户型设计空间比较大,居住舒适度较高。

(3)在结构施工上,多层住宅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因而多层住宅的建筑造价一般较低。

但多层住宅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底层和顶层的居住条件不算理想,底层住户的安全性、采光性差,厕所易溢粪返味;顶层住户因不设电梯而上下不便。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随着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层数、样式的多元化,使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这种改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在规划管理中对建筑间距实行了更加科学的控制,即:按照国家规范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计算得出相应数据,或转换成间距系数,或直接用图文标示,作为规划审批的技术参数和依据。

下面,分3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石家庄市住宅建筑日照的有关情况。

一、有关概念1、日照与采光在现实生活中,日照和采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原理和计算方法各不相同。

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明确地把日照与采光分离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地把采光和日照两个概念并列提出来。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直接照射到物体表面的现象,一般用时间和质量来表示。

太阳光照射时数的长短、太阳高度角引起的太阳光辐射度的强弱、太阳入射角与建筑和窗位朝向产生的关系等,都是确定建筑日照标准的要素。

强调日照的目的主要是与人的生存环境质量有关,例如:确定相应的太阳光持续照射时数,以有效增加冬季室温和达到良好杀菌卫生效力。

采光是指与建筑有关的光的性质和光的视觉性质,是在建筑中利用光、影、色的基本特性创造良好的光环境。

采光分为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采光。

自然采光是根据光的反射、散射、折射原理,用光通量、强度和亮度等参数表示,与建筑物的朝向没有关系,如正向侧向开窗、天窗都可以采集到一定的光线。

合理的采光,可以营造舒适的光环境,满足人们工作、生活、审美和保护视力等需求。

日照和自然采光的介质都是太阳光线。

自然采光使住宅内得到自然光线,而日照又是自然采光环境好坏的衡量标准之一,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增进人体卫生健康,形成居住空间在心理上的舒适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摘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4.2.1 楼梯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集,亦不应少于3级。

4.2.4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m;《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3.6.5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当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欧体级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3.1.7 走道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3.1.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由防滑措施。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的通知(87)城设字第178号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二、装饰设计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三、结构设计1、本工程遵循以下国家规范、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国家标准图集《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2、3)及其修正备注建筑专业提供的方案平面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 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 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 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竞屋 李耀培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 为 孙 兰 杜志杰 张 播 孙 彤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JGJ 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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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采光、通风 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三节隔声 附录一本通则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 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 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 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 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房间净高极差指什么

房间净高极差指什么

房间净高极差指什么
房间高理论值与测量值之差,正最大值和负最大值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0.14规定:层高是“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
计算的垂直距离”,三楼的层高就是三层楼面到四层楼面的垂直高度。

该通则2.0.15规定:室内净高是“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
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应该是:层高-楼板厚度-楼面抹灰层厚度-天棚板底抹灰层厚度。

对于室内净高的验收有详细的规定:先按设计文件确定基准值,实测值与基准值相减的差值称为实测偏差值,当实测偏差值不大于30mm
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点,施工单位应进行处理,重新检查验收。

如:楼层高2.8米。

实际客厅室内高度才2.63米。

根据公式净高应
该是:层高-楼板厚度-楼面抹灰层厚度-天棚板底抹灰层厚度。

设计基准值是2800-120-20-12=2648(mm)。

正最大值为10,负最大值为5,房间净高极差极差值为15。

客厅净高偏差值为2.63-2.648=-0.018m,也就是18mm,偏差值没有
大于30mm,客厅净高没有超过允许范围,是合格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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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2005-05-09发布2005-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7 月1 日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通告第32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年5 月9 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目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基本规定 (11)3.1 民用建筑分类 (11)3.2 设计使用年限 (11)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11)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13)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14)3.6 停车空间 (14)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4)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15)4.1 建筑基地 (15)4.2 建筑突出物 (16)4.3 建筑高度控制 (17)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7)5 场地设计 (18)5.1 建筑布局 (18)5.2 道路 (18)5.3 竖向 (19)5.4 绿化 (20)5.5 工程管线布置 (20)6 建筑物设计 (21)6.1 平面布置 (21)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22)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2)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22)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23)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24)6.7 楼梯 (25)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7)6.9 墙身和变形缝 (28)6.10 门窗 (29)6.11 建筑幕墙 (30)6.12 楼地面 (30)6.13 屋面和吊顶 (31)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33)6.15 室内外装修 (34)7 室内环境 (34)7.1 采光 (35)7.2 通风 (37)7.3 保温 (37)7.4 防热 (38)7.5 隔声 (38)8 建筑设备 (41)8.1 给水和排水 (41)8.2 暖通和空调 (42)8.3 建筑电气 (44)附录A 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 (49)本通则用词说明 (50)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greening rate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 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s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 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refuge storey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step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ramp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railing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stair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building curtain wall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 吊顶suspended ceiling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pipe shaft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smoke uptake;smoke flue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 通风道air relief shaft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 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采光系数daylight 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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